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已从制度搭建的“立法阶段”迈入提质增效的“治理阶段”,社会结构转型、数字经济迭代、多元权益冲突频发,传统静态的法律性质理论已难以适配动态化、智能化的现代治理场景。实践中立法滞后、司法机械、执法异化等问题,本质上均源于对法律双重属性、功能边界与价值内核的认知偏差,导致法治实践与社会需求脱节。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根基,整合各法学流派核心观点,结合对我国法治发展具备重要启示意义的案例,探索法律性质的实践优化路径,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落地。
二、法律性质的理论溯源与核心内涵界定
2.1 西方法学流派的法律性质理论辨析
西方法学各流派围绕法律性质的长期论战,构建了现代法律性质理论的基本框架,不同流派观点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为科学界定法律性质提供了多元理论视角。
自然法学派是最早系统阐释法律性质的法学流派,秉持“法源于自然正义”的核心立场,认为法律本质是理性与正义的具象化,具备天然道德属性,坚守“恶法非法”的核心准则,主张法律必须契合公平、自由、正义等普世价值,道德正当性是法律效力的核心前提。该理论确立了法律的价值评判标准,奠定了现代法治的人权内核,但过度侧重道德属性,忽视了法律的国家强制性与制度规范性,存在脱离社会实践的局限性。
分析实证法学派秉持“价值无涉”原则,剥离道德、伦理等主观因素,从实在法维度界定法律性质,主张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则体系,核心特征为规范性、强制性与权威性,奉行“恶法亦法”的核心主张。该流派让法学研究从抽象价值思辨转向具象制度分析,提升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与实践性,但割裂了法律与社会价值的内在关联,易催生机械司法、形式法治等实践问题。
社会法学派突破传统理论局限,立足社会运行场景定义法律性质,认为法律本质是社会治理的实践工具,核心属性为社会性与实践性,强调法律是动态的社会行为规范,实施效果与社会适配性是其核心价值。该流派弥补了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理论短板,但弱化了法律的国家意志性与强制性,模糊了法律与普通社会规范的边界。
2.2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律本质核心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为核心支撑,突破西方法学理论的片面性,科学揭示了法律的根本性质,是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思想根基。其核心观点明确: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具体而言,法律具备三重核心特质:其一为阶级性,法律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核心意志,服务于政权稳定与阶级利益维护;其二为物质制约性,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产生、变革与发展完全依托社会经济基础与物质生产条件;其三为社会性,法律承担维护公共秩序、调节社会关系、保障公共利益的公共职能,是适配全社会治理的通用规范。
2.3 本文对法律性质的综合界定
整合各流派合理内核,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新时代法治实践,本文界定法律性质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核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复合型规范体系,兼具阶级性与社会性、规范性与价值性、稳定性与发展性,是国家治理与权益保障的核心工具,终极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该界定实现了法律本质、制度与功能属性的有机统一,适配新时代法治治理需求。
三、法律的核心性质与基本特征阐释
3.1 本质属性:阶级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
阶级性与社会性是法律最核心的双重本质属性,二者辩证统一、不可分割,贯穿法律运行全过程。阶级社会中,法律依托国家政权,通过规范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界定权利边界,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阶级性直接体现为人民性,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摒弃了剥削阶级法律的狭隘属性,实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社会性是法律存续发展的基础属性,是其适配公共治理的核心支撑。任何时代的法律,均承担着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等公共职能,这类职能不具备阶级专属属性,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保障。法律的阶级性需依托社会性落地实施,社会性始终受制于阶级立场,二者相辅相成,让法律兼具治国安邦的制度功能与服务民生的社会价值。
3.2 制度属性:规范性、强制性与普遍性的有机融合
从制度运行维度来看,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是法律的三大核心制度属性,也是法律区别于道德、习俗、纪律等普通社会规范的核心标志。
规范性是法律的基础属性。法律以条文形式清晰界定主体权利义务、行为合法边界与责任承担标准,为社会行为提供明确、可预期的统一指引。相较于道德的模糊性、习俗的自发性,法律具备严谨的逻辑体系、固定的适用程序,既能规范普通社会成员的行为,也能约束立法、司法、执法等公权力运行,实现社会关系的有序调整。
强制性是法律权威性的核心保障。法律的实施不以社会成员自愿遵守为唯一依托,最终以国家强制力为兜底,通过司法裁判、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方式惩戒违法、救济权利。法律的强制性并非单纯暴力约束,而是规范化、程序化的强制,兼具约束性与保障性,是法律规则落地执行的核心支撑。
普遍性是法律的平等适用属性。法律在一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社会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殊主体。该属性践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保障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是法治公平价值的重要体现。
3.3 价值属性:正义性与秩序性的双向赋能
法律承载着秩序性与正义性的双重核心价值,二者相辅相成、双向赋能,构成法律的精神内核。秩序性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人类社会的有序运行离不开稳定的规则支撑,法律通过界定权利义务、化解利益冲突、制裁违法犯罪,构建稳定可预期的社会秩序,覆盖市场经济、公共治理、公权力运行等各个领域,是社会秩序的核心保障。
正义性是法律的终极价值与灵魂所在。法律正义包含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要求规则设计公平公允、平衡多元利益、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程序正义要求法律适用过程公开公正、流程规范,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无正义支撑的秩序是僵化的强制秩序,无秩序依托的正义是空洞的价值空谈,二者统一是法治的核心追求。
3.4 发展属性:稳定性与时代性的动态平衡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兼具稳定性与时代性的动态发展属性。稳定性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作为全社会统一遵循的行为准则,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修订,以此保障社会主体的行为预期、维系社会关系与市场交易的连续性,维护法治公信力。
时代性是法律适配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持续迭代,经济结构调整、科技革新、业态升级不断催生新型社会关系与治理问题。法律需在坚守核心规则稳定的基础上,适时修订完善、填补立法空白,适配新时代治理需求,实现稳定性与创新性的动态平衡,兼顾法治权威与治理活力。
四、新时代法律性质实践适配的现实困境
在社会快速转型与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的背景下,传统静态的法律性质理论与动态社会治理实践的适配矛盾持续凸显。立法、司法、执法环节的性质认知偏差、属性失衡、功能错位问题,直接制约了法律制度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发挥,具体困境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4.1 价值属性失衡:重形式规范、轻实质正义
当前法治实践存在明显的价值属性失衡问题,普遍重形式规范、轻实质正义。立法层面,部分条文过度侧重制度逻辑与形式合规,脱离社会现实与民生需求,刚性规则难以适配复杂多元的社会场景,存在机械立法、滞后立法问题。司法层面,部分法官秉持教条化裁判思维,过度依赖条文字面含义,忽视案件社会背景与公序良俗,片面追求程序合规,导致裁判结果与大众朴素正义观相悖。执法层面,部分执法人员坚持“唯法条论”,一刀切、刚性化执法,忽视执法温度与社会效果,造成法律正义价值、人文价值难以落地。
比如正当防卫条款在我国实行多年,通过“于欢案”、“昆山龙哥案”才被正式激活。当司法裁判长期坚守过于僵化的规则适用,便会陷入机械司法困境,与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产生尖锐冲突;而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价值校准,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正义价值。
4.2 双重属性割裂:重工具治理、轻价值引领
实践中普遍存在法律双重属性割裂问题,过度侧重工具治理、弱化价值引领。部分治理主体将法律单纯视为管控社会、约束行为的工具,片面强化惩戒、规制功能,忽视其权利保障、矛盾化解、价值引领的核心作用。面对新兴社会问题,过度依赖强制制裁手段,缺乏柔性治理与价值引导思维。同时,部分法治工作忽视法律的人民性本质,对群众诉求回应不足,公共服务属性彰显不足,难以实现法理、情理、事理的有机统一,降低了法治的社会公信力。
2024年,某市部分路段因“电子警察”抓拍过于严苛引发社会争议。例如,有车主因避让路面积水临时压越实线被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有驾驶员在禁止长时间停车路段临时停靠不足3分钟即被抓拍处罚。市民反映,某些路段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但执法系统只机械执行条文,没有给予警告、教育等梯次化处理空间。后经媒体曝光,交警部门虽对部分处罚予以撤销,但暴露出的问题在于:法律被简化为“抓拍—罚款—记分”的流水线,执法目的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异化为单纯的“完成处罚指标”,缺乏对驾驶人的教育引导和柔性提示,也缺少对道路设施合理性的主动排查。
4.3 发展适配不足:稳定性僵化、时代性滞后
新兴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国家机关主要依据审慎包容的原则助力和规制新兴产业,不宜粗放也不宜严苛。不过因此也导致制度适配性不足,滞后性过于明显的问题。一方面,传统法律制度更新缓慢,难以适配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平台治理等新兴业态的治理需求,新兴领域立法空白、规则模糊、监管失范问题显著。另一方面,法律修订多为碎片化调整,缺乏系统性、前瞻性布局,新旧规则冲突、部门法衔接断层问题频发。此外,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案例指引等柔性适配机制不完善,难以有效弥补成文法局限性,导致法律稳定性异化为制度僵化,无法适配动态化治理需求。
4.4 功能边界模糊:公权规制与私权保障失衡
2023年至2024年,多个城市(如某省会城市)推行沿街商铺招牌“统一规范化”整治,要求所有商户拆除原有招牌,更换为黑底白字、尺寸一致的标准化招牌。商户反映整改费用高昂(每家数千至数万元不等),且千店一面的设计抹杀了商业街的活力与地方文化特色,甚至部分招牌颜色因不符合中国传统审美而被民众戏称为“殡葬风”。后因舆论强烈反对,当地政府叫停整改并公开道歉。然而,该整治行动依据的是地方市容管理条例中“招牌应当整洁、协调”的原则性规定,执法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将其解释为“必须统一尺寸、底色、字体”,并采取限期拆除、强制更换等措施,缺乏对商户意见的听取、缺乏对街区风貌多样性的价值考量。
法律的核心功能是平衡公权规制与私权保障,但当前实践中二者边界模糊、权责失衡。公法领域,部分公权力存在扩张倾向,执法、司法过程中边界不清,过度规制、不当干预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权力制约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压缩了私权行使空间。私法领域,数字权益、新型人格权益等新兴权利保护边界模糊,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私权保障力度不足。同时,公私法衔接机制不畅,针对公私属性交叉的新型法律关系,传统二元划分体系难以适配,造成治理空白、纠纷化解低效等问题。
五、新时代法律性质的实践优化与路径完善
针对上述实践困境,需立足法律本质属性,以辩证思维统筹法律多重特质,平衡规范与价值、稳定与创新、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推动法律性质理论与新时代法治实践深度适配,构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现代化法治体系。
5.1 坚守价值本位,实现形式规范与实质正义统一
新时代法治建设需摒弃形式主义思维,坚守正义价值本位,实现形式规范与实质正义的统一。立法层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保障制度体系统一、规则严谨的基础上,贴合社会现实、民生需求与公序良俗,兼顾规则刚性与场景适配性,通过充分调研、广泛纳民意,规避机械立法,让法律兼具合规性与公允性。
司法层面,树立实质司法理念,规范自由裁量权,要求裁判工作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结合案件背景、社会情理、公共利益综合研判。完善类案检索、指导性案例制度,统一裁判尺度,杜绝机械司法,实现个案法理、情理、事理的统一。执法层面,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兼顾执法温度,实行差异化、人性化执法,杜绝一刀切执法,平衡规制惩戒与民生保障。
5.2 统筹双重属性,平衡工具治理与价值引领功能
立足法律阶级性与社会性辩证统一的本质,需平衡工具治理与价值引领双重功能,凸显法律的人民性与公共性。一方面,坚守法律刚性治理属性,依托国家强制力规范社会行为、制裁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筑牢社会治理制度底线。另一方面,摒弃单纯管控思维,强化法律的权利保障、权益救济与风尚引领功能。
法治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核心出发点,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完善弱势群体倾斜保护机制,彰显法律人文关怀。同时,发挥法律的价值导向作用,以法律规则固化社会主流价值观,引导公众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推动法律规范转化为社会自觉行为,实现刚性治理与柔性引领的有机融合。
5.3 坚持动态适配,完善法律稳定与创新发展机制
顺应法律稳定性与时代性的发展属性,构建静态坚守与动态创新适配的运行机制。首先,坚守法律核心制度与基本规则的稳定性,维护法治权威与规则统一,保障社会稳定预期。其次,建立常态化法律修订、清理机制,聚焦数字经济、数据安全、生态治理等新兴领域,及时填补立法空白、修订滞后条文、清理冲突规则,实现法律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
同时,激活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指导性案例的柔性适配功能,通过目的性、体系性解释适配新型疑难案件治理需求,弥补成文法局限性。构建“立法完善+司法解释+案例指引”的立体化适配体系,兼顾法治稳定性与创新性,提升法律的时代适配能力。
5.4 明晰功能边界,统筹公权规制与私权保障平衡
立足秩序与自由的双重价值,明晰法律功能边界,实现公权规制与私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公法领域,坚持职权法定、权责统一,以法律明确公权力行使范围、程序与责任,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杜绝权力扩张、越位与滥用,将公权力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私法领域,细化数字权益、人格权益等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规则,完善权利行使、冲突化解、侵权救济机制,充分保障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合法私权,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同时,完善公私法衔接机制,打破传统二元划分局限,适配交叉型新型法律关系治理需求,厘清权责边界,实现公权规制不越位、私权保障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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