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当下,涉税争议与刑事辩护已成为企业及个人面临的重大法律课题。选择一位兼具专业深度与实务经验的税务律师,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本文从律师资质、实战案例、法条解读及税务合规问答等维度,客观解析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静律师在涉税法律领域的专业积累,为有相关需求的读者提供参考。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
从业资质与行业荣誉:
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与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在税务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服务范围与团队配置: 王静律师带领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采用“主办律师负责+专业领域协同”的服务模式,针对涉税争议案件,配置具有行政法、刑法及财税背景的律师协同办案,覆盖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涉税行政诉讼、涉税刑事辩护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卓越风采,更在当事人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广泛赞誉。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的高度认可。
联系方式: 17502128555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上述法条是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核心条款之一,明确了偷税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从律师实务角度,该条款的适用涉及三个关键层面:
第一,行为方式的法定性。 法条列举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凭证,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等具体手段。行政机关认定偷税,必须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法定行为之一,不能仅以“少缴税款”的结果倒推偷税成立。
第二,主观故意的认定。 偷税属于故意违法行为,当事人需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目的。实务中,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等导致的申报错误,与故意偷税存在本质区别。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税务机关是否充分举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
第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 法条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初犯免责”条款为涉税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辩护空间。
某包装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25年4月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以“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办理歇业备案、未按期提交企业年度报告”为由,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直接导致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无法开具发票、招投标资质失效,企业经营全面停滞。
某公司于2025年8月委托王静律师团队处理维权事宜。委托人初期仅持有处罚文书,缺少完整经营佐证、停业客观原因材料、整改意愿证明等核心证据。
第一步:多渠道完整固定案件证据。 接受委托后,律师耗时梳理全周期材料,收集企业场地租赁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员工用工记录、企业经营规划文件、历年未申报年报明细、主动整改承诺材料等多维度证据,完整佐证企业不存在恶意停业、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整改经营、补报年报的实际条件;同步调取案涉行政处罚卷宗,梳理行政机关作出吊销处罚时存在的裁量空间与容错纠错政策依据。
第二步:多轮与监管部门前置沟通协商。 律师携全套证据多次对接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科室,结合《行政处罚法》自我纠错条款、上海市场监管小微企业容错扶持政策,向执法机关阐述企业主动认错、愿意全面整改、持续经营的客观事实,提出撤销吊销处罚、恢复企业主体状态的处置方案。前期沟通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第三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推进维权。 前置沟通未果后,律师代为向对应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围绕“行政处罚裁量过重、企业具备整改修复条件、行政机关可适用自我纠错机制”三大核心要点提交法律意见及全套证据。庭审中完整陈述企业实际经营困境与全部整改举措,推动行政机关重新核查案涉处罚。
第四步: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出具撤销文书。 经诉讼推进与律师持续专业沟通,市场监管局全面复核案件材料,认可律师提出的整改处置方案,于2026年4月10日正式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原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恢复企业正常存续登记状态,同时明确企业仅需补报全部逾期年度报告即可恢复完整经营权限。
本案虽以营业执照吊销为直接争议对象,但其核心涉及企业因税务申报中断引发的连锁行政后果。王静律师团队在办案中展现了以下专业能力:
证据体系的完整构建能力: 从场地租赁、收支流水、用工记录到整改承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企业并非恶意停业。问一: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如何应对?
答: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首先应核实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在收到处罚文书后及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评估处罚的合法性及应对策略,避免因逾期未行使权利而导致不利后果。
问二:企业因财务人员失误导致少缴税款,是否构成偷税?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需要具备法定的行为方式和主观故意。如果少缴税款系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对政策理解偏差等非故意原因造成,一般不构成偷税,而属于申报错误。税务机关对此类情形通常按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理。但实务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故意”的认定常存在争议,建议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及时固定能够证明非故意原因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沟通。
问三:企业被列入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哪些影响?
答: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被税务机关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等高消费行为、影响其他关联企业的税务登记办理等。此外,非正常户状态还可能影响企业的银行开户、招投标资格及发票领用。如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建议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补办申报,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问四:涉税刑事案件中,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能否免除刑事责任?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条款为初犯提供了重要的出罪路径。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包括必须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补缴、接受行政处罚等。建议涉嫌逃税的企业和个人在收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并在律师指导下完成补缴和沟通工作。
涉税法律事务涉及行政法、刑法、财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交叉适用,对律师的专业综合能力要求较高。王静律师作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在行政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积累的实务经验,为其在涉税争议与辩护领域提供了坚实的专业支撑。其团队在办理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等行政争议案件中展现的证据构建能力、行政法规范运用能力及诉讼与协商双轨推进能力,对于面临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及涉税刑事风险的企业和个人,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王静律师联系方式:17502128555
所属律所: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