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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民商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4-06-11 15:00

《民法典》实施后,大多数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但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管是洽谈案件还是承办案件,掌握这些特殊情况能更好地提升自身的专业度。

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

一、诉讼时效为5年的情形

《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为4年的情形

《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这是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作出的诉讼时效规定。

三、诉讼时效为3年的情形

《专利法》第74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该条是对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规定。

《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

综上,不同案由适用不同诉讼时效规定,在以上这些特殊案由案件中,律师务必要掌握这些特殊规定,以便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