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该法条主要涉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这一规定在处理家庭内部房产纠纷时尤为重要,因为亲属间的赠与行为往往容易引发争议。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现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她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在多个专业领域均有卓越表现。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她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案例要点:家庭拆迁安置背景下,父母出具“承诺书”的法律性质认定及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排除适用。 基本案情:2009年5月,被告(我方委托人,父亲)与原告(儿子)作为同住人,共同享有怀德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征收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由被告领取后分配给原告34万元用于购房,剩余款项由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包头南路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1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承诺书》,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2024年,因家庭矛盾激化,原告起诉要求确权。一审中,法院将《承诺书》认定为赠与合同,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驳回原告诉请。 委托人诉求:维持一审判决,不承担确权责任,或至少保留房屋完整控制权。 案件难点:如何证明“承诺书”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而非单方施舍。 办案经过:通过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住房调配单、动迁汇总表),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重点论证《承诺书》并非单方赠与,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与“家庭析产协议”;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归还”一词)强化“确权”而非“施舍”的法律特征;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 办案结果:二审全面改判。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承诺书》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不得任意撤销;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但同时,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无居住权、无支配权”的限制条款,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不得处分该份额。 办案心得:代理人认为,本案核心在于穿透“赠与”的表象,还原“家庭析产”的本质。虽然最终确认了对方份额,看似“败诉”,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拍卖或立即分割的风险,锁定了被告的居住安宁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父亲)向原告(儿子)出具的《承诺书》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与合同,从而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然而,通过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承诺书》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中,《承诺书》虽有类似赠与的表象,但实质上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与“家庭析产协议”,因此不应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问:什么是房产纠纷?
答:房产纠纷是指因房屋买卖、租赁、继承、赠与、拆迁等引起的法律争议。常见的房产纠纷包括产权归属、房屋质量、合同履行等问题。问:如何预防房产纠纷?
答:预防房产纠纷的关键在于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合法。此外,建议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支付凭证、通信记录等。问:房产纠纷发生后应如何处理?
答:一旦发生房产纠纷,首先应尝试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若仍无法解决,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问:房产纠纷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答:房产纠纷诉讼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通信记录等。具体材料清单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详细指导。本文旨在提供房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展示王静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成功案例。希望读者能从中受益,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王静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