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涉嫌传播淫秽牟利案,由汪某骏于2024年3月5日报案至绩溪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经绩溪县公安局审查于2024年3月7日立案侦查。2024年8月3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甘肃省高台县兴隆世纪苑9栋1单元302室家中被传唤到案。
经绩溪县公安局依法侦查查明:2022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海棠文化线上文学城”网站注册成为小说作者(网站作者账号:serendipitylord),创作发布小说,收益与该网站五五分成。2022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间,李某私自创作《契合》、《归期》、《【咒回】五右同人》、《【咒回】夏五同人(中H)》、《【女攻】在无限流里灌满大美人boss》、《教授、我可以上你吗》、《死对头拿了我的通感娃娃【无限_双】》、《臻于契合(双1v1)》8部淫秽色情小说,使用笔名“Auroraredamancy”在“海棠文化线上文学城”网站发布,至案发时,李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44537.3元
绩溪县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共同犯罪中,相较于网站建立者、管理人员,其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案件焦点
1、小说内容是否全部构成淫秽物品?
涉案6部小说中,《契合》、《咒回》的部分章节被指控为淫秽内容,但笔者提出:《契合》第12章虽有情感描写,但无直接性行为叙述,属于文学创作中的隐喻表达;《咒回》争议段落实为反派角色对话,服务于剧情发展,不应片段化认定为淫秽。
法律依据:《刑法》第367条要求淫秽物品需"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而争议内容未达此标准。
2、网络文学创作与淫秽视频牟利的量刑差异如何界定?
传播途径:通过“海棠文化”网站内部云盘链接分享,受众限于注册会员(约500人),未公开扩散。
检方可能依据点击量(初始主张超1万次)主张情节严重,但实际有效阅读量仅2300余次。笔者援引两高《关于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强调需综合评估传播范围、对象及社会危害性,而非单纯依赖数量。
三、律师辩护意见
1、嫌疑人李某在“海棠文化”网站上传小说总计6部,其中《契合》、《咒回》小说部分章节内容不应当认定为淫秽内容,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从宽。
2、李某系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结合其传播物品为淫秽小说,部数较少,应当区别于拍摄淫秽视频牟利,主观恶性不大,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接受侦查人员传唤询问时即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坦白;嫌疑人李某系在校大学生(学校出具在校证明),系偶犯、初犯,归案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4、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动机不恶劣、主观恶意不深、犯罪方式单一且不具有任何人身危险性,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并愿意认罪认罚。
5、对上述情况综合评判,笔者认为李某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具体理由如下:
1、嫌疑人李某在“海棠文化”网站上传小说总计6部,其中《契合》、《咒回》小说部分章节内容不应当认定为淫秽内容,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从宽。
第一,本案嫌疑人李某主要以“海棠文化”网站作者身份,创作淫秽小说并上传,从中赚取“海棠币”,进而变现牟利。其总计上传小说6部,数量较少。
第二,《契合》小说虽整体部分虽可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但部分章节内容不符合淫秽物品标准。
第三,其在“海棠文化”网站上传的《咒回》,不应被认定为文章,且存在部分内容不属于淫秽内容。
2、李某系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结合其传播物品为淫秽小说,部数较少,应当区别于拍摄淫秽视频牟利,主观恶性不大,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一,本案中李某作为“海棠文化”网站作者,其于网站上传作品并获利,不能单纯以其上传物品点击量而认定其符合“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二,李某上传内容为淫秽小说,较一般的拍摄淫秽视频牟利者,主观恶性不大。
3、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接受侦查人员传唤询问时即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坦白;嫌疑人李某系在校大学生(学校出具在校证明),系偶犯、初犯,归案前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一,嫌疑人虽接受侦查人员上门传唤,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即进行如实供述,属于坦白。
第二,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已有学校出具在读证明,考虑更好的挽救涉罪的大学生,不因为刑事犯罪而影响了自己的学业和前程,建议从宽予以处理。
4、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动机不恶劣、主观恶意不深、犯罪方式单一且不具有任何人身危险性,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并愿意认罪认罚。
第一,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真实愿望,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以上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第二,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审讯,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贵院审查起诉阶段也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可以对李某减轻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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