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A(化名,原申请人)于2024年10月入职B公司(化名,原被申请人),从事电焊工岗位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450元(8小时),加班工资另行计算。当事人A入职后,B公司未向其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当事人A的工资实际按450元/天标准发放,每月实际收入在数千元至一万余元之间不等。
2025年3月,B公司管理人员单方通知当事人A,将其日工资降至380元。当事人A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并通过微信向B公司项目经理确认降薪事宜,项目经理回复称“工资高的技能达不到的都要降低”。当事人A表示不能接受,随即离岗返家。
此后,项目经理曾向当事人A提出加薪至400元继续工作,或推荐其他工作的方案,当事人A回复称已另行就业。
当事人A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1.3万余元、焊工证复审培训费用约1200元、以及无证上岗期间的误工损失。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B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约6000元;对当事人A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A不服仲裁裁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二、案件焦点
本案除涉及常见的解除劳动合同性质认定问题外,一个较为特殊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承诺负责焊工证复审事宜,但未履行承诺导致证书过期,劳动者因此产生的培训费用及误工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在同类劳动争议中较为少见,也是本案值得关注的法律点。
三、案件分析
(一)关于解除性质的认定:单方降薪后离岗,是否构成“协商一致解除”
仲裁委认定本案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理由是:当事人A明确拒绝降薪后离岗,双方以实际行动终止了劳动合同履行,可认为系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对于这一认定,个人认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1.关于B公司单方降薪行为的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本案中,当事人A入职时与B公司项目经理明确约定日工资450元,该标准已通过数月工资发放实际履行。2025年3月,B公司管理人员单方通知当事人A将日工资降至380元,当事人A当即明确拒绝。从这一事实来看,B公司单方降薪的行为,未经任何协商程序,更未达成一致意见。个人认为,该行为在形式上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的规定存在出入。
2.关于“协商一致解除”的认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理论上应当具备双方均有解除的意思表示且达成一致。
本案中,当事人A离岗的直接原因是B公司单方降薪,其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后离岗。有观点认为,其意思表示是对降薪行为的拒绝,而非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意。双方对降薪的理由和合法性存在根本分歧,在此情况下是否能够认定“协商一致”,个人认为值得进一步探讨。
仲裁委认为“双方以实际行动终止了劳动合同履行,可认为系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对于这一逻辑,个人认为可能存在以下值得商榷之处:第一,“以实际行动终止履行”是否等同于“协商一致”,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第二,B公司从未以书面或明确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以降薪方式希望劳动者自行离岗,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的变相解除行为。
3.关于本案解除性质的另一种分析思路
从另一个角度看,B公司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理由包括:B公司以降薪为手段,在劳动者明确拒绝后,以实际行动终结了劳动关系的履行;降薪理由“技能达不到要求”缺乏证据支持;降薪发生在当事人A对超长加班提出异议之后,降薪的真实目的值得探究。
当然,具体到本案,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还需要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作出判断。个人认为,仲裁委的认定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劳动者因拒绝降薪而离岗,其所能获得的究竟是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有待一审法院依法裁判。
(二)关于焊工证复审费用及误工损失的认定——本案的独特之处
本案中一个较为特殊且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承诺负责焊工证复审但未履行,导致证书过期,劳动者因此产生的损失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认为,这一问题在劳动争议实践中较为少见,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1.关于B公司承诺的法律性质
根据当事人A的陈述,其在入职前已报名焊工证复审并上交证书原件,原计划于2024年10月参加考试。但B公司项目经理在通话中承诺“在上海我买的给你买一个”“可以给你买一个”,要求当事人A先行上岗,后续由B公司安排复审。当事人A基于对B公司的信任,放弃了原定复审计划,将证书事宜交由B公司处理。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承诺虽然未写入书面劳动合同,但有观点认为,其构成双方口头约定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就与岗位资格相关的证件事宜作出承诺,劳动者基于该承诺放弃了原有的复审计划,该承诺对用人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这一问题的认定,对于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保护劳动者信赖利益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2.关于B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过错认定
焊工证是从事电焊工作的法定资格证书。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通常情况下,持证人本人对证书复审负有主要义务。但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A的主张,B公司明确承诺负责证件事宜,当事人A基于该承诺放弃了自行复审的机会。如果该事实经法庭审理确认,则B公司未履行承诺,也未及时安排复审,导致证书过期失效。有观点认为,B公司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证书过期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持证人自身对证书有效性负有首要责任,不能完全将复审义务转嫁给用人单位。这一问题的最终认定,可能需要法庭综合考量双方约定的明确程度、劳动者自身的注意义务、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但无论如何,本案中用人单位口头承诺后又未履行的事实,值得引起重视。
3.关于B公司安排无证作业的合规性问题
自证书过期之日起至当事人A离岗,根据当事人A的主张,B公司一直安排其在无证状态下从事电焊作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从合规角度看,确实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可能性。这一事实如果经法庭确认,则B公司在用工管理上存在明显不规范之处。
4.关于损失范围的认定
当事人A主张的损失包括:重新参加培训考试的费用约1200元,以及证书过期期间的误工损失。
关于培训费用,有观点认为,该费用如果确实系因B公司未履行承诺导致证书过期、当事人A需重新参加培训考试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且与B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B公司理论上应当予以赔偿。但具体赔偿数额和依据,需要法庭根据证据认定。
关于误工损失,情况相对复杂。当事人A主张,证书过期后其面临两难境地:重新考证需脱产学习约两个月,期间无任何收入;继续从事电焊工作则属于无证上岗,面临法律风险。当事人A选择从事零散杂工维持生计,主张收入较之前有所下降。该收入差额是否属于B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此类间接损失的因果关系链条较长,认定难度较大;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这一问题有待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5.焊工证纠纷的实务意义
焊工证复审纠纷在劳动争议中较为少见,但其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在建筑、造船、制造等行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劳动者上岗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为尽快安排劳动者上岗,有时会口头承诺负责证件事宜,但事后未能履行,导致劳动者陷入“无证不能上岗、考证需要脱产”的两难境地。
对于此类纠纷,个人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用人单位是否作出明确承诺、劳动者是否基于该承诺产生合理信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劳动者的损失与用人单位的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约。
(三)关于超长加班对本案影响的补充说明
根据当事人A提供的工资记录,其在职期间的工作时长存在明显超出法定标准的情况。以2025年3月为例,当事人A仅工作24天,工时折算已超出法定标准工时。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当事人A在3月某日工作时长达22小时。
从法律角度看,超长加班可能涉及《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时长的强制性规定。个人认为,超长加班的事实,对于理解本案解除背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根据当事人A的主张,其正是因为无法忍受超长工作时间而向B公司提出异议,B公司非但不予改正,反而以降薪回应。这一背景事实,如果经法庭审理确认,可能对判断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动机和性质产生一定影响。
四、仲裁观点
(一)仲裁委员会观点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仲裁委认为,当事人A与B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当事人A接受B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B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属于B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认定双方自2024年10月15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解除性质认定。仲裁委认为,B公司单方提出降薪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A明确拒绝后离岗,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后B公司提出加薪协商或推荐其他工作的方案,当事人A明确表示已另行就业,双方以实际行动终止了劳动合同履行,可认为系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B公司应当向当事人A支付经济补偿。当事人A在B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解除前月平均工资约为1.2万元/月,B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约6000元。对当事人A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约1.3万余元,不予支持。
关于焊工证相关损失。仲裁委认为,焊工证应由持证人自行参与复审培训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当事人A主张B公司承担复审培训费用及误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案件启示
(一)对用人单位的几点建议
第一,变更劳动合同应注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降薪、调岗等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理论上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的单方变更行为,不仅可能无法产生预期效力,还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甚至面临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第二,对劳动者的承诺应诚信履行,尤其是证件事宜。本案中较为特殊的启示在于:用人单位在招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如果口头承诺负责证件事宜,建议诚信履行。未履行承诺导致劳动者产生损失的,理论上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建议用人单位将此类承诺书面化,或明确告知劳动者自行负责证书复审,避免口头承诺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三,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电焊等特种作业,从合规角度看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确保持证上岗,这既是对劳动者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
(二)对劳动者的几点建议
第一,拒绝违法降薪时注意保留证据。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单方降薪时,建议明确表示拒绝,并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以证明自己并非主动离职。
第二,对用人单位的承诺尽量争取书面确认。本案中,用人单位口头承诺负责焊工证复审但未履行,导致劳动者陷入被动。建议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尽量争取将用人单位的承诺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口头承诺举证困难,书面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第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关注证书有效期。焊工证等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明确的复审期限,持证人自身对证书有效性负有注意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作出承诺,劳动者也应当主动跟进复审进度,避免因证书过期影响自身权益。
第四,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复杂,举证要求较高。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三)关于焊工证纠纷的特别提示
本案中焊工证复审承诺引发的争议,值得特种作业人员密集型企业予以特别关注。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为了尽快让劳动者上岗,有时会口头承诺解决证件事宜。这种承诺一旦作出而未履行,不仅可能导致劳动者证书过期,还可能使企业面临培训费用及误工损失的赔偿风险。
建议用人单位在招用特种作业人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证书复审的义务归属,避免口头承诺。如确需由企业协助复审,应当书面约定并实际履行。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口头承诺,及时跟进证书状态。
六、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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