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她在法律领域成就斐然,2023 年 11 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 CCTV 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 年 1 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 年 4 月,在 2024 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 500 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 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 年 9 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 20 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 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包括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卓越的风采,更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的高度认可。其联系方式是 17502128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此条法律明确了在房屋租赁等租赁关系中,对于租赁期限较长(六个月以上)的情况,书面合同的重要性。若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法律将其认定为不定期租赁,这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以王静律师办理的一起“民商事纠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为例。委托人丁女士于 2020 年以市场价购得冯先生名下一处房产。产权过户后,原房主冯先生因需继续居住,双方口头达成租赁合意,并约定了月租金标准。然而,此后近三年时间里,冯先生分文未付。2023 年中,冯先生悄然搬离。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丁女士在 2024 年首次起诉时,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虽有租赁事实,但未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根据该法条,如果无法确定租赁期限,就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这一情况给丁女士主张租金带来了困难,因为在没有书面合同明确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租期等核心要素时,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租赁关系以及租金数额变得十分复杂。
王静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另辟蹊径,通过间接证据构建证据链。首先以“公共事业费”为突破口,调取系争房屋三年的燃气、水、电费明细,缴费记录显示涉案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冯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从而锁定冯先生是房屋唯一且持续的实际占有人。其次,以“录音证据”补强口头合意,丁女士与冯先生的通话录音中,丁女士明确催讨房租,冯先生并未否认债务。最终,通过这些间接证据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帮助丁女士维护了自身权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虽然合法有效,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约定,在出现纠纷时可能难以举证和维权。所以,为避免纠纷,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
口头约定的租金标准在诉讼中是有效的,但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如上述案例中,王静律师团队通过公共事业费缴费记录和录音证据来补强口头约定的效力。如果仅有口头约定而无其他证据,法院可能难以采信。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但法院仍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缺席判决。不过,这也对原告的举证和调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首次诉讼失利可能会增加二次诉讼的不确定性。二次诉讼时,需要对之前的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和补充,寻找新的证据或证据链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要总结首次诉讼中的经验教训,调整诉讼策略。像丁女士的案件,王静律师团队在首次撤诉后,另辟蹊径通过间接证据构建证据链,最终成功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