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进入大学后,同学们拥有了更多的课余时间,很多学生选择通过兼职来度过自己的闲暇时间,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兼职不仅可以赚点零花钱来减轻自己的生活压力,而且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经验和实践能力,给自己一个锻炼的机会,但是随着大学生兼职现象越来越普遍,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自身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大学生的工资过低,兼职报酬又无法得到保障,同时还有可能受到一些黑心中介和不正规网站的侵害,使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得不到人身权利的保护,所以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分析研究了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损害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保护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非全日制用工 损害 权益保护
【Abstract】After entering the university, the students have more spare time, and many students choose to spend their leisure time through part-time work. College student part-time has become a very common social phenomenon. Part-time job can not only earn some pocket money to reduce the pressure of their own life, but also improve their social experience and practical ability, give them a chance to exercise. However, as the phenomenon of part-time college students becomes more and more common, college students are often infringed on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during part-time work. College students' wages are too low, and part-time remuneration cannot be guaranteed. At the same time, it may be infringed by some black - heart intermediaries and informal websites, so that college students can't get personal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part-time process. Therefore, maintaining the part-time rights of college students has become a social issue that cannot be ignored.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mag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job, the performance and problems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work,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llege students in part-time work.
【Key Words】College student part-time Part-time employment Damag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引言
当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利用自己课余时间来进行兼职活动,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但是随着兼职大学生数量的不断增加,兼职类型越来越多,兼职途径越来越广,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受损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斯琪(化名)是某高校外语专业的一名学生。2018年五一劳动节期间,她想利用五一假期做一些兼职挣点零花钱。于是她便在学校张贴的小广告上找到了兼职信息,她添加了兼职招聘信息的负责人。添加上负责人之后,负责人称自己是专门的兼职中介,可以帮斯琪找到合适的兼职信息,但是斯琪需要缴纳300的中介费便可以永久享受他们提供的兼职信息。斯琪便向负责人说明了自己的兼职要求要兼职家教,并缴纳了300元的中介费,负责人让斯琪添加了一个微信兼职信息发布群,入群后,斯琪看见一个家教兼职的招聘信息便与发布人取得了联系,发布人表示有中学生正在找五一期间的家教,要求斯琪每天去学生家里进行一对一辅导3个小时,每天工资200元日结。可是,当斯琪第一天进行试讲后发现,家长要求的时间是每天早上9点到11点和下午3点到6点,斯琪和家长理论时,家长表示刚开始就已经和中介说清楚了。斯琪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便找到中介说明情况并要求退还中介费,中介开始转移话题拖延时间,几天之后斯琪再次询问,对方已经把斯琪拉黑,斯琪这才发现自己遇到骗子了,后来发现周围有很多同学也有相同的受骗经历。
斯琪的遭遇只是大学生兼职受侵害现象的一个缩影。兼职大学生被骗的事情屡有发生,大多是一些不正规的中介机构利用在校大学生迫切想要通过兼职赚钱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或者缓解家庭压力的心理,对兼职大学生收取比较高的中介费用,但是在收到费用之后又不认真履行或拒绝履行承诺或合同,最后导致求职大学生钱财受损,或者一些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兼职大学生的工资。兼职大学生的权益维护已经成为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亟待维护。
一、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界定
(一)大学生兼职与实习的区别
实习,顾名思义是在实践的过程当中进行学习。大学生实习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各个高校统一安排的实习。所谓“实习”,是学校通过和实习单位进行合作,实习单位对该学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再由学校指派学生到该单位进行实习,学生在实习完成后上交实习报告给学校,并且学校将此实习作为学校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实习是根据校企合作协议确定相互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第二种是毕业前的“全职实习”,是指大学生到校外求职,自己寻求工作机会的情况。大学生毕业前的全职实习和大学生兼职因为都具有短暂性,所以容易产生混淆,但是两者具有本质区别。大学生兼职是指大学生通过提供劳务获得报酬以维持或改善生活的途径,而实习则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是为了积累相关的工作经验。一般来讲,企业只会提供实习岗位给各大高校应届毕业生,大学生兼职是一种赚零花钱改善生活,充实自己的方式,但是大学生兼职的岗位往往与自己的专业知识没有关联。而实习一般指的都是专业实习,需要运用到自己所学的相关知识,含金量是非常高的,在学以致用的同时可以提升很多,实习结束还可以获得实习证明。实习生在进入一个企业的时候,都能够得到一个比较完整的培训,而不是像兼职那样直接告知你要做的工作,重复机械的完成就是唯一的任务。在企业中,实习能让在校大学生学习到企业文化,感受到工作氛围,切身的了解到公司的运作和身边的人际关系,对于每一个大学生的成长都是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的。
(二)大学生兼职与勤工助学的区别
勤工助学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指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来参加学校组织的针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展开的社会实践。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取得自己的劳动所得,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来改善自己学习和生活的一项校园活动。勤工助学活动能够有效的帮助到家庭困难的学生,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使得在校生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行为如何定性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勤工助学是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才能等参加学校内的助学实践活动,获取相应的报酬。他们通过劳动缓解求学过程中的经济压力,支持自己完成学业。2018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知勤工助学行为相当于学校对贫困学生进行的补助是为了缓解大学生的生活压力减轻他们的负担,因此不同于大学生个体私自外出从事的兼职行为。
二、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实性
随着我国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大学生就业压力加大,大学生开始自主地参加到社会实践当中。为了更好的应对就业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通过兼职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社会经验。当然也有一部分大学生为了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进行兼职,也有一部分大学生为了减轻父母的工作压力,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而进行兼职。无论大学生兼职的目的是什么,兼职大学生数量的增长都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大趋势。大学生兼职行为具有其客观性。第一,在计划经济时期,大学生毕业之后的工作由国家进行安排,毕业大学生被分配到需要他们的地方工作。但是在市场经济下,大学生需要自己找工作,他们有了选择权的同时也就有了压力,现在企业和毕业生是对等的,他们都会面临选择和被选择。有人说害怕毕业,因为毕业就等于失业。如果毕业后不能顺利就业或者自主创业,那迎接他们的将会是失业,但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优胜劣汰,在大学这个象牙塔中也无法避免市场经济的浪潮。第二,自1999年高校扩招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激增,就业形势越发紧张。很多大学生选择在校期间进行兼职活动,通过兼职来增加自己的社会经验以面对毕业以后激烈的就业竞争。第三,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国家来承担,几乎不存在在校学生进行兼职的情况。随着社会发展、时代变迁,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用不再由国家承担,而是需要靠家庭或自己承担。好多来自一般家庭或者贫困家庭的学生想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所以他们通过兼职来取得生活费,有些学生可以解决自己的学费,甚至一些学生还可以补贴家用。在一定程度上,大学生兼职有利于减轻贫困家庭的负担。
大学生兼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具有临时工的不稳定性。但是大学生兼职对于社会而言,增加了社会上的劳动力,对于个人而言,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大学生兼职不同于普通的劳动者,其身份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在校大学生兼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兼职种类的多样性。大学生从事的兼职普遍与专业知识相关甚少。在大学生兼职中,大部分兼职岗位是小学生或中学生的家教,或者大型商场超市的促销员,小饭桌的托管老师,或者兼职服务员、话务员、派发传单等等。虽然兼职的种类多种多样,但是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兼职的含金量很低而且专业性不强,与日常所学相关不大。
第二,大学生兼职获取渠道较窄。大学生的主要学习场所在学校,而学校的环境相对来说比较封闭。大学生获取兼职的渠道主要是通过中介和学校内部张贴发放的传单;朋友、同学介绍或者较为熟识的老师介绍;还有一些学生通过兼职招聘网站或者一些中介公司来获得兼职机会。所以同学们很少能够找到专业对口的令自己满意的工作。
第三,兼职过程中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由于大学生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警惕性不高,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自身存在的弱点和兼职市场的漏洞,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大学生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
(二)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损害的具体表现
1.工资过低,兼职工资报酬难以得到保障
在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或者鸡蛋里面挑骨头恶意克扣工资。例如,一些同学在兼职的过程中本来约定好工资是每周结算一次,但后来用人单位提出一个月结算工资,当该同学想要结束工作,结算工资时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甚至挑剔该同学在工作当中的种种小问题克扣工资。诸如此类,兼职大学生的工资报酬难以得到保障。
2.权益受到黑心中介、不正规兼职网站的侵害
在学校中大学生获取兼职的途径较少,所以一些大学生只能通过中介或者兼职网站来获取兼职机会。中介公司一般都会承诺只要缴纳了会费,在一定时间内会一直向求职大学生提供兼职信息。但一般中介收取的中介费用过高,而这些中介收取了高额的中介费用后并不能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兼职岗位。有些中介虽然能按照约定向求职大学生提供求职机会,但是工作环境较差或者兼职工资太低,并不能达到当初对学生的承诺,并且拒绝退还中介费用。还有一些黑中介公司收取了大学生的中介费用后便人去楼空。一些兼职网站通过比较低的费用来吸引一些招聘兼职的企业,但是即使是专业的兼职网站也会出现鱼目混珠的情况,盗取兼职大学生个人信息,骗取钱财的事件时有发生,让这些不经世事的大学生防不胜防。
3.兼职过程中的人身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一些用人单位对兼职大学生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或者缺失,导致兼职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证。兼职大学生本身就不同于全职工作人员,当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很难得到保护。用人单位以兼职大学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为理由拒绝为兼职大学生缴纳保险,导致兼职大学生因公受到人身伤害时,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赔偿。
三、大学生兼职中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中权益保障的法律界定模糊
目前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和兼职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界定模糊。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可以看出在校大学生外出学校兼职并不属于勤工助学行为,不可将它们进行混淆。虽然兼职大学生的身份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用人单位和兼职大学生在发生劳动争议产生劳动纠纷时只能按照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依据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建立起的劳动关系称之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大学生的兼职法律关系也应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校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按照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并不完善,对兼职大学生法律界定模糊,兼职大学生维权法律适用模糊,导致大学生的兼职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二)社会市场体系混乱,监管部门缺失
虽然我国劳动就业市场正在不断规范,我国的劳动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但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更是屡屡受到侵害。
在大学生兼职的过程,由于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比较少,辨别区分能力较差,无良中介欺骗在校大学生的现象屡见不鲜。未经审核的小广告充斥着校园,虚假兼职招聘信息充斥着多个岗位招聘网站。由于好多中介公司并没有进行备案,所以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对其一一监察管理。相关部门无法查询到企业是否具备资质,无法辨别兼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导致非法中介公司和一些违规招聘平台十分猖狂,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被骗。
劳动监管部门通过实行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在校大学生的保护并不到位,劳动监督部门并没有对在校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障进行监督。
(三)诉讼成本过高,救济途径不畅
在校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例如,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恶意克扣工资,兼职大学生遭受黑心中介以缴纳会费或者其他名目骗取费用,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等等。
当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遭到侵害时,选择的往往是耗时比较长且费用较高的诉讼方式。而此类案件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小,对于学生来说诉讼成本太高,这往往成为大学生放弃维权的主要原因。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侵害时无法按照劳动关系,而只能依靠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兼职大学生无法取得应有的各项权益。大学生校外兼职承担的工作量往往和其他人并无差别,但获得的薪酬却极低,因为缺乏劳动法的保护而受到不良用人单位的压榨,导致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由于兼职大学生的主体资格并没有被劳动法所认可,所以劳动仲裁这一解决劳动争议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并不能对兼职大学生适用。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除了协商调解以外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维权,且只能通过《民法》、《侵权法》提起诉讼,但无法获得其他劳动者所享有的同等权利。因此诉讼这一单一的救济途径使兼职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
(四)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
当代大学生虽然基本已经成年,但由于校园环境相对封闭,大部分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社会经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很少有大学生会选择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导致大学生兼职权益得不到保障。
兼职大学生维权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学生的辨别区分能力较差。兼职大学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他们属于弱势群体,兼职大学生一般缺乏辨别能力,他们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轻易相信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对其做出的承诺,并且对此不加辨别。他们无法正确辨别兼职过程中的陷阱,无法辨别哪些中介公司具有资质,哪些中介公司是黑中介。大学生兼职行为一般都具有临时性,他们只要找到了工作便会放松警惕,所以自身权益容易遭受到侵害并得不到保障。
第二,大学生维权意识低下。大学生兼职通常是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兼职大学生潜意识里是想维权的,但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真正进行维权的却少之又少。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金钱或者途径来进行维权。因为受骗金额不大,所以只能安慰自己“吃一堑,长一智”,或者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怕麻烦或其他原因通常选择自认倒霉,很少有同学会通过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第三,对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劳动协议的不重视。很多用人单位抓住了兼职岗位不足,而大学生急于求职、缺乏社会经验的特点,不与大学生签订书面的劳动协议,只是口头承诺试用期、薪资待遇等问题。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漏洞对大学生克扣工资,甚至想使用免费劳动力,导致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后,无凭无据,无法维权。
四、完善大学生兼职中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劳动法法律法规,把大学生兼职划入劳动法调整范畴
在校大学生具有其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大学生兼职的规范模糊不清,兼职大学生很难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随着兼职大学生的队伍不断壮大,兼职大学生被侵权事件的不断增加,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兼职大学生的保护,完善劳动法法律法规,把大学生兼职划入到劳动法调整范畴。第一,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把兼职大学生划入劳动者范畴;第二,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同等对待兼职大学生与其他劳动者,兼职大学生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规定兼职大学生的工资不能低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劳动法应该增加明确大学生兼职方面的立法,明确大学生兼职的定性,使得大学生在遭遇不法侵害时有法可依。
(二)加强市场监管
加强对中介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的不法行为。一些中介公司通过承诺介绍高薪的兼职来使大学生缴纳比较高额的中介费用,以此达到骗取大学生的钱财或者盗取大学生的个人信息的目的。为了保障大学生兼职中的合法权益,让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的过程中拥有良好的市场环境,让兼职大学生免受黑心中介和无良用人单位的侵害,工商部门应该提高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国家出台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中介部门只在相关范围内营业,对中介机构的设立、登记、性质、运营、权利和义务等进行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应公开举报投诉热线,对黑心中介进行整改或者查处。有关单位也应对用人单位加以引导,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对其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建立诉求渠道,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并不完善,为了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应该相互配合为大学生权益维护提供保障。随着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害事件的增多,有关部门应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专门为兼职大学生提供投诉和维权服务,接受投诉,维护他们的权益。相关部门对大学生兼职中遇到的劳动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调解,能更好保护在校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高校维权教育,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
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和引导者,应该对学生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学校方面也需要提高对大学生权益保护的认识。学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和切实的就业指导,开设大学生兼职指导课程,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同时也应开设《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课程来培养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增强大学生防范和防止被侵权的能力,让大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使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不法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五)自觉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并且维权意识较差,导致在校大学生在兼职的过程中屡屡被侵权。学生在选择兼职时应该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不轻易相信中介的花言巧语,认真地选择中介,在兼职的过程中应该通过正规的渠道来获取兼职信息,或者找信誉度比较高的中介机构来帮忙找兼职工作。在进行兼职工作前大学生要明确劳务关系、工资报酬等并签订劳务协议,留取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校大学生应该自觉培养法律意识,学会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校大学生应通过网络书籍等方式自学或者在课堂上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掌握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知识,并学会在实践中应用。
五、结论
大学生兼职现象是时代进步的产物。本人作为一名大学生亲身经历过兼职,也目睹过身边的同学兼职被黑中介欺骗,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名义让同学工作,以没有过试用期为名义拒绝支付工资,一而再再而三如此为之,把大学生当成无偿的劳动力。作为一个法学生,每次看到这种事情都会感到无比的同情和深深的无能为力。当代大学生作为在兼职中的弱势群体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本人应从自身做起,以我所学来探索大学生兼职维权这个社会问题和应对措施,为法律事业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我国劳动法的范围具有缺陷,相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处于滞后状态。劳动法应该确认兼职大学生的主体资格,通过立法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各个有关部门提高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维护的重视,出台相关保护政策来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学生自己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由此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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