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浅析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
日期:2024-01-31 作者:何礼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条件快速提高,人民法律意识的加强,我国夫妻离婚率也同样快速提高,其中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也是绕不开的话题。那么哪些属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呢?以及在离婚时哪些问题需要值得注意的问题呢?笔者结合办理案件的实践,对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问题,提出以下拙见,难免有不够周全、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离婚后财产纠纷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离婚后财产。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厘清往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阶段以及社会生活经验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尽管上述规定对夫妻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以及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进行厘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遇到比较复杂的问题。例如:婚前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婚前一方给付一方出的彩礼等等。婚前一方对一方的赠与的财产,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进行返还的,另一方是否应当返还呢?这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婚前一方赠与给另一方小额的财产属于对另一方的赠与,一方基于不具有任意的撤销权,因此,婚前一方对一方小额的赠与的小额财产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婚前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大额赠与,离婚时对方是否要返还呢?假如双方结婚的时间闪婚闪离,如果是这种情况的,一般情况下,婚前接受大额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另一方财产。如果双方结婚的时间比较长,接受赠与的一方无需返还另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有一段时间,接受赠与的一方一般无需返还另一方婚前赠与的财产,但是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接受赠与的一方需部分返还婚前接受赠与的大额财产。

关于婚前的彩礼是否要返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关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现实生活中因投资引起的婚后财产的分割及处理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消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消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质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质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买房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界定是否属于婚后财产,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对于属于婚后财产的部分依法进行分割。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 Powered by 上海安薪发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