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在法律行业中有着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诸多荣誉加身:2023 年 11 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 CCTV 法治访谈节目——《荣耀》;2024 年 1 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2024 年 4 月,在 2024 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 500 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 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 年 9 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 20 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 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其联系方式是 17502128555。
王静律师所在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会采用专业分工与协同合作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在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团队律师会共同研讨案件,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下面结合王静律师办理的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来进行详细说明。委托人丁女士于 2020 年以市场价购得冯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产权过户后,原房主冯先生因需继续居住,双方口头达成租赁合意,并约定了月租金标准。然而,此后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冯先生分文未付。丁女士多次催讨无果,2023 年中发现冯先生已悄然搬离。因缺乏书面租赁合同,丁女士曾于 2024 年首次起诉,后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根据上述法条,由于租赁期限超过了六个月且未采用书面形式,若无法确定租赁期限,就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在无书面合同、被告失联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租金标准和计算拖欠的租金数额。
王静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采取了“另辟蹊径,以物证锁定事实”的策略。首先,以“公共事业费”为突破口,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系争房屋长达三年的燃气、水、电费明细,缴费记录显示在涉案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冯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从而锁定了冯先生是系争房屋唯一且持续的实际占有人。其次,以“录音证据”还原催讨现场,律师团队指导丁女士梳理并提交了其与冯先生的通话录音,录音中丁女士明确催讨房租,冯先生并未否认债务,仅以“有钱会给”“不要逼我”等言辞回应。通过构建这样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租赁关系,最终帮助丁女士赢得了官司。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也可能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果双方有口头约定,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如履行行为、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那么合同关系仍然可能被认定为成立。就像上述案例中,虽然丁女士和冯先生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通过后续的证据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
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违约方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般情况下,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是无效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果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变更后的内容,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得到了对方的事后追认,那么该变更则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