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胜诉案例: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日期:2025-09-29 作者:张冬炜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25年2月26日1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石泉路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本市普陀区铜川路岚皋路东侧辅道入口处有两男子互殴而案发。经审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025年2月2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接到石泉路派出所民警电话后自行前往我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调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5年2月26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普陀区铜川路岚皋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等候红绿灯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行车纠纷并发生争吵,后双方一同行驶至轨道交通7号线岚皋路站2号口旁非机动车道并停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挥拳对被害人张某某头部进行击打,导致被害人张某某仰面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1、被鉴定人张某某左侧额颞叶脑挫伤、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2、被鉴定人颅脑外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纠纷过程中摔跌可以形成。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案件焦点

1、行为人主观心态为故意还是过失

轻微暴力既可能造成轻伤、轻微伤也可能造成不构成轻微伤的损害结果,拳击的一般危险性不像持刀、持械,不足以排除过失心态,应结合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

2、被害人是否具有严重过错?

本案矛盾激化的原因主要在被害人。一是之前口角时被害人动作幅度大,显得咄咄逼人,二是从口角到肢体冲突必然有一个逼近、先动手的过程,才可能打起来,本案中全部是被害人所为。反观嫌疑人,从口角到被戳击面部,相对克制,仅仅是停车并手握车把,被戳击时格挡并未还击,虽然未达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要求努力避免冲突的程度,但不能否认被告人对于不法侵害有避让、容忍与克制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害人连续的戳击面部,不仅是侮辱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殴打,被嫌疑人挡开后又挥拳殴打,持续加害被告人,确有明显过错,再考虑到这种行为让常人难以忍受,予以还击虽不被法律所倡导,但社会公众能够予以共情与理解,所以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

三、律师辩护意见

1、被害人先挑衅、动手,对冲突升级与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且因其连续戳击嫌疑人面部并挥拳殴打,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2、嫌疑人实施轻微暴力,并有所节制,被害人倒地后立即停止加害,积极查看伤势,欲打120并向交辅警求助,足以证明其对于伤害结果并非希望之态度。

3、考虑到被害人动作幅度较大,动作麻利,加之二人都佩戴头盔,案发时蔡某某未辨认出其为老年人具有一定的可信性。

4、因果关系无疑问,但伤害结果系因受暴力失衡并向后摔倒所致,并非直接击打造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5、嫌疑人属于自动到案,在场的交辅警面对暴力冲突,只是观察、通报而非予以干预,看着两人打架却慢悠悠的走,自然不会控制嫌疑人。再见其动作及二人距离,交辅警完全没有控制或尝试控制嫌疑人,故属于能逃而未逃。                                                           

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认为达成赔偿谅解后对其不起诉是正确的,争议在于嫌疑人对伤害结果是放任故意还是过失心态,故意则相对不诉,过失则法定不诉。辩护人认为是过失心态,对两种观点逐一说明。

(一)相对不诉之理由:

第一,从案发起因来讲,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双方因小剐蹭引发口角直至停车理论,都未采取容忍、避让的态度,但对他人权利侵犯甚小且不值得法律评价,难言过错。如果认为有责任,基本也是平等责任。因为法律虽倡导礼让,但不禁止理论,不可能因为嫌疑人没有走就认为他对案发起因有主要作用。

第二,矛盾激化的原因主要在被害人。一是之前口角时被害人动作幅度大,显得咄咄逼人,二是从口角到肢体冲突必然有一个逼近、先动手的过程,才可能打起来,本案中全部是被害人所为。反观嫌疑人,从口角到被戳击面部,相对克制,仅仅是停车并手握车把。

第三,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害人连续的戳击面部,不仅是侮辱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殴打,被嫌疑人挡开后又挥拳殴打,有明显过错,再考虑到这种行为让常人难以忍受,予以还击虽不被法律所倡导,但社会公众能够予以共情与理解,所以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

第四,行为人实施轻微暴力,有一定节制,虽两处轻伤,但伤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能唯结果论。行为人使用对等暴力,没有就地持械,在被害人倒地后马上停止加害。

第五,《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伤害老年人从严惩处,本案被害人案发时67周岁,即便认为老年人是指60以上,而非70以上,都不影响不起诉决定的作出,理由有二:

一是该条文立法目的在于考虑到老年人体质弱,易受伤,属于弱势,避免其受暴力欺凌而予以特殊保护,本案中被害人手脚麻利,单从最客观的监控录像上看,完全没有老年人的特点,没有人能猜到红衣服的竟然是老年人,而且又有明显过错,不应当予以特殊保护。

二是如果本案因此对嫌疑人从重处罚,社会效果极差,影响非常恶劣,似乎是在倡导老年人倚老滋事,完全不符合国民法感情。

第六、赔偿谅解、坦白/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无恶劣影响,综合考虑可以免于起诉。

认为嫌疑人是放任故意无非是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没有避开要害部位,挥拳幅度较大,不够节制,没有控制行为危险,不属于“轻信能够避免”。

第二,涉案行为一般而言能造成本案的损害结果,殴打头部致人轻伤、重伤的案件比比皆是,作为一个有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对此应当有基本认识,该行为有可能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因自身疾病而晕倒,本案并非多因一果,不存在会导致嫌疑人难以预见损害结果的因素。

第四,再考虑到被害人系老年人,与嫌疑人体力悬殊,体质较差,即便是轻微暴力也足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为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轻微暴力既可能造成轻伤、轻微伤也可能造成不构成轻微伤的损害结果,拳击的一般危险性不像持刀、持械,不足以排除过失心态,应结合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一,蔡某某无法辨认出被害人系老年人,理由同上。

第二,被害人受伤系摔倒后所致,如果认为拳击行为足以造成人轻伤,且嫌疑人也预见到,那么若是因拳击直接致害则主客观相统一,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是本案是因拳击而致人摔倒,嫌疑人并无搏击经验及爱好,故完全预见不到自己能把人打倒。

第三,双方皆佩带头盔,有明显的保护作用,一般而言带着头盔摔倒可以避免轻伤以上的结果发生。再者,头盔掉落是在瞬间发生的,嫌疑人并无认识,其完全预料不到竟然会摔成头部轻伤。

第四,从案件起因来看,二人素不相识,因生活中琐事发生争执,并无深仇大恨,该事由一般不足以使人产生伤害他人身体的动机。

第五,从蔡某某事后表现来看,在被害人倒地摔倒后立即查看其伤势情况,并试图拨打120帮忙救治,后辅警来到现场后其便在现场等待未离开现场,手足无措,紧张惶恐。表明对造成伤害后果持排斥态度。反言之,如果其预料到该结果,自然不会如此慌乱,而是冷静面对。

第六,嫌疑人从口角至行为完成,明显有所节制,没有避开要害也是因为情绪影响,至于够不够节制,不应过分苛责,遭受他人连续的戳击面部及挥拳殴打,试问谁又能极其冷静的忍受。忍受多久才有防卫权, 如何处理方能既有尊严,又无法律风险,根本没有答案。

诚然,公民应当彼此包容、相互礼让,但本案被害人的行为太过分了,太不能理解了,无论是谁都会情绪高涨、都会不太理性,法不强人所难,如此情形下,嫌疑人必定会想的少一些,想不到的多一些,所以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结果未能预见。

四、案件分析

行为人实施轻微暴力,有一定节制,虽两处轻伤,但伤害结果是因为倒地时头部着地造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能唯结果论,还是要考虑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考虑到行为人使用对等暴力,没有就地持械,打了两拳,在被害人倒地后马上停止加害。这种节制既是犯罪情节轻微的体现,也证明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缺乏特殊预防必要性。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伤害老年人从严惩处,本案被害人案发时67周岁,即便认为老年人是指60以上,而非70以上,都不影响免予刑事处罚的作出,理由有二:

一是该条文立法目的在于考虑到老年人体质弱,易受伤,属于弱势,避免其受暴力欺凌而予以特殊保护,本案中被害人主动发起攻击,有重大过错,于情于理都不应再特殊保护,再见其手脚麻利,单从最客观的监控录像上看,完全没有老年人的特点,没有人能猜到红衣服的竟然是老年人,也不应当予以特殊保护。

二是由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如果本案因其系老年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社会效果极差,影响非常恶劣,似乎是在倡导老年人倚老滋事,完全不符合国民法感情。对老年人予以特殊保护,是基于价值评价的司法解释与刑事政策,是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不像刑事责任年龄一样,是法律拟制,是绝对的,死规定。所以绝对不能对该条款做机械的适用,要根据案件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甄别,对于有明显过错的老年人,没有特殊保护的理由。

现在很流行一个贬义词叫倚老卖老,就是因为有司法案例不加甄别的对部分具有重大过错的老年人仍予以特殊保护,国民显然无法接受。

五、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第三项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

第五项 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运用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等,准确认定事实,辨明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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