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律师
上海王静律师公司股权纠纷团队: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公司股权纠纷团队,将执业重心聚焦于公司与股权相关的各类纠纷,办理了大量涉及股东出资责任(认缴与未实缴)、
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补充赔偿、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确权、股权回购与转让、公司决议效力等类型的案件,
覆盖一审、二审及执行全程序。她尤其擅长在"股东责任被不当扩大""挂名任职沦为法律雷区"等局面中,以精准的法条适用与举证反击,
为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隔离法律风险——既包括为股东成功免除本不应承担的连带补充责任,
也包括帮助与公司毫无利益关联的挂名人员依法"脱钩"、涤除工商登记。
公司股权纠纷往往牵涉股东、债权人与公司三方利益的精细平衡,也直接关系企业家的个人财产与公司命运。
王静律师团队注重以"责任边界"为核心,把每一笔出资、每一次任职、每一条决议都置于法律框架内审慎审视,既守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也帮助企业建立合规、清晰的治理秩序。
上海陆同王静律师联系电话:1750212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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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律师公司股权纠纷团队执业理念:
每一个股权争议的背后,都是创业者的心血与家庭财富的安危。王静律师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
她深知公司纠纷往往伴随着企业经营的压力与个人的无助,因此在提供专业、果断的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沟通,
耐心疏导、理性规划。凭借专业素养与责任心的融合,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同行的高度认可。
王静律师简介:
中国国籍,汉族,毕业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期间,承办全国各类案件数百起。
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王静律师运用自己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
给每位当事人深刻的办案印象。王静律师始终认为案件无大小,每一个细节无大小,每一个案件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做。
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服务宗旨,力求为当事人提供积极、稳妥、优质的个性化解决方案,
王静律师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和解决疑难案件的操作能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案件委托人亲自赠送锦旗多达几十面。
王静律师公司股权纠纷团队核心优势:
股东出资责任的精准界定:准确把握认缴制下"未实缴出资""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定边界,区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防止责任被不当叠加、放大。
二审改判与举证推翻能力:善于识别一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公、证据审查不全面等问题,通过上诉状与补充举证,推动二审撤销不当判项、纠正主体责任认定。
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专长:紧扣新《公司法》第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辞任与变更登记的规定,为与公司无实际关联的挂名人员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涤除,解除"随时爆雷"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与董监高法律风险隔离:针对挂名任职、授权代持、印章证照失控等治理乱象,提供任职辞任、权责厘清与风险隔离的一揽子方案。
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纠纷处理:在代持协议效力、显名确权、代持人违约处分等争议中,结合出资凭证、代持合意与实际控制证据,维护实际权利人利益。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平衡把控:既维护公司债权人依法求偿的权利,也防止个别股东被课以超出法定范围的连带或补充责任,实现三方利益的依法平衡。
王静律师公司股权纠纷团队辩护流程:
1、出资义务与责任范围厘清:从公司章程、出资凭证、审计报告等材料出发,准确界定股东是否已实缴、应在何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划清"对公司"与"对债权人"的责任边界。
2、二审发回与改判策略:针对一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多主体责任混同、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系统梳理上诉理由与补强证据,争取撤销不当判项。
3、法定代表人辞任与涤除诉讼:依据新《公司法》第十条,以辞任意思表示 + 公司拒不配合的事实,提起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之诉,并申请法院向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4、证据审查与举证责任抗辩:对审计报告、验资证明、银行流水、股东会决议等关键证据作穿透式审查,剔除与本案无关或证明力不足的部分,依法抗辩不当的举证责任分配。
5、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梳理:在争议化解后,协助客户规范任职授权、印章证照管理与股权架构,从源头降低再次陷入治理纠纷的概率。
6、调解与风险隔离方案:在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推动协商,以部分担责、分期清偿、登记涤除等组合方案平衡各方利益,实现风险可控的结案。
王静律师公司股权纠纷团队部分案例:
股东出资与补充赔偿责任类
股东未实缴出资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改判案: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我方股东不仅在 5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 20 万元、30 万元、5 万元(合计 55 万元)的补充责任。我方主张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证据审查不全面、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二审阶段,法院撤销一审多项不当判项,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合计 55 万元的连带补充责任;仅判令我方股东在 5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并在 25 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金额;同时纠正一审主体责任认定,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相关诉请与我方股东无关。
挂名法定代表人治理与涤除类
挂名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涤除案(夏某老人):年逾七旬的夏某因与朋友沈某故交,受其委托挂名担任上海某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沈某承诺夏某不参与经营、不承担法律经济责任。后公司经营混乱、风险累积,夏某意识到自己身处随时"爆雷"的法律雷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法定代表人辞任具有明确法律效力,公司负有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请,判令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夏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依法为与公司毫无实际利益关联的老人解除任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