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3》显示,仅2022年国内共计交通事故有256409起。出现交通事故后,根据责任划分的不同,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和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中国根据目前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因此,在面对交通事故案件中,首先要先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双方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再根据相应的责任确认所需要的赔偿。这需要我们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以及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精准掌握。
一、根据事故相对方的不同,关于责任的划分如下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出现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无过错时,则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有过错时,根据过错情况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是需要承担责任,但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与机动车一方均无过错的,则对应的损失由双方分担;若交通事故是有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可以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承担100%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同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也是需要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责任划分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无过错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双方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颁布)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具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是属于侵权赔偿的一种,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
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医疗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可根据医疗发票、费用明细等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20-40元/天*营养期限。
4.护理费: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收入情况分别计算: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护理费 = 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 * 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误工费:受害人的收入*误工期限,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近3年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6.交通费: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救医治疗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发票为准。
7.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①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②60-75周岁之间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③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年。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更换周期应当按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9.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时):同残疾赔偿金,是需要根据年龄分别计算的。①受害人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②60周岁至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③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情况下,根据年龄不同分别计算):①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18周岁-被扶养人年龄)÷有抚养义务的人数;②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③已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④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住宿费:根据因外地治疗或看护等实际产生费用,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1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同伤残赔偿金);
14.物损费:一般酌情认定,有正式票据以票据为准。
15.鉴定费:以鉴定发票为准。
16.律师费: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
17.适当的整容费:以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认。
18.康复费: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费用,以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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