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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培训类诈骗”案为例探讨交型诈骗中交易目的的审查认定

作者: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4-05-30 12:32

【案情摘要】

一、嫌疑人提供了实质培训课程,收取的钱款未明显超过市场一般标准,且在履行过程中有售后人员跟进、指导,可获取之证书国家认可,应当认定消费者交易目的系购买课程及教育服务。                                

二、在消费者付费前,系统会提示消费者确认该付款系私人定制版的费用及考试费,为避免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尽了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三、入职、高薪可能是任何学习、考试的动机,但除非嫌疑人对此承诺保证,否则凭借社会常理,任何学习都并非必然会马上带来高薪的工作,入职需要考核面试,无论是营养师,还是学医学法,消费者不可能因为宣传推广就认为自己花钱是买一份工作。

四、审查交易目的应根据社会经验、市场行情、话术详情客观判断,而不能单凭消费者陈述就认定交易目的。嫌疑人方有实际履行教培合同,且消费者部分确实取得了相应证件(国家认可),可以认定合同主义务已然履行完毕,交易目的已经实现。                   

五、其所售课程之“进价”与售价差额是否巨大都不影响交易目的的认定与实现。宣传上的欺骗(如“明天结束报考”)是一种不道德的促销手段,并不影响消费者的交易目的。 

六、对于不存在报考资质的学员,如若成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显然交易目的已然实现,是否成立其他犯罪暂且不论,没有诈骗罪的存在余地。 

【律师观点】

综上笔者认为,消费者交易目的是买课,最多是“拿证”,高薪工作不可能是付款的对价,嫌疑人彭某达不构成诈骗罪,本案目前不符合逮捕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提供了实质培训课程,收取的钱款未明显超过市场一般标准,且在履行过程中有售后人员跟进、指导,可获取之证书国家认可,应当认定消费者交易目的系购买课程及教育服务

第一,嫌疑人为消费者所提供真实存在的课程服务,以交付纸质书籍,开通网课来履行合同,宣传称“一对一精品班”,后续履行时也确有售后辅导,划重点、做解答,确属对合同的适格履行。

第二,针对交易目的,销售过程、聊天记录应当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对于部分消费者,其直接表明动机,就是单纯要考证,无论是学校加分还是履历光鲜,都自始没有兼职的动机,对于这部分消费者,交易目的并无争议,应认定为买课(教育培训),动机则是考证。

第三,接受课程培训后,客户所参与考试获得的相关证书不存在伪造、变造,购买课程者交易目的即是享受教育服务后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证件,同时也享受到相关教育服务,应当认定其交易目的没有落空。

二、在消费者付费前,系统会提示消费者确认该付款系私人定制版的费用及考试费,为避免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尽了提示与说明的义务,即便之前的宣传可能会导致一定的歧义,但是付费前又予以明确

第一,嫌疑人并非随意收取费用,按照消费者需求提供课程培训服务,根据不同课程及提供服务的内容进行收费,且在消费者支付费用前进行支付提示。                          

第二,消费者不存在错误认识,嫌疑人未采取隐瞒、欺骗行为捏造虚假事实,反而尽到合理提示以及说明义务,在消费者购买前充分说明价格所对应的课程服务内容,消费者确认之后才进行支付。  

三、入职、高薪可能是任何学习、考试的动机,但除非嫌疑人对此承诺保证,否则凭借社会常理,任何学习都并非必然会马上带来高薪的工作,入职需要考核面试,无论是营养师,还是学医学法,消费者不可能因为宣传推广就认为自己花钱是买一份工作

第一,嫌疑人从未向课程购买者承诺保证购买课程服务考取证件后即可获得高收入、入职门槛的结果,也未承诺过购买培训课程即可享受到推荐就业机会。

第二,根据社会一般人观念,考取证件、参加课程培训学习,仅能为自身带来更多的机会,并不能马上将学习到的知识转化成高收入,往往高收入、好工作所需要一定的技能、学识,但不意味着掌握某项技能就能成功获得高报酬工作。

第三,消费者更多是为了提升自己,为自己谋取“好工作”打下基础,更多的是获得一份可能性,必然不可能认为因产品销售推广即认为自己买到了一份保障,买到了一份高薪工作。例如:市面上有诸多法考培训课程,众多学员为了通过法考也购买相应培训课程,但该培训课程仅能帮助其更加顺利通过考试,通过考试后谁又能保证其成为一名高收入律师、优秀检察员,那市场上所有的教育培训机构都应当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再例如:医学资格证培训课程,售卖培训课程机构仅提供教育服务,考取职业资格证后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即可成为一名专业医师,仍要经历实习,不断积累经验才能成为一名合格医师;营养师证通过参加培训课程考取,但成为高收入营养师并不是有了营养师证即可,营养师同样存在入职门槛,各个城市所需岗位也有多少之分,存在一定招聘条件。

四、审查交易目的应根据社会经验、市场行情、话术详情客观判断,而不能单凭消费者陈述就认定交易目的

第一,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而言,购买考试、技能提升相关培训课程其交易目的在于享有一定培训内容,通过培训内容从而实现自身提升或通过某项考试,本案嫌疑人已经为消费者提供相应课程培训。

第二,行为人并非提供明显不等值对价产品,其所售卖课程培训服务符合市场行业售价标准,被害人的交易目的自始即为购买其所需培训课程,嫌疑人也提供相应对价内容,被害人交易目的已经实现。

第三,经审查嫌疑人已经向被害人提供培训课程,被害人并无财产损失,不能单凭被害人的陈述没有找到高收入工作就认定交易目的落空。                       

五、其所售课程之“进价”与售价差额是否巨大都不影响交易目的的认定与实现

第一,嫌疑人所销售培训课程“进价”与“售价”即便差距较大其没有超过市场行情,无证据显示曾因定价问题遭受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予以查处,且差额巨大并不对消费者实际享有培训服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作为消费者,同样具有审慎理性义务,对于购买价格高于市场行情的培训课程是其自行选择,并非由嫌疑人导致必然购买。

第三,嫌疑人亦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高于市场行情定价更不可能排除消费者对于其他竞品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