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数字经济浪潮下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多维审视与路径探索
日期:2025-10-23 作者:郑天成

一、研究背景

1.1新型用工关系的兴起与发展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迭代与经济模式的深度转型,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兴起,催生了新型用工关系的广泛普及。与传统全日制劳动关系不同,新型用工关系呈现出“去雇主化”“灵活化”“碎片化”的典型特征,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电商主播、自由职业者等群体,通过互联网平台与用工方建立起松散的合作关系,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中固定工作场所、固定工作时间、明确隶属关系的束缚。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2亿人,其中超70%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这种新型用工模式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缓解就业压力、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对传统劳动关系治理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

1.2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劳动者权益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在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尤为突出:从个人层面看,合理的劳动报酬、完善的社会保险、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实现个人发展的前提,若权益受损,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导致其职业安全感缺失;从企业层面看,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能够提升员工归属感与工作积极性,减少人员流动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反之,忽视权益保障可能引发劳动纠纷,损害企业声誉;从社会层面看,新型用工群体规模的扩大使其成为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若该群体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权益受损问题频发,如劳动报酬偏低且结算不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工作时间过长且缺乏休息休假、职业伤害难以认定等,因此,加强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

二、文献综述

2.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研究起步较早,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欧盟提出“类雇员”概念,将介于传统雇员与独立承包商之间的新型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如2021年欧盟《平台工作指令》明确规定,若平台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具有实质性控制,应认定为“类雇员”,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德国针对平台劳动者推出“迷你养老金”计划,允许灵活就业者按收入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同时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缓解了该群体的养老焦虑。美国学者SarahK.Bruch(2020)通过对网约车司机的实证研究发现,平台通过算法管理实现对劳动者的“隐性控制”,导致劳动者议价能力弱化,建议通过立法规范算法透明度,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与参与权。此外,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修订劳动法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等方式,探索新型用工关系权益保障路径,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

2.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围绕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障展开了多维度研究。在法律层面,多数研究指出传统《劳动合同法》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核心的认定标准难以适用于新型用工关系,如董保华(2022)提出,应构建“三分法”劳动关系认定体系,将劳动者分为传统雇员、新型灵活雇员、独立承包商,分别适用不同的权益保障标准。在平台责任方面,沈建峰(2021)认为,平台企业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算法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与管理,应承担部分雇主责任,如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在维权路径方面,一些学者建议加强劳动者组织化建设,如推动成立灵活就业者工会,提高劳动者议价能力,同时利用数字化手段搭建线上维权平台,降低维权成本。此外,部分研究聚焦于特定群体,如外卖骑手、电商主播的权益保障问题,分析其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与成因,为针对性政策制定提供了依据。

2.3研究评述

现有研究已从法律制度、企业责任、维权路径等方面对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了探讨,但仍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研究视角较为分散,多聚焦于单一问题(如劳动关系认定、社会保险),缺乏对权益保障体系的系统性研究;

二是实证研究不足,部分研究以理论分析为主,缺乏对新型用工群体的大规模调研数据支撑,难以准确反映权益保障现状;

三是对策建议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现有建议多停留在宏观层面,如“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未提出具体的实施路径与配套措施。基于此,本研究将结合定量与定性研究方法,系统分析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现状,提出更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三、讨论与建议

3.1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

一是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与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对接,实时监控劳动者工作时间、薪酬结算、订单分配等关键信息,对平台“算法压榨”“超时用工”等行为自动预警;例如,针对外卖平台,可通过监管平台抓取骑手配送时长、接单量等数据,当出现“日均配送超20单且时长超12小时”的情况时,自动向平台发送整改通知。

二是充实监管力量,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设立“新型用工监管专项小组”,配备数字化监管人才,同时推动跨区域监管协作,解决平台经济“跨区域运营”与“属地监管”的矛盾;例如,建立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的新型用工监管联动机制,实现违法线索共享、执法结果互认。

三是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人社、市场监管、网信、交通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制定《新型用工关系协同监管办法》,规定每月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每季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例如,人社部门负责劳动关系认定与权益纠纷调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平台经营资质审核,网信部门负责算法合规监管,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四是强化行业自律,推动成立“新型用工行业协会”,制定《平台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自律公约》,明确平台在薪酬透明、社保缴纳、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责任标准,并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履约情况良好的平台给予政策扶持,对违规平台进行行业通报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3.2压实企业责任

一是建立平台责任清单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核心责任,包括:为“类雇员”劳动者提供社保缴纳渠道,承担不低于50%的社保费用;公开薪酬计算规则与抽成比例,每月向劳动者推送详细薪酬明细;设置“强制休息机制”,当劳动者连续工作4小时时,平台自动暂停派单15分钟;为高风险岗位(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组织职业安全培训。

二是推动平台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基金”,要求平台按营业收入的1%-2%计提基金,用于劳动者职业伤害赔偿、法律援助补贴、技能培训等;例如,某外卖平台可按每月10亿元营业收入计提1000-2000万元基金,专项用于骑手工伤医疗费用垫付与康复补贴。

三是规范算法设计,要求平台在算法迭代前进行“权益影响评估”,邀请劳动者代表、工会干部、法律专家参与评估过程,禁止设置“不合理任务量”“过短配送时长”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算法规则;例如,网约车平台在调整订单分配算法时,需评估算法对司机收入稳定性、工作时长的影响,确保司机日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四是建立劳动者沟通机制,平台需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专员”,每月组织一次劳动者座谈会,收集权益诉求;同时搭建线上沟通平台,允许劳动者对算法规则、薪酬政策提出意见建议,平台需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反馈率需达到100%。

3.3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与能力

一是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由人社部门联合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制作《新型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南》(含图文版、短视频版),通过平台APP、社区公告栏、短视频平台等渠道传播;每年开展“新型用工权益保障宣传月”活动,组织律师走进外卖站点、网约车服务中心,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重点讲解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维权流程、证据收集方法等内容,目标实现年内覆盖80%以上的新型用工劳动者。

二是降低维权成本,建立“新型用工劳动者法律援助专项通道”,对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免除律师费,由政府财政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同时简化维权流程,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新型用工争议快速处理窗口”,将案件审理周期从45天缩短至20天,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实行“当日立案、当日调解”。

三是加强证据收集指导,制作《新型用工劳动者证据收集清单》,明确工作记录(如订单截图、考勤数据)、薪酬凭证(如工资条、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如与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的收集方式;推动监管部门与平台协商,要求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权益证据查询下载服务”,劳动者可随时下载近3年的工作与薪酬数据,避免平台销毁证据。

四是推动劳动者组织化建设,支持工会吸纳新型用工劳动者,简化入会流程,允许劳动者通过线上申请加入工会;工会需针对新型用工群体设立“专项维权部”,为劳动者提供集体协商、纠纷调解等服务,例如,工会可代表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协商抽成比例,推动平台将抽成率控制在合理范围。

四、结论与展望

4.1研究结论

本研究对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现状进行了系统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新型用工关系在优化就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的严峻问题,具体表现为劳动报酬结算不规范、工作时间过长、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职业安全缺乏保障等,且不同职业类型、不同学历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其二,新型用工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核心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模糊、算法监管缺失)、政府监管不到位(手段落后、协同不足)、企业责任不落实(规避雇主责任、算法滥用)、劳动者维权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组织化程度低);其三,解决新型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需构建“法律完善、监管有力、企业负责、劳动者参与、社会支持”的多元协同体系,通过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压实平台责任、提升劳动者维权能力等措施,实现劳动者权益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平衡。

4.2研究展望

本研究虽对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但仍存在一定局限:一是调查样本主要覆盖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主流新型用工群体,对电商主播、自由设计师等小众群体的关注不足;二是未深入分析不同地区(如东部与中西部)新型用工权益保障的差异。未来研究可从以下方向拓展:其一,扩大研究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新型用工劳动者纳入调研,进一步细化权益保障问题分析;其二,开展区域比较研究,探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执行力度对新型用工权益保障的影响;其三,聚焦“数字技术赋能权益保障”,研究如何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劳动者权益数据的实时监控与维权流程的数字化,提升权益保障效率;其四,加强国际比较研究,借鉴欧盟、美国等国在新型用工权益保障方面的最新实践经验,为我国政策优化提供更全面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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