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代重构了言论表达的场域,网络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其行使方式从传统的“一对一”“一对多”扩展为“多对多”的即时交互,形成了“人人都是传播者”的新型话语空间。然而,网络言论的虚拟性、传播的瞬时性与影响的扩散性,也催生了网络暴力、谣言传播、隐私侵害等新型社会问题。如何在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系统梳理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框架,分析规制实践中的现实困境,并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理论参考。
一、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体系建构
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遵循“宪法为纲、部门法协同、专项法规补充”的多元治理逻辑,形成了覆盖权利确认、私权救济、行政监管与刑事制裁的全链条规制体系。
(一)宪法层面:权利确认与限制原则的双重指引
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根本法依据。同时,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网络言论自由设定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权益”的边界。这一宪法原则为后续立法提供了价值指引——网络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其行使必须以不突破公共秩序与他人权利为前提。
(二)民事法律:私权侵害的救济机制
民事法律通过规制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行为,为网络言论自由划定了私权保护的“红线”。《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禁止以电话、短信、网络信息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对于名誉权侵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特殊侵权形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构建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体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权而未采取措施的,需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进一步细化了“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条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用户信息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第三条),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了程序保障。
(三)行政法律:网络空间的秩序管理
行政法律以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为核心,通过规范网络运营者义务与禁止传播内容,实现对网络言论的动态监管。《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活动;第四十七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加强信息管理,发现违法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消除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修订)》第十五条列举了九类禁止传播的信息,包括“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侮辱或诽谤他人”等,并在第二十条规定,传播禁止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经营性服务提供者可被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含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内容的信息,用户与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侵害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这些规定构建了“内容禁止-平台管理-行政追责”的行政监管链条,为网络言论的日常治理提供了操作依据。
(四)刑事法律:严重违法的制裁边界
刑事法律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言论行为设定了“最后一道防线”。《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该行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诽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转发五百次以上,或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二条);若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国家利益等,则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由公安机关主动介入(第三条)。此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纳入寻衅滋事罪规制范围(《诽谤司法解释》第五条),扩大了刑事规制的覆盖场景。
二、现行法律规制的实践困境
尽管我国已形成多层次的网络言论规制体系,但在法律适用与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权利边界模糊:自由与限制的冲突难以调和
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限制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常因“公共利益”“他人权益”的内涵模糊而产生争议。例如,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批评性言论与诽谤他人的界限如何划分?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将针对政府部门的质疑性言论直接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可能不当压缩言论自由空间;而部分网络暴力事件中,因“隐私”“名誉”的侵害标准不明确,权利人往往难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及时救济。这种边界模糊导致“过犹不及”的规制失衡——过度规制可能抑制公民参与公共讨论的积极性,规制不足则可能纵容网络侵权行为。
(二)平台责任失衡:义务与能力的不匹配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规制体系中承担着“守门人”角色,但现行法律对其义务的设定与技术能力存在错位。一方面,《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平台“发现违法信息立即处置”,但面对海量用户生成内容,平台难以逐一审查;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虽减轻了平台的事先审查义务,但实践中权利人可能因无法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如侵权用户真实身份)而难以有效通知,平台则可能因“必要措施”的标准不明确(如是否需屏蔽关联账号)而怠于处理,导致损害扩大。此外,平台若过度限制用户言论(如错误删除合法内容),可能面临用户起诉,形成“不作为担责、作为也担责”的两难困境。
(三)司法标准差异: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突出
刑事规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虽有《诽谤司法解释》的量化规定(如点击量、转发量),但司法实践中对“累计计算”(第四条)、“造成严重后果”(第二条第二项)等弹性条款的理解仍存在差异。例如,某案中用户转发诽谤信息400次未被追责,另一案中转发300次却因“引发被害人自杀”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裁判标准的不一致削弱了法律的可预期性。民事案件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知侵权”的判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也因平台类型(如社交平台与新闻平台)、信息内容(如明显违法与隐晦违法)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导致类似案件的责任认定结果悬殊。
三、完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路径建议
针对上述困境,需从立法、执法、司法与社会协同四个维度优化规制体系,实现“保障自由”与“维护秩序”的动态平衡。
(一)立法层面:细化权利边界与责任条款
首先,在宪法框架下推动“网络言论自由”的专项立法,明确“公共利益”“他人权益”的具体内涵,例如将“涉及公共事务的合理批评”纳入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将“以恶意侮辱为目的的人身攻击”界定为侵权行为。其次,细化平台责任条款,区分“信息存储空间”“内容推荐”等不同类型平台的注意义务:对提供基础技术服务的平台(如搜索引擎)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对内容推荐平台(如短视频平台)则要求其承担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最后,完善“情节严重”“必要措施”等弹性条款的配套解释,例如在刑事立法中明确“造成严重后果”包括“被害人确诊抑郁症”“社会秩序短期混乱”等具体情形,在民事立法中规定平台“必要措施”的最小范围(如删除侵权内容即可,无需屏蔽用户账号)。
(二)执法层面: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行政机关应根据网络言论的危害程度实施分级监管:对轻微违法(如一般辱骂),采用“教育+责令删除”的柔性执法;对中度违法(如传播不实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如煽动民族仇恨),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平台的技术能力差异,建立“技术能力-监管要求”的匹配机制:对大型平台(如日活用户超1亿),要求其建立“自动监测+人工复核”的内容审核系统;对小型平台(如垂直领域社区),允许其通过“用户举报+人工处理”履行义务,避免“一刀切”监管导致的资源浪费。
(三)司法层面:统一裁判标准与强化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指导案例,明确“合理批评”与“诽谤”“正常讨论”与“网络暴力”的区分标准。例如,指导案例可规定:“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只要基于客观事实且无恶意侮辱,即使存在一定偏差,仍受言论自由保护;针对个人的评价,若缺乏事实依据且以贬损他人为目的,则构成名誉侵权。”在刑事领域,可通过案例细化“点击量、转发量”的计算规则(如同一用户重复点击不计入)、“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如被害人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四)社会协同:推动平台自治与用户教育
网络平台应建立“用户协议-社区规则-举报机制”的自治体系,明确禁止传播的内容类型(如种族歧视、隐私泄露),并通过技术手段(如关键词过滤、AI内容识别)辅助审核。同时,加强用户网络素养教育,通过公益宣传、平台提示等方式普及“言论自由的边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用户理性表达。例如,平台可在用户发布内容前弹出提示:“请确保内容不涉及他人隐私、不捏造事实,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结论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权利保障与秩序维护之间寻求精妙平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已构建起覆盖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多元规制框架,但实践中仍存在权利边界模糊、平台责任失衡、司法标准差异等问题。通过细化立法条款、优化执法方式、统一司法标准与推动社会协同,既能保障公民合法的网络言论自由,又能有效遏制网络乱象,为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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