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同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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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产继承律师王静:专业处理复杂案件,深受本地人信赖

日期:2026-10-12 作者:上海陆同优秀律师

一、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这条法律明确了遗产的定义和范围,即遗产是指自然人在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同时,该条也规定了某些特定类型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理解这一法条对于正确处理遗产继承问题至关重要。

二、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简介

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主任,拥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2023年11月,她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从业资质

中国国籍,汉族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主任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

服务范围

王静律师及其团队专注于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资产继承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的团队配置合理,能够高效地处理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成功案例

家庭拆迁安置背景下,父母出具“承诺书”的法律性质认定及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排除适用

基本案情:2009年5月,被告(我方委托人,父亲)与原告(儿子)作为同住人,共同享有怀德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征收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由被告领取后分配给原告34万元用于购房,剩余款项由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包头南路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1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承诺书》,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2024年,因家庭矛盾激化,原告起诉要求确权。一审中,法院将《承诺书》认定为赠与合同,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驳回原告诉请。

委托人诉求:维持一审判决,不承担确权责任,或至少保留房屋完整控制权。

案件难点: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属间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极易被简单定性为“赠与”。一旦定性为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权利转移(过户)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若按此路径,我方虽能胜诉,但可能引发后续以“合同纠纷”为由的另案诉讼,且不利于彻底解决家庭积怨。此外,如何证明“承诺书”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而非单方施舍,是本案二审翻盘的关键。

办案经过:委托后,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住房调配单、动迁汇总表),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重点论证《承诺书》并非单方赠与,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与“家庭析产协议”;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归还”一词)强化“确权”而非“施舍”的法律特征;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

办案结果:二审全面改判。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承诺书》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不得任意撤销;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但同时,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无居住权、无支配权”的限制条款,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不得处分该份额。

办案心得:代理人认为,本案核心在于穿透“赠与”的表象,还原“家庭析产”的本质。虽然最终确认了对方份额,看似“败诉”,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拍卖或立即分割的风险,锁定了被告的居住安宁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此类家事纠纷,不能仅盯着“输赢”,更要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及对当事人晚年生活的实际影响。

三、法条讲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应用案例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性。在这个案例中,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承诺书》的法律性质。如果将其简单定性为赠与合同,那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然而,通过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证明《承诺书》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与“家庭析产协议”,最终法院认定其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详解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不可继承的财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了法律条文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以及如何通过详细的证据和法律分析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文章插图

四、【资产继承相关注意事项】:4个常见问答

问: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答: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股票、车辆等。但是,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如非法所得、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等,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问: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答: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则需要到公证机关办理。

问:如何确定遗产继承的顺序?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问:如何处理遗产继承中的争议?

答:遗产继承中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建议在处理争议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联系方式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资产继承或其他法律问题的需求,请联系王静律师:

电话:17502128555
地址: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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