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目前,人工智能算法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从个性化推荐、智能决策到公共服务、司法辅助,算法已深度融入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算法作为一种基于数据输入、逻辑运算与结果输出的自动化决策机制,其高效性、精准性为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尤其在提升治理效能、优化资源配置、便利民生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算法的隐性化运行与无序扩张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与社会问题:算法歧视导致就业、信贷、教育等领域的不公平待遇,算法黑箱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算法滥用引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安全危机,算法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甚至影响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当前,我国正全力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算法治理的法律困境与完善路径,不仅能够回应学术研究的热点需求,更能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数字法治领域的创新发展,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划定法律边界、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数字法治视域下算法治理的核心范畴与法律价值
(一)算法治理的核心范畴界定
算法治理是数字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通过法律、政策、技术等多种手段,规范算法的设计、开发、应用与运行全过程,实现算法权力的有序运行,平衡算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防范算法风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从法律视角来看,算法治理的核心范畴包含三个层面:一是算法主体的规制,明确算法开发者、使用者、运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二是算法行为的规范,对算法的设计逻辑、数据使用、决策过程进行合法性约束;三是算法权益的保障,维护公民在算法运行中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防范算法对权利的侵害。
需要明确的是,算法治理并非否定算法技术的发展,而是通过法治化手段实现“技术向善”,让算法在法律框架内发挥积极作用。与传统治理模式相比,算法治理具有技术性、复杂性、动态性等特点,其治理难度远高于传统领域,需要兼顾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的平衡,避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实现规制的精准化与科学化。
(二)算法治理的法律价值蕴含
在数字法治视域下,算法治理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与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目标契合。其一,公平正义价值。算法的中立性是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但实践中算法歧视、算法偏见等问题,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算法治理通过规范算法设计与运行,消除不合理的算法偏差,保障公民在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利,彰显法治的公平正义理念。其二,安全价值。算法安全是数字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算法滥用、算法漏洞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数据安全受损,甚至威胁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算法治理通过建立健全算法安全保障机制,防范算法风险,维护数字空间的安全稳定。其三,效率价值。法治的核心功能之一是规范秩序、提升效率,算法治理通过明确算法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规范算法运行流程,减少算法纠纷,降低治理成本,同时为算法技术的创新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实现技术与治理的双赢。
三、数字法治视域下我国算法治理的法律现状与实践困境
(一)我国算法治理的法律现状
近年来,我国逐步重视算法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围绕人工智能、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初步构建了算法治理的法律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为算法运行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民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算法运行中的数据收集、使用、存储等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算法运营者的数据安全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针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具体场景,制定了专门的规制规则,细化了算法治理的具体要求。
此外,2026年多家法学期刊重点选题中,均强调要加强数字法治、人工智能规制等新兴领域立法,推动生态环境法典、检察公益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间接为算法治理提供了立法导向。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批与算法相关的案件,如算法歧视纠纷案、个人信息泄露纠纷案等,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算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为算法治理的法治化提供了实践支撑。但总体来看,我国算法治理的法律体系仍处于初步构建阶段,与算法技术的快速发展相比,仍存在诸多不足。
(二)我国算法治理的法律实践困境
1. 立法滞后且体系不完善
算法技术的迭代速度远超法律的制定速度,导致当前我国算法治理立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一方面,现有立法多集中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领域,针对算法本身的专门立法较为匮乏,缺乏一部统领性的《算法治理法》,对算法的定义、分类、治理原则、责任划分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算法治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现有立法存在碎片化问题,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部分条款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算法运行中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但对于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具体问题,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制规则,导致实践中难以有效适用。此外,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垄断等新型算法场景,现有立法的覆盖范围不足,无法应对新型算法带来的法律挑战。
2. 算法监管存在缺位与失衡
算法的黑箱性与技术性,导致算法监管面临诸多困境,存在监管缺位、监管失衡等问题。其一,监管主体不明确,算法治理涉及网信、市场监管、公安、工信等多个部门,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存在交叉监管与监管空白并存的现象,导致部分算法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查处。其二,监管技术相对落后,算法运行具有隐性化、动态化的特点,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适应算法治理的需求,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对算法的设计逻辑、决策过程进行监测与监管,无法及时发现算法歧视、算法滥用等问题。其三,监管标准不统一,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算法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导致监管工作缺乏针对性与科学性,部分算法运营者利用监管漏洞,规避法律责任,加剧了算法治理的混乱。
3. 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
算法运行过程中,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但当前我国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存在诸多不足,难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算法黑箱导致公民难以知晓算法的设计逻辑与决策依据,无法判断算法决策是否存在歧视、不公等问题,知情权难以得到实现。即使公民怀疑自身权益受到算法侵害,也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导致维权困难。另一方面,现有权利救济渠道不够畅通,针对算法纠纷的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救济,存在程序繁琐、周期过长、成本过高等问题,且缺乏专门的救济机构与救济程序,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此外,算法侵权的责任认定难度较大,算法开发者、使用者、运营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导致侵权发生后,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公民维权无门。
4. 协同治理机制尚未形成
算法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公民等多方主体的协同参与,但当前我国算法治理的协同机制尚未形成,治理合力不足。其一,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企业作为算法开发与应用的主体,缺乏主动合规的意识,部分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算法的合法性与安全性,而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难以有效引导企业规范算法运行。其二,行业协会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规则,无法对算法企业进行有效的约束与引导,难以实现行业内的自我规范与自我治理。其三,公民的参与度较低,缺乏有效的渠道参与算法治理,难以对算法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算法治理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此外,产学研之间的协同创新不足,难以实现技术研发、法律规制与实践应用的有机结合,影响了算法治理的效果。
四、域外算法治理的法律实践与经验借鉴
面对算法带来的法律挑战,世界各国纷纷加强算法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治理模式与法律体系,为我国算法治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结合2026年法学期刊重点关注的比较法研究方向,本文选取美国、欧盟、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分析其算法治理的法律实践,提炼可借鉴的经验。
(一)域外算法治理的主要法律实践
1. 欧盟: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严格规制模式
欧盟将算法治理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相结合,构建了严格的算法规制体系。《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明确规定了算法决策的透明度原则,要求算法运营者向公民说明算法决策的依据、逻辑与结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异议权;针对自动化决策,GDPR明确规定,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自动化决策,公民有权要求人工干预,有权对决策结果提出异议。此外,欧盟出台了《人工智能法案》,将人工智能算法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监管,对高风险算法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与合规审查,明确算法开发者与运营者的法律责任,同时禁止使用具有歧视性、危害性的算法。欧盟的算法治理模式,以权利保障为核心,注重立法的系统性与严格性,为我国算法治理中公民权利保障提供了重要借鉴。
2. 美国:以市场导向为核心的灵活监管模式
美国的算法治理以市场导向为核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行灵活的监管模式。美国没有制定专门的算法治理法律,而是通过现有法律体系,如《反歧视法》《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算法行为进行规制,重点防范算法歧视、算法垄断等问题。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通过执法行动,查处算法歧视、个人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与公民权益;同时,美国鼓励企业进行自我规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引导企业规范算法运行。此外,美国注重算法治理的技术创新,投入大量资源研发算法监管技术,提高监管的精准性与效率。美国的算法治理模式,注重市场与政府的协同,监管方式灵活,为我国算法治理中监管创新与企业自律提供了借鉴。
(二)域外经验对我国算法治理的启示
结合域外算法治理的法律实践,结合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可提炼出三点启示:一是坚持权利保障与技术发展相平衡,既要加强算法治理,防范算法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又要避免过度规制,为算法技术的创新发展提供空间,契合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兼顾创新与规范”的核心需求;二是构建系统化、精细化的立法体系,既要制定统领性的算法治理法律,明确核心规则,又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场景的算法,制定专门的规制规则,实现立法的全覆盖与可操作性;三是建立多方协同的治理机制,明确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公民等多方主体的责任,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与公民的监督作用,形成治理合力;四是注重监管技术的创新,加大对算法监管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监管的精准性与效率,实现技术监管与法律规制的有机结合。
五、数字法治视域下我国算法治理的法律路径完善
针对我国算法治理的法律困境,结合域外经验与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目标,围绕2026年法学期刊重点选题方向,从立法完善、监管创新、权利保障、协同治理四个维度,提出我国算法治理的法律路径完善建议,推动算法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一)完善算法治理立法体系,填补法律空白
1. 制定统领性的《算法治理法》
结合我国算法治理的实践需求,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经验,制定一部统领性的《算法治理法》,明确算法的定义、分类、治理原则、主体责任、监管机制等核心内容,为算法治理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立法中,应坚持“技术向善、法治护航”的原则,兼顾技术发展与风险防范,明确算法治理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算法技术健康发展。同时,明确算法开发者、使用者、运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建立算法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处罚措施。
2. 细化现有立法条款,加强法律法规衔接
对《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细化算法治理相关条款,增强可操作性。例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的认定标准与处罚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异议权;在《反垄断法》中,明确算法垄断的认定标准,加大对算法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加强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避免立法冲突,形成上下衔接、左右协调的算法治理立法体系,呼应2026年法学期刊重点关注的“法律体系构建”需求。此外,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新型算法场景,制定专门的配套规章,填补新型算法治理的法律空白。
(二)创新算法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1. 明确监管主体,划分监管职责
建立统一的算法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网信部门为算法治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算法治理工作,市场监管、公安、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避免交叉监管与监管空白。例如,网信部门负责算法整体监管与统筹协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算法垄断、算法歧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算法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工信部门负责算法技术研发与产业发展的引导。同时,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2. 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实现精准监管
借鉴欧盟的分级监管经验,根据算法的风险等级,将算法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领域的高风险算法,如医疗诊断算法、司法辅助算法、金融风控算法等,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合规审查与动态监测,要求算法运营者定期提交算法安全评估报告,确保算法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对于中风险算法,实行常态化监管,要求算法运营者履行备案义务,加强自我合规审查;对于低风险算法,实行宽松监管,主要依靠企业自我规制与行业自律,减少政府干预,为算法技术的创新发展提供空间。
3. 创新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能力
加大对算法监管技术的研发投入,构建智能化的算法监管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算法的设计逻辑、数据使用、决策过程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算法歧视、算法滥用、算法漏洞等问题,实现“以算法监管算法”。同时,建立算法安全评估机制,组建专业的算法评估团队,对高风险算法进行定期评估与不定期抽查,确保算法的安全运行。此外,加强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算法技术素养与法律素养,提高监管的专业性与精准性。
(三)健全权利救济机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1.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明确算法透明度原则,要求算法运营者向公民公开算法的设计逻辑、决策依据、数据来源与使用范围等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于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自动化决策算法,如就业、信贷、教育等领域的算法,要求算法运营者向公民说明决策结果的理由,赋予公民异议权与人工干预请求权,公民对算法决策结果有异议的,算法运营者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与处理。同时,建立算法公开披露制度,鼓励算法运营者主动公开算法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完善算法纠纷的救济渠道
畅通算法纠纷的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简化救济程序,缩短救济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建立专门的算法纠纷调解机构,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与技术人士,对算法纠纷进行调解,实现纠纷的快速化解。同时,明确算法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算法运营者证明其算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轻公民的举证负担。此外,建立算法侵权的赔偿机制,明确赔偿标准,加大对算法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
六、结论
数字时代,算法治理是数字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算法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法律挑战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算法治理的法律体系初步构建,但仍面临立法滞后、监管缺位、权利救济不足、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等实践困境,与2026年法学期刊重点关注的数字法治、人工智能规制等方向的要求仍有差距。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等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完善算法治理的法律体系,创新监管模式,健全权利救济机制,构建多方协同的治理机制,是实现算法治理法治化的关键路径。
算法治理的法治化,不仅能够防范算法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更能够为算法技术的创新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推动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在数字法治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不断完善算法治理的法律路径,实现算法技术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让算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发挥积极作用,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强算法治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回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推动算法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为法学学术研究与实践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