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论保护动物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日期:2026-04-23 作者:郑天成

摘要

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公共卫生安全、社会文明进步与法治体系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已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以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为核心的保护框架,但覆盖范围有限、福利理念缺失、反虐待规则空白、执法监管薄弱、责任追究偏轻等问题突出,已无法应对生物多样性下降、虐待事件频发、人畜共患病风险、社会伦理冲突加剧等现实挑战。本文从生态安全、公共健康、社会治理、法治文明、国际责任五个层面,系统论证动物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结合当前生态危机、公共卫生隐患、社会治理痛点、法治供给不足与国际接轨压力,阐明立法的现实紧迫性;在梳理现行法律短板与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综合立法+分类保护+反虐待兜底+严格追责”的中国特色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路径建议,为推动我国动物保护法治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

动物保护;反虐待动物法;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文明;立法必要性;立法紧迫性

一、引言

从远古农耕文明到现代生态文明,人类与动物的关系始终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动物不仅是生态系统的关键环节、生物多样性的核心载体,更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伙伴、公共健康与社会伦理的重要关联方。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物种灭绝加速、人畜共患病频发、虐待动物事件引发社会震荡,推动动物保护从道德倡导走向法律规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与法治趋势。无论是欧美发达国家完善的动物福利立法体系,还是发展中国家逐步推进的动物保护规制,都印证了法治是守护动物生存权益、维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路径,也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我国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与动物保护工作,2023年施行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化栖息地保护、全链条禁止非法食用与交易、压实政府与社会主体责任,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取得重要进步。但整体而言,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仍存在结构性缺陷:以“资源管理”为逻辑,而非以“动物福利”为核心;以“珍稀濒危”为限,而非覆盖普遍动物;以“禁止猎捕交易”为主,而非系统禁止虐待与保障基本生存条件;以“分散立法”为模式,而非统一综合规制。这导致大量伴侣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流浪动物处于法律保护真空,虐待、遗弃、无序繁殖、非法交易等行为屡禁不止,生态风险、健康风险、社会风险持续累积。现实中,流浪动物扰民、伴侣动物被虐待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农场动物养殖过程中的福利缺失不仅影响产品质量,更可能滋生公共卫生隐患,这些问题都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而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当前,我国正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国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制定统一的动物保护法或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补齐制度短板,既是回应社会关切、化解治理难题的现实需要,也是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文明形象的必然选择。本文立足我国国情与法治实践,全面阐释动物保护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为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治体系提供学理支持。

二、保护动物立法的必要性:多维价值与法治刚需

动物保护立法并非单纯的“爱心议题”,而是关乎生态、健康、社会、法治、国际形象的基础性法治工程,具有不可替代的多元价值与现实必要性。

(一)维护生态安全与生物多样性: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基石

生态系统是由物种、群落、环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动物作为消费者与关键物种,在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基因传递、生态平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动物就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就是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根基。

防止物种灭绝与生态链断裂:工业化、城市化与非法捕猎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化、种群数量锐减,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数据显示,全球超过百万物种面临灭绝风险。我国珍稀濒危物种虽得到重点保护,但大量“三有”动物、普通野生动物仍受威胁,生态链断裂引发虫害泛滥、水土退化、疫病滋生等连锁反应。立法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遏制物种衰退、修复生态系统的根本手段。

落实生态文明法治要求:党的二十大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的具象化体现。只有通过立法明确保护原则、主体责任、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才能将生态文明理念转化为刚性约束,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法治保障。

保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动物提供授粉、播种、清腐、控害等生态服务,支撑农业生产与自然修复。立法保护动物种群与栖息地,就是保护生态服务功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二)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守护人民生命健康的制度屏障

动物与人类健康高度关联,人畜共患病、食品安全、疫病传播等风险直接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保护立法是源头防控的关键举措。

阻断疫病传播链条:野生动物携带大量病原体,非法猎捕、交易、食用是鼠疫、冠状病毒、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重要传播途径。2020年以来,我国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陋习,但缺乏系统性法律规制,非法地下交易仍有存在。立法构建“禁止猎捕—禁止交易—禁止食用—严格检疫”全链条管控,能从源头降低疫病外溢风险。

规范养殖与屠宰环节:农场动物高密度养殖、恶劣饲养条件、残忍屠宰方式,既加剧疫病传播,也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立法确立基本动物福利标准,规范养殖、运输、屠宰流程,能减少疫病滋生,提升肉品安全水平。

管控流浪动物与公共卫生:流浪猫狗无序繁殖、缺乏免疫、伤病死亡,易传播狂犬病、寄生虫等疾病,威胁居民健康。立法明确收容、救助、免疫、绝育责任,能有效化解公共卫生隐患。

(三)遏制暴力传导与维护社会良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现代犯罪学、心理学研究反复证实:虐待动物行为与针对人类的暴力犯罪存在高度相关性,虐待动物者往往更容易实施伤害、杀人、家庭暴力等恶性犯罪,是社会暴力的“预警信号”与“培养皿”。

预防暴力犯罪,保护弱势群体:虐待动物行为多伴随残忍性、反复性,若长期不受法律制裁,会强化行为人的暴力倾向,最终转嫁至人类社会。立法禁止虐待动物,建立惩戒机制,能有效阻断暴力传导,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

净化社会风气,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网络传播虐杀视频、恶意虐待事件引发公众恐慌与心理创伤,尤其对青少年价值观形成严重扭曲。立法明确虐待违法、传播违法,能打击黑色产业链,净化网络与社会环境。

化解社会矛盾,凝聚伦理共识:伴侣动物已成为家庭重要成员,虐猫、虐狗、毒杀宠物、偷盗宠物等行为引发激烈社会冲突,挑战公序良俗。立法划定行为边界,明确权利义务,能化解纠纷、凝聚善待生命的社会共识。

(四)完善法治体系与填补规则空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我国现行动物相关法律呈现碎片化、资源化、低层级特征,与法治国家建设目标不相匹配,专门立法具有法治补位的必要性。

填补反虐待核心规则空白:目前我国无全国性法律明确界定“虐待动物”并设定法律责任,虐待行为仅在造成财产损失、扰乱公共秩序时可零星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整合分散规则,构建统一体系: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各管一隅,缺乏统一理念与衔接机制,导致监管重叠与监管空白并存。

实现从“资源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转型:传统立法将动物视为“物”“资源”,忽视其生命感知与基本福利。现代法治文明要求承认动物的生命价值,确立“禁止虐待、保障基本生存条件”的底线规则,推动法律伦理升级。

(五)顺应国际趋势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文明形象的必然选择

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福利法,联合国、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等积极推动动物保护标准,动物保护水平已成为衡量国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与国际责任的重要指标。

对接国际规则与贸易标准:动物福利已成为国际贸易、外资准入、国际合作中的重要条款,不符合动物福利标准的产品可能面临贸易壁垒。立法提升保护水平,有助于我国融入国际规则体系。

履行国际公约责任: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等,承担物种保护与生态治理义务。专门立法是履行公约、展现大国担当的具体行动。

提升国家软实力与文明形象:良好的动物保护记录,能增强国际社会对我国法治与文明的认同,塑造负责任大国形象。

三、保护动物立法的紧迫性:现实危机与治理倒逼

当前我国动物保护面临生态危机加剧、健康风险高悬、社会矛盾激化、法治供给滞后、国际压力上升的多重挑战,立法已刻不容缓,具有极强的现实紧迫性。

(一)生物多样性下降与生态风险持续加剧

野生动物栖息地持续被侵占:开发建设、环境污染、过度利用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化、退化严重,种群数量下降,部分地区生态功能弱化。

非法猎捕交易屡禁不止:地下野味市场、宠物黑市、皮毛交易、药用滥用等链条完整,利益驱动导致执法难度大,大量野生种群被持续透支。

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本土动物:违规放生、非法引进外来动物,挤压本土物种生存空间,破坏生态平衡,治理成本极高。

若不加快立法强化保护与监管,将面临不可逆的生态损失,危及国家生态安全。

(二)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突出,疫病防控压力巨大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仍有隐蔽存在:尽管全面禁止食用,但地下交易、网络交易难以根除,疫病传播风险始终存在。

养殖与屠宰环节福利缺失:高密度、不通风、不消毒、残忍屠宰等现象普遍,疫病易发多发,威胁食品安全。

流浪动物管理失序:数量庞大、缺乏免疫、伤病死亡、攻击行人等问题突出,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压力大。

面对新发突发传染病的严峻形势,以立法筑牢动物保护与疫病防控防线,具有极端紧迫性。

(三)虐待事件频发引发社会震荡,治理失效凸显

恶性虐待事件高频发生:虐猫、虐狗、火烧、活剥、投毒等事件频繁曝光,引发全网愤怒,冲击社会道德底线。

黑色产业链形成:虐杀视频牟利、盗宠贩宠、恶意遗弃、无序繁殖等形成产业链,危害社会稳定。

执法无据、惩戒无力:因缺乏专门法律,多数虐待行为无法处罚,仅能道德谴责,导致行为人肆无忌惮、屡教不改。

社会治理已陷入“无规可依、无据可罚”的困境,专门立法成为化解社会危机的唯一出路。

(四)现行法律体系短板明显,难以应对现实需求

保护范围过窄:《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保护珍贵、濒危、“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大量伴侣动物、农场动物、流浪动物不受保护。

缺乏反虐待核心条款:无统一“虐待”定义,无普遍禁止性规则,无专门法律责任,无法规制日常虐待行为。

责任偏轻、震慑不足:现有处罚多为罚款、没收,力度有限,难以遏制高利益驱动的违法犯罪。

监管主体不清、协同不足:林业、农业、公安、城管等职责交叉,出现“谁都管、谁都难管”的局面。

法治供给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立法滞后已成为最大治理短板。

(五)社会共识高度凝聚,立法时机完全成熟

公众支持率居高不下:多次网络调查显示,超90%民众支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年提案呼吁,立法具备坚实民意基础。

地方探索提供经验:深圳、西安等城市出台地方性规定,禁止虐待、规范养犬,为全国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专家草案日趋成熟:中国社科院等机构已起草《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制度设计、条款内容、责任设置已相对完善。

社会共识、地方经验、专家储备均已到位,立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加快出台正当其时。

(六)国际竞争与形象压力上升,亟待补齐法治短板

在全球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标准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我国立法滞后已影响国际形象与合作空间。部分国家利用动物保护议题对我国进行舆论炒作,成为软实力短板。尽快出台专门法律,既能回应国际关切,也能掌握话语权,展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内涵。

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实困境与制约因素

在必要性与紧迫性如此突出的情况下,立法进程仍相对缓慢,主要受以下因素制约:

理念认知分歧:部分观点将动物保护等同于“极端动保”,担心影响养殖、餐饮、传统习俗,对“福利底线”与“合理利用”的边界存在误解,甚至将动物福利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缺乏对动物保护与社会文明、公共健康协同发展的认知。

管理体制不顺:多部门监管格局下协调成本高,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同部门的监管侧重点不同、政策衔接不畅,既影响立法草案的统筹推进,也为后续法律执行落地埋下隐患。

概念界定难题:“虐待”“动物福利”“合理处置”等概念需科学界定,既要契合我国社会伦理共识,也要兼顾行业发展实际,平衡动物保护伦理与现实生产生活需求,避免界定模糊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基层执法能力不足:执法力量、经费、专业能力有限,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缺乏动物保护相关专业知识,担心法律出台后难以精准执法、有效监管,进而对立法推进持谨慎态度。这些问题并非否定立法的必要性,而是需要在立法中科学设计、分类规制、循序渐进、权责清晰,通过制度创新化解矛盾。

五、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路径建议

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构建“统一理念、分类保护、反虐待兜底、严格追责、协同监管”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是现实可行的路径。

(一)确立立法定位与基本原则

立法模式:先制定专门《反虐待动物法》,确立底线规则;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动物保护法》,构建完整体系。

核心原则:禁止虐待原则、生态优先原则、分类规制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人道对待原则。

适用范围:覆盖野生动物、伴侣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表演动物、流浪动物等所有脊椎动物,兼顾无脊椎动物保护。

(二)明确核心制度与行为规范

界定“虐待”行为:明确以残忍方式伤害、折磨、遗弃、不当饲养、违规屠宰、传播虐杀视频等均属违法。

建立分类保护制度:

野生动物:严格保护栖息地,全链条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

伴侣动物:禁止遗弃、虐待、盗抢,规范饲养、免疫、绝育;

农场动物:保障饲养、运输、屠宰人道条件,强化检疫;

实验动物:遵循“3R原则”(替代、减少、优化),禁止不必要伤害。

确立流浪动物管理制度:政府主导收容救助,推行TNR(抓捕—绝育—放归),禁止大规模扑杀。

禁止非法交易与黑色产业链:严厉打击盗宠、虐杀牟利、非法野味交易。

(三)强化法律责任与震慑力度

行政责任:对虐待、遗弃、违规交易等行为,设定罚款、拘留、没收、禁养等处罚。

刑事责任:将情节恶劣、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虐待行为入刑,或明确适用刑法相关条款。

民事责任:支持动物救助组织、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信用惩戒:将严重违法者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行业禁入与信用约束。

(四)健全监管体制与执法机制

明确牵头部门:由农业农村部门或林草部门牵头,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协同。

基层执法赋能:保障经费、人员、装备,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

社会共治:鼓励救助组织、志愿者、公众举报监督,建立奖励机制。

(五)科学平衡多元利益

尊重合法养殖与传统习俗:不禁止合法食用、养殖、民俗活动,仅禁止残忍虐待。

区分合理处置与虐待:对疫病扑杀、无害化处理等作出例外规定。

循序渐进实施:设置过渡期,分步提升福利标准,降低社会适应成本。

六、结论

保护动物立法,既是生态文明之需、公共健康之需、社会良序之需,也是法治完善之需、国际责任之需。在生物多样性下降、公共卫生风险高悬、虐待事件频发、社会共识凝聚的当下,加快出台《反虐待动物法》并逐步构建统一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已不再是 “要不要” 的选择题,而是 “刻不容缓” 的必答题。从全球治理视角看,动物保护水平已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成熟度与文明软实力的重要标志,完善相关立法既是履行国际公约、参与全球生态治理的应有担当,也是展现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增强国际社会认同的重要举措。从国内治理来看,随着公民法治素养与生命伦理意识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反虐待、保福利、护生态的呼声日益高涨,立法滞后已难以满足新时代社会治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

专门立法并非赋予动物 “人权”,而是确立人类对动物的法律义务与道德底线;不是限制合理利用,而是规范残忍行为;不是理想化的道德诉求,而是务实的社会治理工程。通过立法禁止虐待、保障基本福利、保护野生动物、管控疫病风险,既能守护生态与健康,也能涵养尊重生命的社会风尚,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升国家文明形象。同时,健全的动物保护制度能够有效阻断人畜共患病传播链条,降低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促进畜牧业规范化、绿色化转型,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同提升。这一系列现实需求与时代使命,共同决定了动物保护立法不能再拖延观望,必须纳入法治建设重点议程。

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征程上,我们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自觉与法治担当,加快推进动物保护立法,用法律的力量为生命兜底,以法治的刚性守护生态平衡与社会良序,让善待动物成为社会共识,让法治文明照亮每一个生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全面和谐。立法过程中既要立足我国发展阶段与现实国情,又要积极吸收域外成熟经验,在保障基本动物福利的同时,充分兼顾农业生产、传统习俗与产业发展,做到宽严适度、务实可行,让法律真正落地见效、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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