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民间借贷职业放贷人问题探讨
日期:2026-08-12 作者:袁琳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5月,刘先生(化名)因购买商铺需要资金支持,但其本人名下没有可以用于抵押的房产,因此请求陈先生(化名)及其母亲陈女士(化名)以双方共有的一套位于上海市某某区的动迁安置房作为抵押,为其向李先生(化名)的借款提供担保。

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陈先生和陈女士同意提供房产担保。

2017年5月23日,陈先生、陈女士与李先生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20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以到账金额为准;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3%,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合同签订当日,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先生支付200万元。随后,陈先生将该笔款项全部转交给实际使用借款的刘先生。2017年5月26日,双方就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与此同时,刘先生向陈先生、陈女士出具借条及承诺书,明确该笔借款由其实际使用,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利息支付义务。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由于陈先生、陈女士作为合同签署人以及抵押人,需要面对债务承担风险,双方由此陷入纠纷。

2025年5月15日,李先生向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陈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合同约定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等费用。同时,李先生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根据李先生诉讼请求,其主张金额超过400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纠纷,其核心争议在于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具体而言,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李先生与陈先生、陈女士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李先生是否属于未经依法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反复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职业放贷人”。

第三,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之间的本金返还、资金占用损失以及抵押担保责任应如何处理。

在一般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往往会围绕利率过高、利息计算方式不合理等问题提出抗辩。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约定,并不当然导致整个借款合同无效,通常仅涉及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的问题。因此,如果仅围绕利息标准进行抗辩,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3%,虽然该利率水平并不低,但并未达到仅凭利率问题否定合同效力的程度。因此,案件审查重点并非利息是否过高,而在于出借人的身份以及其放贷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特征。

如果能够证明李先生属于未经批准、以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则借款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相关利息、罚息、律师费以及抵押担保条款均可能无法继续适用。

三、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职业放贷人”并非我国法律规定中的正式法律概念,而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一类特殊民间借贷主体的概括性称谓。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相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职业放贷人通常需要结合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需要审查出借行为是否具有反复性、经常性。普通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亲友之间,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例如,亲属之间因资金周转困难产生借款,通常属于正常民间资金流转。而职业放贷行为则不同,其特点在于出借人持续、多次向不同对象提供资金,并通过收取利息获取收益。因此,出借次数、持续时间、涉及对象数量等,均可能成为法院判断的重要依据。

其次,需要审查出借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民间借贷允许资金所有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借贷获得合理收益,但如果出借人将放贷作为主要盈利方式,通过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借款获取收益,则可能突破普通民间借贷范围,进入金融经营活动领域。

再次,需要审查借款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如果出借对象主要为亲属、朋友等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员,一般较难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但如果出借人面向社会范围内不特定人员提供资金,并形成相对固定的交易模式,则更容易被认定具有营业性质。

此外,法院还会结合合同形式、交易流程、资金来源、诉讼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出借人与多个借款人签订高度类似的格式合同,约定统一的利息标准和违约责任,或者长期通过诉讼方式追索借款,都可能成为判断其放贷行为性质的重要参考。

四、本案中职业放贷人的证据认定

在本案中,陈先生、陈女士并未将抗辩重点放在单纯降低利息计算,而是围绕李先生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展开举证。

首先,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李先生此前曾多次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出借人参与诉讼。基于相关线索,法院依法向有关机构调取了李先生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的情况。根据上海市某某公证处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以李先生作为出借人的民间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公证数量达到134件。该证据反映,在较短时间范围内,李先生存在大量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的情况。如果仅是普通个人之间偶发性的资金往来,一般不会出现如此高频率、多数量的借款合同公证记录。因此,该事实成为法院判断李先生放贷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经营性的重要依据。

其次,从合同形式来看,李先生与不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具有较高相似性。虽然不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可能存在差异,但合同中关于利息、逾期责任、担保方式等核心条款较为接近,体现出较强的标准化特点。格式化合同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职业放贷行为,但结合大量借款合同交易记录,可以进一步说明相关借贷行为并非偶发。

再次,本案对于还款事实进行了详细审查。由于刘先生在借款期间通过不同账户向李先生及相关人员支付款项,部分还款记录分散,时间跨度较长。法院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双方陈述以及相关证据,对各笔款项进行了逐项核实。

最终,法院确认陈先生及相关人员已经偿还借款金额共计1,046,000元。

上述证据共同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能够反映李先生长期、多次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并具有明显营业化特征。

五、法院裁判观点分析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并未仅依据借款合同中的利率约定判断双方权利义务,而是围绕出借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借款合同效力进行了重点审查。

关于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资金融通关系。但如果出借人未经依法批准,以放贷为主要方式持续获取收益,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则该行为已经超出普通民间借贷范畴。

本案中,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认为,李先生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后,存在多次向不同主体出借资金的情况。尤其是上海市某某公证处提供的材料显示,以李先生为出借人办理的相关借款合同公证数量达到134件。

法院认为,上述大量借款合同公证记录,能够反映李先生的出借行为具有明显的反复性、经常性和营业性特点,并非普通自然人之间基于亲友关系形成的偶发性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并不代表借款本金无需返还。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承担责任。

六、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即使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借款人仍然需要返还实际取得的借款本金。

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此前发生的还款情况进行了逐笔审查。经审理确认:

陈先生本人于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向李先生转账16万元;

刘先生通过不同账户向李先生及相关人员支付部分款项;

相关还款记录经过法院审查后,最终确认已偿还金额合计为1,046,000元。

在扣除已经偿还部分后,法院确认剩余本金金额为954,000元。

对于李先生主张的合同约定利息、逾期罚息以及律师代理费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原因在于,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关于利息、违约责任等约定条款失去法律依据,不能继续作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

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规则进行了处理。法院考虑到借款实际发生,借款人确实占用了资金,因此并非完全免除资金占用责任,而是支持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与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3%相比,该计算标准明显降低,更符合合同无效情况下利益返还的法律逻辑。

七、抵押担保责任的处理

本案另一个重要问题在于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

陈先生、陈女士以共有房屋为刘先生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如果借款合同有效,出借人可以依据抵押登记实现担保权益。但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原则,抵押担保合同依附于主合同存在。当主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后,作为从合同存在的抵押担保合同也将受到影响。

本案中,由于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双方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亦失去存在基础。法院最终对涉案抵押担保责任作出相应处理。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合同效力审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如果仅从表面看,本案属于普通借款纠纷,借款人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金、利息以及违约责任。但通过对出借人身份以及交易模式进行深入审查后,法院发现该借贷行为已经具有职业放贷特征,因此否定了合同效力,使相关利息、罚息以及担保责任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执行。

八、本案对民间借贷实践的启示

本案反映出,在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中,合同效力审查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实践中,很多借款人面对高额债务时,首先想到的是降低利息或者减少违约金,但如果出借人本身存在未经许可持续放贷的情况,那么案件的关键可能并不在利息计算,而在于合同是否有效。

因此,借款人在面对类似纠纷时,应当关注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交易次数、借款对象范围、合同形式以及是否存在大量关联案件等情况。对于出借人而言,民间借贷与金融经营活动之间存在明确界限。自然人之间基于亲友关系产生的偶发性借贷,一般属于法律允许的民间资金流转行为。但如果个人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却长期以放贷作为盈利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则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都应重视证据保存。

本案中,正是由于相关还款记录虽然分散,但经过系统整理后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才得以准确确认实际还款金额。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对于职业放贷行为进行规制,并非否定正常民间借贷,而是在保护合法资金流转的基础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借贷应当建立在真实、自愿、合法基础之上。任何主体均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资金往来活动,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合同效力审查是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对于出借人而言,应当依法开展资金出借活动,避免因长期、反复从事未经许可的放贷行为导致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对于借款人而言,在面对债务纠纷时,也应当全面审查交易的背景及出借人行为特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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