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浅析民事审判监督问题
日期:2023-12-26 作者:何礼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公民法制意识的加强,维权意识的大幅度提高,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均有大幅度提高。尽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及仲裁员等其他辅助人员的数量有一定的增长,但其人员数量的增长仍然无法满足对民事案件审理的需要,特别是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方。这就难免在极少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为各种各样客观原因导致案件判决或裁决结果出现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况,甚至有极少个别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是错误的。对于可能存在错误结果的民事案件,法院或仲裁机构该如何纠正呢?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笔者结合通过参与有关案件的实践,对如何纠正可能存在错误结果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问题,给出以下拙见,难免有不够周全、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从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民事案件除当事人自愿约定仲裁,当事人自愿到相应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之外,其他民事纠纷案件都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并进行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由一审、二审两部分组成。对于一审结果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或裁定为终审程序,二审法院一经作出判决或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一审的生效判决或对二审的判决不服的,一般应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对于符合再审的案件,法院会裁决启动再审程序,对于不符合再审的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当然,当事人对再审裁定或其他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2年内通过向人民检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当然,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公平、公正、合理的,真正能够启动再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几乎是微乎其微、少之甚少。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的民事案件那是凤毛麟角,其出现的该种情况是微乎其微。

当事人在遇到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利于自己情况,这时候往往需要咨询或聘请专业的律师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有效的分析,从中找出关键的问题,并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向法庭提交证据,起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当事人在自身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其他原因导致案件给其带来了不利的情况。以下案例带来一定启示,假定乙的陈述为客观真实的,根据乙陈述: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也一直按时向甲给付租金,但后来乙因经济困难,欠甲半年的房租,大概6000元,后甲将其房屋卖给了其他人。因乙一时困难未能及时将该6000元租金支付给甲,甲就找到乙让其支付违约金,并让乙多次向其出具欠条,大概3年多的时间,乙被迫向甲出具了共计金额为5万余元的欠条。后甲向法院起诉乙欠甲5万余元的租金。本案中欠条确认是乙向甲出具的,但除了6000元债务属于真实的债务之外,其余至少44000元的债务是虚构的债务,该虚构的债务乙是无需承担责任的。由于乙的法律意识淡薄,在甲的要求下,乙向甲多出具了44000元债务的欠条,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未咨询或聘请专业的律师对该案件进行剖析,同时也因乙的一时冲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与甲达成了调解协议,乙自愿承担5万元的债务。

上述案件,如果乙及时咨询或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剖析案件,乙就无需对44000元的债务承担责任。十年以后,乙认为其与甲的案件法院审理的不公正,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上述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乙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案件被动的局面,如果其及时的咨询或聘请律师,其可以减少一定的损失。另外,根据乙的陈述(假定乙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在案件审理调解的过程中,法官过于相信甲乙双方存在5万元的债务关系,因为有欠条作为佐证,法官不相信另外的44000元债务为非法债务,因乙一时冲动并和甲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并由乙向甲承担5万元的租金债务。

假定以上乙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乙在该起案件中就出现的几处比较明显的错误:第一,乙应甲的要求向甲多出具了44000元债务的欠条;第二,在甲起诉乙时,乙未及时咨询或聘请律师对该案件进行剖析,并找出关键甲的房屋已出卖的事实,同时在甲房屋已出卖的情况下,甲乙之间又不存在其他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乙向甲多出具的44000元的债务为非法债务的事实;第三,乙不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一时冲动与甲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导致了乙为此要承受本不属于其要承担44000元债务的事实。

因为乙的年龄原因,其无法想起当初租住甲房屋的具体位置,同时,该位置的房屋也早已动迁,对调取甲出售房屋的情况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由于该案件时间的跨度比较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是非常困难的。首先,欠条确实是乙向甲出具的;其次,在案件审理阶段的调解协议也是乙亲笔签名的,及时乙所有的陈述都是客观真实的,对于纠正该案件也造成了很大的阻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尊重客观事实,但其更注重的应该是法律事实,即有证据证明的案件的相关情况,如果只能当事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要承担不利于其自身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降低或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从源头上制止冤案的发生。

虽然,《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但因各种原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异常的困难,因此,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争取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 Powered by 上海安薪发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