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大量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大城市,在享受城市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住房困难这一现实困境。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201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成为解决城市“夹心层”住房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
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流入大市,住房供需矛盾尤为突出。据统计,截至2025年底,上海已完成“十四五”期间规划建设筹措60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目标,覆盖“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的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已日渐成熟。然而,在公租房制度快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制度规范的立法层级偏低,难以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准入与退出机制在执行中存在偏差,影响保障资源的公平分配;使用监管的法律手段不足,违规转租、长期空置等现象屡禁不止;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模糊,导致纠纷解决路径不清。这些问题不仅制约公租房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影响住房保障政策的预期效果。
一、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住房保障法或公共租赁住房法,公租房制度主要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予以规范。从国家层面看,最具权威性和基础性的是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该办法对公租房的定义、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等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明确了公租房“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定位。
除部门规章外,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还发布了多项政策性文件,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等,从宏观层面指导各地公租房制度建设。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的关系,推动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上海市的地方性规范文件
在前述基础上,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地方公租房制度规范体系。2021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屋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上海市公租房的基本思路、管理部门、运营机构、房源筹集、准入条件、配租管理、退出机制等核心内容。该意见确立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定位,将保障对象明确为“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着力缓解阶段性居住困难。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海市还出台了《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对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等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明确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公租房制度的进一步规范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此外,上海市正在推进《上海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该办法已列入2025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
(三)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的特点与不足
从整体上看,上海市公租房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形成了以《实施意见》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群,覆盖了公租房从建设到退出的主要环节;二是注重与国家层面的制度衔接,同时体现上海地方特色;三是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修订完善,具有一定的动态适应性。
然而,这一规范体系也存在明显不足。首先是立法层级偏低,主要依赖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支撑,导致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其次是规范体系存在碎片化现象,不同文件之间的协调性有待加强。最后,部分规范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当前公租房法律规范因对给付行政领域“行政私法”特性及“公私交织”情形认识不足,基本上处于一种立法乱象。
二、准入资格的法律规制及其实践困境
(一)上海市公租房准入条件的规范分析
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及《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上海市公租房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条件和住房条件两个方面。
在主体资格方面,申请市筹公租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区筹公租房的准入标准参照市筹标准,但各区可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出适当调整,例如黄浦区规定申请本区区筹公租房须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已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
在住房条件方面,申请市筹公租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须同时符合两项条件:一是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公租房的准入条件未设置明确的收入门槛,这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收入、财产条件有所不同,体现了上海在扩大保障覆盖面方面的政策考量和平衡。
(二)准入制度运行中的法律问题
尽管上海市公租房准入制度在规范层面较为完备,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若干复杂法律问题。
其一,条件适用中的裁量权行使问题。虽然准入条件的核心要素在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审核过程中,诸如“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认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时间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核算方式等,仍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这种裁量权在合理行使时有助于因地制宜,但若缺乏有效监督,也可能引发审核标准不统一、区域间差异过大等问题。
其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查与责任追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实践中,部分申请人为了获取准入资格而提交虚假材料,如何有效核实材料的真实性、追究虚假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准入管理中的难点。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交虚假材料不仅面临准入资格被取消的风险,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其三,准入资格的动态复核机制有待强化。申请人在获得准入资格时符合条件,但在轮候或承租期间,其就业状态、住房状况等可能发生变化。当前的准入审核主要集中在前端,事中和事后的动态复核机制尚不健全,可能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继续占用保障资源。
(三)准入公平性与法律保障的完善路径
保障公租房分配的公平性是制度设计的核心目标之一。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准入制度的法律保障:一是细化和统一准入条件的审核标准,减少裁量空间,确保各区执行尺度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二是建立健全申请材料核查机制,探索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三是强化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明确处罚标准和程序,形成有效威慑;四是完善准入资格的动态复核制度,定期对在保对象进行资格核查,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者。
三、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制与执行困境
(一)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框架
公租房退出机制是保障保障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制度公平可持续的关键环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租房退出的若干情形,主要包括: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违规使用公租房、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等。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公租房退出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合同期满且不符合续租条件、承租期间住房状况或就业状态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准入标准、发生转借转租等违规行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等。
在程序层面,退出机制通常包括书面通知与复核、自愿腾退与协议签订、强制腾退等环节。住房保障部门在确认承租人符合退出条件后,应向承租人发送书面腾退通知,明确腾退原因和期限;承租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退出机制运行中的法律障碍
上海市公租房退出机制在运行中面临若干法律障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制度的执行效果。
首先,退出条件的认定存在困难。在条件认定方面,收入变化和住房情况变化是导致退出最为常见的情形,但实践中对“收入超标”的具体标准、“住房情况变化”的认定时点等缺乏明确规定,容易引发争议。尤其是在承租人购买自有住房后,是否需要立即退出、给予多长的过渡期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则。此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认定也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
其次,承租人不配合退出时的强制执行难度较大。对于拒不腾退的承租人,住房保障部门虽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践中强制执行涉及复杂的程序问题,包括执行期限较长、执行成本较高、对承租人居住权的保障等。若承租人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强制执行还涉及社会伦理和人道关怀的问题,进一步增加了执行的复杂性。
再次,退出后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当承租人对退出决定不服时,现行制度提供的救济渠道主要是复核程序,但复核结果的司法审查机制尚不明确,承租人能否就退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的审查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均缺乏清晰的法律指引。有学者从行政协议角度指出,公租房租赁合同符合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将其定性为行政协议更有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这为解决退出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退出机制的优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完善退出机制:一是细化和明确退出条件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特别是在收入变化、住房状况变化等情形下,规定合理的过渡期限和特殊情况下的豁免机制;二是建立退出激励机制,对主动腾退的承租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或优先安排其他保障措施,提高自愿退出率;三是完善强制退出的司法程序,明确法院审查的标准和范围,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四是探索建立公租房退出法律援助机制,为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平衡保障资源公平使用与承租人基本居住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四、使用监管的法律困境与破解路径
(一)违规使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公租房的使用监管是保障制度规范运行的重要环节。从规范层面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公租房承租人的下列行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住房保障部门可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在地方层面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对公租房违规转租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予以明确。根据相关地方规定,上海对违规转租行为的处罚金额可达1.25万元。同时,上海市建立了公租房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运营机构也承担着日常监管的职责。
(二)使用监管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尽管规范层面已建立较为完整的监管框架,但使用监管的实践效果仍不尽理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违规转租的发现和取证困难。公租房与市场租金之间的价差为违规转租提供了经济诱因。违规转租行为往往较为隐蔽,承租人与实际居住人之间可能通过私下协议规避监管,住房保障部门和运营机构在发现和取证方面面临较大困难。部分承租人甚至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转租信息,进一步增加了监管难度。
其二,监管手段单一,执法力量不足。当前对违规使用的监管主要依赖事后检查和举报,主动发现和预防机制不够健全。上海市公租房运营机构虽承担日常监管职责,但普遍面临人员编制有限、巡查覆盖面不足等问题,难以对分散在各地的公租房项目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
其三,处罚力度有限,震慑作用不足。相比违规转租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现行处罚标准相对偏低,违规成本难以形成有效威慑。有研究指出,公租房使用监管在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系统性不足,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充分重视。
(三)强化使用监管的法律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完善使用监管制度:一是探索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如门禁系统、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技术,提高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能力,实现从被动发现向主动预防的转变;二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经济处罚标准,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形成多重制约机制;三是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整合住房保障、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和执法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拓宽违规行为的发现渠道。
五、“公保并轨”的法律挑战与制度调适
(一)“公保并轨”的政策背景与实践进展
2026年初,上海市首次启动“公保简并”试点,多个原公租房项目统一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实施供应管理。根据公开资料,2026年1月1日起,馨越公寓、南站公租房、馨澜公寓等8个项目率先完成转换;普陀区宣布旗下19个房源自1月28日起并入保租房体系。此次“公保并轨”是上海落实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简并政策的首批实践,全国已有多地启动类似“多房合一”试点,住房保障体系向市场化普惠方向升级。
“公保并轨”的核心调整在于准入条件的放宽:新租户按照保租房标准审核准入,准入门槛放宽至在沪合法就业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群体,不再设户籍、收入等限制。已签约租赁合同不受影响,合同期内租金及租期保持不变。这一政策调整显著扩大了保障覆盖面,体现了住房保障从“特定困难群体”向“新市民、青年人”延伸的政策取向。
(二)并轨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公保并轨”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推进过程中面临若干法律挑战。
第一,并轨后合同权利义务的衔接问题。已签约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到期后如何与新制度对接,是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保租房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但在续租过程中,原合同中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是否继续适用,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规则尚不明确。
第二,不同保障对象之间的公平性问题。公租房和保租房的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期限、退出条件等存在差异,并轨后如何平衡原公租房承租人与新保租房承租人的权益,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
第三,运营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公租房项目转为保租房后,其运营管理应当适用公租房的管理规范还是保租房的管理规范,抑或建立统一的规范框架,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不同规范在准入条件、租金标准、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运营机构在实践中面临规范适用的选择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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