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涉外法治视域下人工智能的规则构建与博弈研究
日期:2025-10-23 作者:郑天成

一、引言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重塑全球竞争格局与国际治理体系,各主要经济体围绕人工智能规则制定权的博弈已构成科技竞争的新前沿。2025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并"推动各方加强发展战略、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的对接协调,早日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这一论述凸显了人工智能法治建设,特别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战略意义。

人工智能法治因其内在跨国属性而成为涉外法治的关键领域。从技术研发、数据训练到算法部署与产品应用,人工智能已形成高度互联互通的全球生态系统,其治理必然涉及大量涉外因素。跨境数据流动引发的数据主权争议、人工智能产品服务带来的管辖权之争,以及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主导权竞争,都使得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必须立足国内、放眼全球。

当前全球人工智能规则构建呈现多元竞争态势,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确立了"基于风险"的强监管模式,美国则强调企业自律与技术推动,中国则贯彻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这种规则构建的差异性不仅反映了各方法治传统的分野,更体现了在人工智能这一未来产业中争夺制度性话语权的战略意图。

本文将从全球人工智能规则博弈的现状分析入手,剖析主要行为体的战略导向与立法模式,进而聚焦数据跨境流动、算法治理、知识产权等核心法律议题,最终为中国在涉外法治视域下参与人工智能全球规则构建提出路径选择。

二、人工智能规则构建的全球博弈格局

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规则的构建正成为大国博弈的新焦点,各主要行为体基于自身价值观、法律传统和产业利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治理路径与规则体系。理解这一全球博弈格局,是构建中国参与策略的前提。

2.1 主要经济体立法模式与战略导向

欧盟的"基于风险"规制模式:欧盟确立了全球首部统一的综合性人工智能立法框架,体现出强监管导向。欧盟立法将人工智能系统按风险等级划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最小风险四类,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这种模式强调通过事前合规评估和严格法律责任保障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全,反映了欧盟对数字化单一市场的秩序维护需求。然而,欧盟模式的监管成本较高,可能对技术创新产生一定抑制效应。

与欧盟形成鲜明对比,美国对人工智能采取了相对宽松的监管策略,主要通过现有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条款对人工智能应用进行事后监管,并针对重点场景制定专门立法。美国模式强调行业自律和技术推动,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空间。2025年6月,美国加州法院在Anthropic和Meta案中对AI训练版权问题的裁决,虽然结果相似但法理分析存在显著差异,凸显了美国司法系统在人工智能规则形成过程中的探索性与不确定性。这种判例积累的方式体现了美国普通法传统在应对新兴技术时的适应性。

中国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呈现出融合立法和场景立法的特征,同时持续推进人工智能综合立法进程。中国模式强调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发展,体现了对人工智能技术双刃剑特性的清醒认识。在涉外法治层面,中国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2025年7月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主办"人工智能规则全球对话与协同发展"论坛,推动建立常态化、多层次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对话机制。

2.2 全球规则竞争的本质与趋势

全球人工智能规则竞争表面上是技术标准与法律规则的竞争,深层次则是治理理念与制度文明的竞争。欧盟试图通过"布鲁塞尔效应"将其规则转化为全球标准;美国凭借技术优势与英语语言优势推广其治理理念;中国则随着技术实力与产业规模位居全球前列,逐步将中国治理理念与实践推向世界。

当前,全球人工智能立法呈现三大趋势:一是安全与发展平衡成为核心议题,各国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愈发关注安全风险防控;二是柔性规则与硬性规定同步发展,技术标准、伦理指南等软法与传统法律交互作用;三是统一立法成为国际主流趋势,主要经济体纷纷推进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人工智能法治已成为国家法治软实力与制度引领力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出海"经营成为常态,我国的法律制度也需"随行",通过构建内外贯通的人工智能法治范式,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三、涉外法治视域下人工智能规则构建的核心议题

人工智能全球规则构建涉及众多复杂法律议题,从涉外法治视角审视,其中几个核心议题不仅技术性强,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与国际规则主导权的博弈。

3.1 数据主权与跨境流动规制

数据作为人工智能的关键生产要素,其跨境流动规制已成为各国博弈的焦点。智能制造、跨境贸易、数字服务等场景均依赖数据的自由流动,但不同法域对数据主权的强调与对数据安全的担忧,导致全球范围内形成多元化的监管范式。

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确立了严格的数据出境限制,强调对个人数据的强力保护;美国则依托《云法案》主张数据的自由流动与执法跨境调取;中国则通过《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构建了以安全评估为核心的数据出境监管体系。这种规制差异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合规成本与法律冲突风险,如《纽约时报》诉OpenAI案中,美国法院的数据保全令即与GDPR的"被遗忘权"形成直接冲突。

在涉外法治建设中,中国需要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更加灵活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如通过"数据海关"、保税研发等创新模式,在特定区域试点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措施,平衡安全与发展的双重目标。

3.2 算法治理与责任分配

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其治理面临技术复杂性与责任分配难题。算法的"黑箱"特性使得决策不透明,导致当智能系统造成损害时,在设计者、开发者与使用者等多环节间的技术溯源与法律归责变得异常复杂。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调研报告指出,算法黑箱导致模型提供方与使用者责任划分难,传统"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面临挑战。与此同时,训练数据偏差可能引发歧视,人工智能可能学习、固化甚至放大现实偏差,形成事实上的歧视。这些挑战要求司法裁判应依公平诚信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尊重责任分配约定,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司法对人工智能公平性的审查路径与评判标准。

在涉外法治层面,算法治理的差异性为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跨境流通设置了隐性壁垒。欧盟《人工智能法》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设置了严格的算法透明度要求,美国则倾向于通过行业自律实现算法问责。中国需要在国内完善算法治理规则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算法治理对话,推动形成兼顾创新与公平的算法治理国际共识。

3.3 知识产权挑战与利益平衡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全面挑战,尤其在版权领域最为突出。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边界、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版权激励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平衡,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共同难题。

2025年6月,美国加州法院在48小时内对Anthropic和Meta两起AI版权案作出的裁决,虽然都认定AI训练属于合理使用,但法官的裁判逻辑存在显著分歧。Anthropic案的Alsup法官将人工智能训练与人类学习类比,认为"人工智能训练与人类学习类似",而Meta案的Chhabria法官则强烈批评这一观点,指出"LLM的书籍阅读体验与人类不同"。这两起案件揭示了"合理使用"原则在AI训练领域的深层裂痕,以及法院在鼓励创新与保障创作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

另一方面,AI生成内容的价值实现催生了新型无形权益。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报告指出,以数据、算法为代表的新型生产要素引出了新权利的界定问题,这类无形权益的价值主要在动态流转与应用中实现,其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方式与传统物权或知识产权法的静态保护维度存在差异。这意味着司法实践中需要探索适应其动态特性的新规则。

在涉外知识产权战略中,中国应当立足技术后发优势与市场规模优势,在AI训练数据版权的国际规则形成中争取主动,避免西方通过先行制定规则制约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同时,通过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平台的人工智能相关议题讨论,推动构建更加平衡包容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3.4 技术标准与国际规则互动

技术标准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工具,正与法律规则形成深度互动,共同构成人工智能的规制体系。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规则尚未形成共识,国内外人工智能企业、标准国际组织正在积极推动标准制定、互认等工作,以更好适应人工智能技术产业的跨境特征。

在标准与规则的互动中,呈现两种趋势:一是标准化进程前移,技术发展与标准制定几乎同步进行;二是标准成为规则实施工具,如欧盟《人工智能法》仅提出规范要求,将具体技术细节留给欧洲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这种硬法与软法结合的模式,使得技术标准成为人工智能事实上的监管指引。

中国在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框架下出台的若干强制性技术标准,已在人工智能治理中起到事实上的监管指引作用。未来,中国应当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更多中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并通过双边协定、区域合作、南南合作等形式,实现中国技术标准与法律规则的协同出海。

四、中国参与人工智能全球规则构建的路径选择

面对人工智能全球规则构建的战略机遇期,中国需要在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的框架下,明确参与全球规则构建的路径与策略,提升制度性话语权。

4.1 完善内治法体系,夯实规则供给基础

健全的国内人工智能法律体系是中国参与全球规则构建的基础。当前中国人工智能立法仍处于发展阶段,应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完善内治法体系。

确立立法框架与核心原则:中国应秉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强化立法顶层设计,制定人工智能治理制度框架。立法应明确"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基本理念,确立分类分级、敏捷治理等核心原则,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清晰法律指引。

构建多层次规则体系:人工智能治理应超越传统硬法模式,构建法律、法规、标准、伦理指南相结合的多层次规则体系。特别是在标准层面,应充分发挥技术标准的柔性规制作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工智能标准体系。

4.2 推进规则涉外适用,扩展国际影响力

在国内法治基础上,中国需要积极推动人工智能规则的涉外适用,逐步扩展国际影响力。

做人工智能法治的议程设置者: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仍处于从原则到法律的制度落地阶段,中国应把握这一关键窗口期,同步推进制度创新与规则传播。通过主动解决世界各国人工智能立法中的共性与棘手问题,提前设定规则话语场域,推动全球范围内对中国规则的认知、接受与适用。

发挥开源模型治理的规则载体作用:开源社区规则等将在客观上影响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底层结构。随着DeepSeek-R1等开源大模型发布,中国开源模型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围绕其引发的"负责任开源"议题也逐步进入政策与法律讨论主场。中国应当积极主导开源社区规则制定,推动中国治理理念通过技术路径影响全球。

创新规则输出路径:在软法层面,中国可以继续加强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技术标准、行业准则的制定,并以自愿性、技术性、合作性为导向,提高在国际标准体系中的接受度。在硬法层面,可围绕全球普遍关注的算法公平、人工智能滥用等议题,通过双边协定、区域合作等形式,实现法律规则的国际适用。

五、结论

人工智能全球规则构建正处于关键窗口期,各国在这一新兴领域的博弈不仅关乎技术优势的转化,更关乎未来数字文明的秩序塑造。作为人工智能大国,中国在涉外法治视域下参与全球规则构建,既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期待。

本文分析表明,全球人工智能规则博弈已形成多元竞争格局,欧盟、美国、新加坡等主要经济体基于自身利益与价值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治理模式。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参与全球规则构建,必须坚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基本路径,在国内完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在国际推动中国治理理念的涉外适用与全球治理的积极参与。

尤为重要的是,人工智能全球规则构建不应成为零和博弈,而应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技术挑战、共享智能红利的合作平台。中国所倡导的"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理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观一脉相承,应当通过扎实的制度创新与广泛的国际合作,转化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指引,为构建人类数字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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