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高铁霸座现象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25-12-02 作者:吕亚敏

摘要: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网络的不断完善,高铁已成为公众出行的主流交通方式,其便捷性与高效性极大地提升了出行体验。然而,伴随高铁普及而来的“霸座”现象频发,不仅侵犯了其他旅客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更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挑战。高铁霸座行为并非简单的道德问题,其背后折射出法律规制、执法衔接、权利救济等多重法律困境。本文以高铁霸座现象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法律定性与本质特征,梳理当前治理该现象的法律依据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从立法完善、执法强化、权利保障及法治宣传等维度,提出系统性的法律对策,旨在为遏制高铁霸座行为、规范铁路运输秩序、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高铁霸座;法律定性;法律困境;治理路径

一、引言

高铁霸座行为表现为旅客购买某一座位的车票后,无正当理由占用他人座位,经列车工作人员及其他旅客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拒绝返回自己座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但从法律层面分析,其已触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边界,对铁路运输秩序、旅客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均造成了侵害。当前,我国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铁路运输行为进行规范,但在应对高铁霸座现象时,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标准不统一、惩戒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此类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因此,深入研究高铁霸座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高铁霸座现象的法律定性与本质剖析

2.1 高铁霸座行为的法律定性争议

关于高铁霸座行为的法律定性,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多种观点,主要集中在民事侵权、合同违约、行政违法三个层面,部分严重情形还可能涉及刑事违法。

从合同违约角度来看,旅客购买高铁车票的行为,意味着其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建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向旅客提供客票所载明的座位,而旅客则负有按票入座、不得随意占用他人座位的义务。高铁霸座者无正当理由占用他人座位,违反了运输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构成典型的合同违约行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民事侵权角度分析,被霸座旅客基于其与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合同,依法享有对所购座位的使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高铁霸座者通过强制占用的方式,侵害了被霸座旅客的座位使用权,导致被霸座旅客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座位,其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存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霸座者应当对被霸座旅客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从行政违法角度而言,高铁霸座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体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违反了公共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高铁作为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其运营秩序属于公共交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霸座行为经劝阻无效后,已构成对公共交通秩序的扰乱,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特定情形下,高铁霸座行为还可能触及刑事违法的边界。如果霸座者在列车工作人员及其他旅客劝阻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劝阻,造成列车工作人员受伤、列车延误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

2.2 高铁霸座现象的本质特征

高铁霸座现象看似是个体行为的失范,实则反映出多重社会问题,其本质具有多元性特征。首先,从权利意识层面来看,霸座者表现出明显的“权利滥用”倾向。这种权利意识的扭曲,是霸座行为频发的重要思想根源。

其次,从社会秩序层面来看,霸座行为是对公共秩序的公然挑战。高铁运输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需要所有旅客共同遵守乘车规则,才能保障运输秩序的顺畅。霸座者拒不配合列车工作人员管理,破坏了“按票入座”这一基本乘车规则,导致车厢秩序混乱,影响了铁路运输的效率与安全,其行为本质上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最后,从法治建设层面来看,霸座现象暴露出部分公众法治观念的淡薄。许多霸座者在实施行为时,并未意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认为“最多只是道德谴责”,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三、高铁霸座治理的法律困境

3.1 法律依据分散,针对性规定不足

当前我国规范铁路运输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较为分散,涉及《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但专门针对高铁霸座行为的针对性规定严重不足。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同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晰,部分霸座行为既构成合同违约,又构成行政违法,但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如何实现不同责任形式的衔接与叠加,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导致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

3.2 执法权限模糊,现场处置效率低下

高铁霸座行为的处置主要依赖列车工作人员与铁路公安机关的协作,但实践中二者的执法权限划分模糊,导致现场处置效率低下。一方面,列车工作人员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员工,其职责主要是提供客运服务、维护车厢秩序,但缺乏执法权。当遇到霸座行为时,列车工作人员只能进行劝阻、调解,若霸座者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无法采取强制手段,只能联系铁路公安机关介入。

另一方面,铁路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在高铁运行过程中面临着“出警不及时”的问题。高铁列车处于移动状态,铁路公安机关的警力分布相对分散,当车厢内发生霸座纠纷并请求警方介入时,警方往往需要在列车停靠的下一站才能上车处置,这一过程可能需要数小时,导致霸座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制止,被霸座旅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3 责任承担方式单一,惩戒力度不足

当前我国对高铁霸座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较为单一,惩戒力度明显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在民事责任方面,被霸座旅客若要追究霸座者的侵权责任,需要自行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过程繁琐、成本较高,导致许多旅客选择“忍气吞声”,放弃维权。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往往仅对被霸座旅客进行道歉、安排其他座位等补救措施,并未要求霸座者承担实质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实践中对霸座者的行政处罚多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为主,拘留处罚的适用频率较低。这种轻微的行政处罚与霸座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相匹配,难以对潜在的霸座者形成震慑。

在信用惩戒方面,虽然铁路部门已建立了“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霸座行为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但信用惩戒的力度仍有待加强。

四、完善高铁霸座治理的法律路径

4.1 健全法律规范体系,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针对当前高铁霸座治理法律依据分散的问题,首先应加快《铁路法》的修订进程,增设专门针对高铁霸座行为的规制条款,明确霸座行为的定义、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方式。

其次,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明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边界。

此外,可由国务院或铁路部门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如《高速铁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对高铁乘车规则、霸座行为的处置流程、执法权限划分等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4.2 强化执法协同机制,提高现场处置效率

为解决高铁霸座现场处置效率低下的问题,应明确列车工作人员与铁路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建立高效的执法协同机制。一方面,应赋予列车工作人员一定的现场处置权,在霸座者拒不配合劝阻时,有权限制其部分乘车权利,或在铁路公安机关的远程指导下采取临时约束措施,直至警方到达现场。

另一方面,应加强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建立统一的应急处置平台。列车工作人员在发现霸座行为后,可通过平台快速上报现场情况及证据材料,紧急处理。

4.3 丰富责任承担方式,加大惩戒力度

为增强对高铁霸座行为的法律威慑,应构建“民事+行政+信用”的多元责任承担体系,丰富惩戒方式,加大惩戒力度。在民事责任方面,明确霸座者的赔偿范围,包括被霸座旅客的交通费损失、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鼓励被霸座旅客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在行政责任方面,应提高对霸座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扩大拘留处罚的适用范围。对于拒不配合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霸座者,依法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多次实施霸座行为的,从重处罚。

在信用惩戒方面,应完善铁路旅客信用评价体系,将霸座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延长限制购票的期限(如1至3年),并限制其乘坐高铁一等座及以上席别。同时,加强铁路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将霸座者的失信记录共享至金融、教育、就业等领域,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如限制其贷款、评优评先等,提高失信成本。

五、结论

高铁霸座现象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侵害,更是对公共秩序与法治权威的挑战。当前,我国高铁霸座治理面临着法律依据分散、执法效率低下、惩戒力度不足、维权渠道不畅等多重困境,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强化执法协同机制、丰富责任承担方式、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等具体路径加以实现。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的规则意识与法治观念将逐步提升,高铁霸座行为的治理也将迎来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相信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执法力度的持续强化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高铁霸座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铁路运输秩序将更加规范有序,高铁将真正成为公众出行的安全、便捷、文明的交通方式,为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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