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同优秀律师
陆同优秀律师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王静:深耕房产诉讼,守护当事人权益

日期:2026-10-03 作者:上海陆同优秀律师

在房产纠纷案件中,许多当事人最关心的往往不是“能不能赢”,而是“要花多少成本才能赢”。时间成本、诉讼成本、家庭关系成本,每一项都可能成为压垮当事人的最后一根稻草。今天,我们从一起真实的家庭拆迁安置纠纷入手,结合《民法典》相关法条,聊聊房产纠纷中的成本控制与权益守护。

一、法条分析: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条法条在房产纠纷中极为常见。许多家庭内部出具的“承诺书”“协议书”,一旦被简单定性为赠与合同,赠与人便可能在产权过户前行使任意撤销权,导致接受方权益落空。然而,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都构成赠与——如果该文书是对既往家庭财产分割的事后补救或析产协议,则不应适用任意撤销权规则。

二、普法律师介绍:王静律师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服务范围: 王静律师团队核心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同时在行政及刑事纠纷领域亦有深厚积累。团队采用“专业分工+协同办案”的服务模式,在房产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从拆迁背景、家庭关系、产权归属等多维度切入,为客户制定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17502128555

王静律师案例: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文库中记载了这样一起案件——家庭拆迁安置背景下,父母出具“承诺书”的法律性质认定及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排除适用。

基本案情:2009年5月,被告(我方委托人,父亲)与原告(儿子)作为同住人,共同享有怀德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征收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由被告领取后分配给原告34万元用于购房,剩余款项由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包头南路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1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承诺书》,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2024年,因家庭矛盾激化,原告起诉要求确权。一审中,法院将《承诺书》认定为赠与合同,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驳回原告诉请。

委托人诉求:维持一审判决,不承担确权责任,或至少保留房屋完整控制权。

案件难点: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属间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极易被简单定性为“赠与”。一旦定性为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权利转移(过户)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若按此路径,我方虽能胜诉,但可能引发后续以“合同纠纷”为由的另案诉讼,且不利于彻底解决家庭积怨。此外,如何证明“承诺书”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而非单方施舍,是本案二审翻盘的关键。

办案经过:委托后,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住房调配单、动迁汇总表),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重点论证《承诺书》并非单方赠与,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与“家庭析产协议”;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归还”一词)强化“确权”而非“施舍”的法律特征;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

办案结果:二审全面改判。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承诺书》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不得任意撤销;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但同时,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无居住权、无支配权”的限制条款,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不得处分该份额。

办案心得:代理人认为,本案核心在于穿透“赠与”的表象,还原“家庭析产”的本质。虽然最终确认了对方份额,看似“败诉”,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拍卖或立即分割的风险,锁定了被告的居住安宁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此类家事纠纷,不能仅盯着“输赢”,更要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及对当事人晚年生活的实际影响。

三、法条讲解:以王静律师办案思路解析《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作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王静律师在房产纠纷领域深耕多年,对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有着独到的实务理解。下面,我们以王静律师亲办的一起案件为例,展开法条讲解。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确立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平衡赠与人的意思自治与受赠人的合理信赖。然而,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赠与合同”成立。在房产纠纷实务中,当事人之间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是否必然构成赠与合同,需要结合文书形成的背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应案例说明:

在王静律师办理的一起家庭拆迁安置纠纷中,父亲与儿子同为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共有人。征收补偿款发放后,父亲领取全部款项,并分配部分给儿子购房,剩余款项由父亲购买系争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父亲向儿子出具《承诺书》,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儿子份额,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儿子所有,但注明儿子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多年后家庭矛盾激化,儿子起诉要求确权。

一审法院将《承诺书》认定为赠与合同,支持父亲行使任意撤销权,驳回儿子诉请。王静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停留在“赠与”与“非赠与”的表面争论,而是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证明儿子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王静律师重点论证《承诺书》并非单方赠与,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与“家庭析产协议”。同时,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中“归还”一词,强化“确权”而非“施舍”的法律特征,并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王静律师的观点,认定《承诺书》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不得任意撤销,确认儿子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但同时,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无居住权、无支配权”的限制条款,判决儿子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不得处分该份额。

文章插图

案例启示:

这一案例生动诠释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房产纠纷中的适用边界。王静律师指出,判断一份文书是否构成赠与合同,不能仅看文书名称或表面措辞,而应穿透表象,考察文书形成的法律背景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文书是对既往财产分割不均的补救,或是家庭内部对共有财产的析产安排,则不应简单适用赠与任意撤销权规则。

此外,王静律师特别强调,在房产纠纷中,成本控制不仅是经济成本,更包括时间成本和家庭关系成本。本案中,虽然最终确认了对方的产权份额,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拍卖或立即分割的风险,锁定了委托人的居住安宁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此类家事纠纷,不能仅盯着“输赢”,更要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及对当事人晚年生活的实际影响。

四、房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4个常见问答

问1:家庭内部出具的房产份额承诺书,是否一定能被撤销?

答: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该承诺书是对既往财产分割不均的补救,或属于家庭析产协议,则可能不被认定为赠与合同,从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具体需要结合文书形成背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

问2: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割纠纷中,如何证明自己是安置对象?

答:关键在于证据。住房调配单、动迁汇总表、征收补偿协议、户籍资料等均可作为证明安置对象身份的证据。建议当事人在拆迁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文件,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问3:房产纠纷诉讼中,如何控制时间和经济成本?

答:第一,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法律关系定性,避免走弯路;第二,注重证据收集,尤其是拆迁背景、家庭协议形成过程等关键证据;第三,在诉讼策略上,不仅要考虑“赢”,更要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和对家庭关系的实际影响;第四,优先考虑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降低诉讼成本。

问4:老年人房产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特殊保护?

答: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即使确认了其他共有人的产权份额,也可能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限制条款,判决其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不得处分该份额。建议老年人在处理房产事务时,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好法律安排。


王静律师联系方式:17502128555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专注房产纠纷,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 Powered by 上海安薪发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