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杨某某伙同其丈夫陆某某故意逾期拖欠广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信用卡债务,在接到银行合作的第三方公司催款后,以银行违规催款影响其个人、公司、家庭等为借口,故意向中国银保监会投诉银行,以此威胁该第三方公司,并敲诈勒索赔偿钱款,现已查证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其中两人共同作案涉案金额人民币17.3万元,剩余涉案金额系杨某某一人作案。
二、案件焦点
杨某某虽有合法权利,其所用之手段形式、实质亦完全合法,但所求之金额是否超过权利界限存在争议,是否构成本罪?
杨、陆之行为仍属以合法形式行使赔偿请求权之过程,手段完全不过当,被害人面临应有法律之惩处,没有“胁迫”的存在余地,公民主张正当权利不应在诉求上有所顾忌,若以之“过限”为由施以刑罚之刃,将彻底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控告权。
三、律师辩护意见
1、杨某某行为目的合法,涉案“被害人”皆有侵权行为(至少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侵权行为根本没有),杨某某确有合法权利(隐私权、名誉权、广义人格权)受损害。
2、杨某某手段合法,向银监会控告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没有证据证明其于控告中对违法违规的描述有捏造或夸大,并非胁迫手段。
3、杨某某手段与目的之间有正当因果关系,并非是借控告要挟、勒索,系争取民事权利的正当手段。
4、杨某某索要钱款数额明显过大,虽于诉讼难以得到全部支持,但仍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赔偿多少是商榷和妥协的结果,不属于敲诈勒索。
5、被害人主动联系杨商榷赔偿,无论赔偿义务人是银行还是“被害人”,都不能强求公民精准厘清法律关系,只要杨某某主观上认为被害人有赔偿义务即可以出罪。
6、被害人大多自认有违规侵权,皆系因此而主动赔付,银监虽非司法机关,也只认事实和规范,若无违规,怎会遭受处罚,又怎会“迫于此压力”进而积极给付?无证据支持,且与常理严重不符,毫无采信之可能!
综合评判,无罪。
具体理由如下:
1、目的合法,“被害人”有明确的侵权行为存在。
第一,对于招商银行委托方,其自称“按照作业流程,派员联系村委会主任顾乃超。”至于其是否透露了缘由,说明了欠款一事,没有向顾乃超询问查证,我们不得为知,即便认为并不存在,但其向与杨某某完全无关的第三人传达消息,明显有悖一般社会观念,必然会不当的打扰杨某某的私生活的安宁。
再者,据其法律顾问严志伟律师陈述,“公司告诉杨某某的父亲,其于银行有纠纷,”这便是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第二,对于平安银行的委托方,其存在向第三方泄露信息,并于短信中直接告知“催收行为将对你的生活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对于中信银行委托方,其向杨某某发布明显具有恐吓性的短信,称“败诉后留下案底,会影响家人和子女就业”,又谎称“关于你恶意拖欠诈骗中信银行卡一案,裁决书将发往当地法院执行局”,又称“我行已联合法务部对你侵占公众财产行为定性”……明显夸大了败诉的法律后果,系对广义人格权的侵犯。
再者,据中信银行的委托方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项目主管杨贝陈述:“公司的一个员工因为违规使用没有报备的端口号发了几条催收短信到陆吉友的手机上”,由此可见公司确实存在违规、违法进行催收的侵权行为。
且有不知来路的短信威胁“对接你本人的就职单位,将直接公司高管督促您还款”,以上种种,足见杨某某人格权受侵害之确实,其已不堪疲扰,难以一一确认“被害人”对其侵权之程度。其很可能认为所有被害人都和“中信银行委托方”一样,严重违规侵权。
2、手段合法。
第一,银监会有管辖权。对于被害人的侵权行为,杨某某并不知道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是何许人也,但只要有侵权行为,必然和财产信息的泄露有关,催收公司也肯定是银行所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法律后果一般由被代理人承受,故而根本上讲银行是始作俑者。对于银行违反审慎经营义务的行为,银监会有管辖权。
第二,杨某某、陆吉友二人在投诉控告中所陈述皆为事实,并无虚假或夸张内容,该控告行为是宪法权利、基本权利的行使,是在保护个人和社会法益,而非侵害法益。
第三,公民对于被侵权行为,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求偿,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控告,一是寻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一并追索赔偿、补偿。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利公民维权,法律不仅不禁止公民以控告为窗口一并解决民事赔偿,还做过相应的倡导,多机制争端解决方案正是如此。不可能因为公民在控告时一并提出维权诉求就认为该行为有违法性。
3、索赔数额
第一,嫌疑人并未主动联系被害人索要财物以赔偿其遭受的权利侵害,是被害人在受到嫌疑人投诉、举报后,出于公司面临的压力情况下主动联系嫌疑人协商谈判,嫌疑人。
第二,嫌疑人经合法合规渠道对被害人进行投诉举报后,没有证据证明其采用“威胁”、“要挟”等方式进行索要财物,虽然嫌疑人要求赔偿数额明显较高,但该数额是经与被害人协商之后确认赔偿数额。
综上,杨某某不构成犯罪,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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