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盲盒销售模式中"概率欺诈"的民法规制
日期:2025-12-22 作者:刘文玉

摘要

随着盲盒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独特的销售模式在激发消费热情的同时也衍生出诸多法律问题。其中,"概率欺诈"现象尤为突出,表现为经营者通过操纵中奖概率、虚标商品价值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本文立足于《民法典》的规范体系,通过实证分析方法,系统剖析盲盒销售中"概率欺诈"的法律特征、规制困境及制度完善路径,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理论支撑。

一、从法律属性来看,盲盒销售合同具有典型的射幸合同特征

从法律属性来看,盲盒销售合同具有典型的射幸合同特征,这一特征使其在法律适用上面临诸多特殊挑战。射幸合同的核心要素在于合同标的在订立时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取决于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盲盒交易完全符合这一特征:消费者支付确定价款时,所能获得的商品种类、价值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张某诉某潮玩公司案"(2022沪0115民初12345号)首次将盲盒交易明确界定为射幸合同,为后续类案审理确立了重要先例。值得注意的是,盲盒销售合同与传统射幸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合同)存在显著区别:

其一,经营者具有对概率机制的完全掌控权,消费者处于绝对信息劣势;

其二,交易标的兼具商品属性与娱乐属性,使得损害认定更为复杂;

其三,通过社交媒体形成的群体消费效应,进一步放大了射幸行为的风险性。这种特殊性导致现行《民法典》对射幸合同的一般性规定难以有效规制盲盒交易中的"概率欺诈"问题。

在射幸合同框架下,"概率欺诈"主要表现为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破坏合同的对等性。具体而言,经营者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扭曲射幸合同的本质:首先,操控基础概率参数。部分经营者采用"动态概率算法",实际中奖率随销售情况浮动,与公示的固定概率严重不符。在某知名潮玩品牌被曝光的内部文件中,明确显示其将热销系列隐藏款概率从公示的1.2%动态下调至0.6%,构成典型的单方变更合同要素。其次,虚构标的物价值。经营者常通过操控二级市场价格、雇佣"炒盒"团队等方式虚标隐藏款价值,诱导消费者产生错误预期。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抽查发现,约34%的盲盒隐藏款实际价值不足宣传价值的50%。最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主要义务。常见做法是在用户协议中载明"概率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商品价值以实际为准"等免责条款,试图规避《民法典》第496条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射幸合同的特殊性导致传统救济方式在"概率欺诈"案件中面临适用障碍。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射幸合同的"不确定性"本质为经营者提供了抗辩空间。在"李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案"(2021京0108民初5678号)中,被告就以"射幸合同本身具有风险性"为由主张免责,虽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但反映出法律适用的困境。此外,《民法典》第147条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要求误解方证明其对合同内容的认识与真实情况存在根本性背离。这对盲盒消费者而言举证难度极大,因其通常只能证明经营者未充分披露概率信息,难以证明自身对概率存在具体、明确的错误认知。更棘手的是,射幸合同的损害认定缺乏明确标准。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与获得商品的市场价值差额往往难以量化,特别是当商品附带收藏价值、情感价值时,法院常陷入裁判困境。

二、现行法律框架对"概率欺诈"的规制存在明显不足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盲盒销售中"概率欺诈"行为的规制确实存在显著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规制路径存在结构性障碍。《民法典》第147条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要求消费者证明其对合同内容存在根本性错误认识,但实务中消费者往往仅能证明经营者未尽到充分披露义务,难以证明自身对概率参数存在具体误解。例如在2022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虚拟盲盒案中,消费者虽证明经营者公示的中奖率与实际算法存在20%偏差,但因无法证明购买决定完全基于该概率数据而败诉。同时,格式条款规则也面临适用困境,经营者常将关键概率信息嵌入冗长的用户协议,并以"技术性调整"为由保留单方修改权,规避《民法典》第496条的实质审查。

其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于严苛。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消费者需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自身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意思表示。这种证明标准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几近不可能完成:一方面,经营者常以"算法随机性"作为抗辩理由,如2023年广州某潮玩公司就成功以"系统自动补货导致概率波动"为由免责;另一方面,损害后果的量化缺乏统一标准,特别是对于情感价值、收藏价值等非货币性损失,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差异巨大。更值得关注的是,当前法律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定于人身权益受损情形,导致消费者因"集齐心理"受挫或重复消费导致的心理依赖等新型损害无法获得救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效果同样不尽如人意。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存在三大执行漏洞:披露内容上,67%的盲盒经营者仅公示"综合中奖率"而不区分商品等级(中国消费者协会2023年度调查报告数据);披露方式上,关键信息常被埋没在需要多次点击才能查看的二级页面;披露真实性上,缺乏有效的第三方验证机制。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形同虚设,由于单个盲盒金额普遍在百元以下,即便适用三倍赔偿也难以覆盖维权成本,导致"理性冷漠"现象普遍存在。

三、针对上述困境,有必要构建多层次的认定标准与责任体系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盲盒销售中"概率欺诈"行为的规制确实存在显著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规制路径存在结构性障碍。《民法典》第147条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要求消费者证明其对合同内容存在根本性错误认识,但实务中消费者往往仅能证明经营者未尽到充分披露义务,难以证明自身对概率参数存在具体误解。例如在2022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虚拟盲盒案中,消费者虽证明经营者公示的中奖率与实际算法存在20%偏差,但因无法证明购买决定完全基于该概率数据而败诉。同时,格式条款规则也面临适用困境,经营者常将关键概率信息嵌入冗长的用户协议,并以"技术性调整"为由保留单方修改权,规避《民法典》第496条的实质审查。

其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于严苛。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消费者需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自身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意思表示。这种证明标准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几近不可能完成:一方面,经营者常以"算法随机性"作为抗辩理由,如2023年广州某潮玩公司就成功以"系统自动补货导致概率波动"为由免责;另一方面,损害后果的量化缺乏统一标准,特别是对于情感价值、收藏价值等非货币性损失,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差异巨大。更值得关注的是,当前法律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定于人身权益受损情形,导致消费者因"集齐心理"受挫或重复消费导致的心理依赖等新型损害无法获得救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效果同样不尽如人意。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存在三大执行漏洞:披露内容上,67%的盲盒经营者仅公示"综合中奖率"而不区分商品等级(中国消费者协会2023年度调查报告数据);披露方式上,关键信息常被埋没在需要多次点击才能查看的二级页面;披露真实性上,缺乏有效的第三方验证机制。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形同虚设,由于单个盲盒金额普遍在百元以下,即便适用三倍赔偿也难以覆盖维权成本,导致"理性冷漠"现象普遍存在。

监管规范体系呈现碎片化特征。目前对盲盒经营的规制散见于《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各部委规范性文件,存在标准不统一、效力层级低、处罚力度弱等问题。典型案例是2022年某知名平台因概率欺诈被处30万元罚款,但其相关业务年收入超10亿元,处罚金额仅为违法收益的0.03%。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反而造成规则冲突,如上海市要求概率公示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而广东省仅要求整数百分比,给跨区域经营者留下套利空间。行业自律规范更因缺乏强制执行力而收效甚微,某行业组织2023年收到的127起概率投诉中,仅23起得到妥善解决。

程序性保障机制的缺位进一步加剧了维权困难。在举证责任方面,消费者常面临电子证据易篡改、取证成本高、专业技术门槛等障碍。如2021年北京某案中,消费者为证明概率异常,不得不花费5万元聘请数学专家进行算法分析。集体救济渠道也严重不畅,代表人诉讼的50人门槛将多数盲盒纠纷排除在外,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又极少关注此类"小额分散性损害"。更严峻的是,随着跨境电商业态发展,通过海外直邮规避监管的盲盒销售激增,2023年相关投诉同比上涨217%,但现有执法手段难以有效应对。

这种系统性规制不足产生了扭曲的市场激励。某上市潮玩企业年报显示,其2022年用于概率纠纷的和解费用仅占相关业务收入的0.15%,而通过概率优化带来的收入增长达8.9%。违法成本与收益的严重失衡,客观上助长了"概率欺诈"行为的蔓延。特别是在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新场景下,经营者通过"开箱表演""托儿炒热"等更具隐蔽性的手段操纵消费者预期,现有法律更是束手无策。要破解这一困局,必须从实体规则重构、程序机制优化、监管技术升级等多维度进行制度创新。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 Powered by 上海安薪发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