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利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的古风女子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首次从司法裁判角度确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作品属性,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及,并入选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十个重大影响力事件。
2024年,上海设计师林晨利用AI软件创作的《伴心》图被法院认定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2025年,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AI辅助创作视频案,确立了“连续性智力投入与实质性表达转化”的认定标准。2026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将法律审视焦点从AI生成结果转向创作起点,审理了全国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纠纷案。
短短数年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认定问题从学术讨论走向司法实践,裁判规则在个案中逐步成型。本文立足我国司法实践,梳理AIGC著作权认定的演进逻辑、核心共识与现实争议,并尝试构建具有操作性的判断规则体系。
2023年2月,原告李某某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创作了一幅古风女子画像《春风送来了温柔》。其创作过程包含多轮精细化操作:输入数十个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提示词引导系数等多项技术参数,经三次调整模型权重、随机数种子及提示词内容后,最终选定涉案图片并署名发布于社交平台。被告刘某某未经许可,将该图片截去署名水印后作为配图发布于自媒体账号,辩称其行为属于“非商业用途”,不构成侵权。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二:其一,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二,若构成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谁。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双方均未上诉。法院的裁判逻辑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涉案图片构成美术作品。法院认为,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查明人类使用AI模型的技术原理是否给人以创作空间,以及生成的内容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本案中,原告通过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等行为,体现了对画面元素的个性化选择与审美判断;生成过程经四轮迭代优化,形成与在先内容可识别的差异,满足《著作权法》“智力成果+独创性”的核心要件。第二,原告为涉案作品的作者。法院明确指出,著作权法限定作者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涉案图片基于原告的直接智力投入产生,其对生成过程的可控性与表达选择权决定了权利归属,故原告享有著作权。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评价:“这种著作权的出现是具有世界性意义的,而我国法院对该案的分析和裁判,也是具有世界性领先价值的。”本案的突破性在于:首次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为全球人工智能法律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判决并未采取“一刀切”的立场,既没有因为AI介入而一概否定作品属性,也没有无条件承认所有AI生成内容均受著作权保护,而是在个案中精细审查人类智力投入的具体程度,这种审慎务实的司法态度值得充分肯定。
首案之后,涉及AIGC的著作权案件逐渐增多,司法机关的裁判思路呈现出清晰且连贯的演进脉络。在早期人工智能以规则驱动为主的阶段,生成逻辑相对简单,输出内容的随机性较弱,司法审查更多聚焦于有无自然人直接创作的形式判断。2019年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自然人创作完成是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单纯由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因未体现人类独创性表达,不能认定为作品。这一阶段的核心立场是:完全由AI软件生成的内容,缺乏自然人的智力投入与个性化表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否定其可版权性。需要指出的是,此阶段的裁判背景是早期AI技术尚处于“规则驱动”阶段,用户干预空间有限,判决结果虽有局限性,但在当时技术条件下具有合理性。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与“人机协同”创作模式的普及,法院的审查重点发生转变——不再局限于内容是否由AI生成,而是聚焦于用户在AIGC生成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审查的核心维度包括:提示词的设计是否体现个性化选择、生成参数的调整是否具有创造性、输出结果的筛选是否体现审美判断、后续修改完善是否构成实质性智力劳动。“春风送来了温柔”案正是在这一阶段的标志性判决。法院认定,原告通过多轮精细化操作形成的图片,体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的可证明性”。这一转变标志着司法审查从“技术形式”迈向“智力实质”,对于正确界定人机协同创作成果的法律属性具有深远影响。
2025年以来,多模态生成、智能体交互等前沿技术快速发展,司法审查向纵深推进。法院开始关注创作过程的可验证性与可复现性,形成了过程举证与结果审查相结合的认定模式。权利人不仅需证明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还须提供能够还原人机交互过程的证据,例如提示词修改记录、参数调整详细日志、多轮生成结果对比材料、后期编辑具体痕迹等。这一发展回应了“算法黑箱”带来的事实认定难题,巩固了著作权法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基本立场。从证据法角度来看,“过程举证”标准的提出实际上为AIGC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权利人若无法提供可验证的创作过程证据,将面临败诉风险。
综合近年来多起典型判例,我国司法机关在AIGC著作权认定方面逐步形成了两大核心共识。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意识与创作意志,不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主体要件,这是界定AIGC法律属性的前提。在“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法院明确著作权法限定作者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AI模型不能成为“作者”。在四川AI辅助创作视频案中,法院同样强调,无论创作方式如何新颖,产生法律意义和规范价值的主体始终是人类。2025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亦重申:AI不具民事主体资格,其生成内容不构成服务提供者意思表示。这一系列判决共同构筑了“人类创作主体性”这一不可动摇的制度基石,对于应对未来通用人工智能(AGI)可能带来的主体性挑战具有前瞻性意义。
若人类在AIGC产生过程中进行了个性化、独创性的智力投入,且该投入形成体现个性化表达的成果,则相关内容可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具体裁判实践来看,“实质智力投入”的判断可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其一,提示词的精细化程度。简单、平庸的提示词所输出的生成物不构成作品;而经过精心设计、体现明确创作意图和审美判断的提示词,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智力投入。在桂林某案中,原告输入“二十四节气之大雪标题,这个节气有‘小雪腌菜,大雪腌肉’的俗语”等提示词,法院认为仅提供主题概念,未直接、具体地设计视觉元素,属于“指令性操作”而非“表达创作”,故不构成作品。这一区分标准实际借鉴了著作权法中“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理,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其二,生成过程的迭代与控制。“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原告历经三次调整模型权重、随机数种子及提示词内容,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法院认定其对生成过程具有“控制和预见”能力。四川“古风卷轴”案中,法院同样强调,完全相同的关键词无法生成完全相同的图案,创作者必须经历多次出图、筛选的过程才能获得最终效果,这种对最终成果的“控制和预见”能力是认定作品的关键因素。“控制与预见”标准的提出,实际上将著作权法对创作行为的要求从“直接创作”拓展到了“有效控制创作过程”的层面,这是对人机协同创作现实的务实回应。其三,创作过程的证据可验证性。最新司法趋势要求权利人提供能够还原创作过程的证据。四川AI视频案中,法院查明原告经历了撰写脚本台词、用AI软件生成分镜、筛选素材、生成配音配乐、使用剪辑软件进行视听融合等复杂的人机协同过程。法院认为,原告对视频的叙事节奏、转场逻辑、声画对位等核心表达要素形成了实质性控制和个性化选择,其智力劳动已从“思想”层面转化为具体的“表达”,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阈值。该案对于视听作品与AI生成内容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其“过程审查”方法论对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价值。
在核心共识之外,司法实践正在面对若干更具挑战性的前沿问题。2026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某文化公司主张,其精心构思的六组特定英语词组构成的提示词(如“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古代手绘手稿”等)构成文字作品,被告利用相同提示词生成画作构成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等词汇的组合,属于“思想”层面的构思而非“表达”层面的具体创作,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判决重申了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核心原则,将法律审视的焦点从AI生成结果转向创作起点。该案也引发了一个更深层次的追问:如果提示词本身足够具体、足够独创,是否可能构成作品?比如包含详细的人物姿态、光线角度、色彩搭配、构图比例等具体描述的提示词,与仅提供主题概念的提示词显然不可同日而语。这一问题有待后续司法实践给出答案。
与“人机协同创作”相对的是AI“一键生成”模式。2026年浙江杭州中院披露的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案具有典型意义。原告系知名社交平台经营者,被告B、C公司共同运营一款AI写作工具,可定向为用户提供该社交平台风格的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等内容的一键生成服务,并诱导用户发布文案到该社交平台。法院认为,“技术是中立的,但技术的应用并非中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该案明确:AI“一键生成”内容因其缺乏人类的实质性智力投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利用AI批量生成虚假内容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AI服务提供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值得深入分析的是,“一键生成”模式下并非完全没有人类干预——用户点击“生成”按钮本身即为一种干预行为,但法院实质上认定,这种极低程度的干预不足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智力投入”阈值。这一立场与美国版权局关于AI生成内容“最低限度创作”标准的拒绝理由具有内在一致性,反映了全球范围内对AIGC著作权认定的趋同认识。
202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B612咔叽App抄袭抖音“变身漫画”AI模型结构与参数,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判赔160万元。此案系全国首例将AI模型结构与参数纳入法律保护范畴的判例,明确高投入研发的模型可构成竞争利益,直接复制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裁判思路的启示在于:当AIGC成果因缺乏人类智力投入而不构成作品时,权利人仍可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保护。从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化视角来看,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制度之间应当形成协同保护格局,单一制度的保护盲区可以通过其他制度加以弥补。对于AI模型的训练数据集合,如果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独创性,也可能构成汇编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综合上述司法裁判规则,律师在代理AIGC著作权相关案件时,可遵循以下判断逻辑:第一步,审查创作主体。确认是否存在人类的实质性智力投入。若内容为AI“一键生成”,使用者仅输入基础性指令而无后续创造性干预,则不应认定为作品。可参考桂林案中“指令性操作”与“表达创作”的区分标准。第二步,审查创作过程。评估人类智力投入是否达到“独创性”阈值。重点关注:提示词的设计是否具体、精细,是否体现个性化审美判断;生成过程中是否存在多轮迭代、参数调整、结果筛选;创作者是否对最终表达具有“控制和预见”能力。可参考“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对创作过程的精细化审查。第三步,审查证据可验证性。对于主张享有著作权的AIGC成果,权利人应能够提供创作过程的证据,包括提示词修改记录、参数调整日志、多轮生成结果对比、后期编辑痕迹等。四川AI视频案确立的“过程举证”标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此外,律师还应注意区分不同类型作品的特殊要求,例如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与美术作品存在差异,文字作品与图片作品的判断侧重点也不尽相同。
对于AIGC创作者而言,应当保留创作过程证据,建议记录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多轮生成和筛选的完整过程,必要时对关键操作步骤进行截图或录屏;在作品发布时标注AI辅助属性,虽然标注本身不影响著作权认定,但有助于在侵权纠纷中证明创作来源;同时注意区分“AI辅助”与“AI生成”,前者可通过实质性智力投入获得著作权保护,后者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具体而言,创作者应当在创作过程中有意识地增加个性化干预的环节——不是简单输入一个指令等待输出,而是对输出结果进行筛选、调整、二次加工,形成可见的创作链条。对于AI工具开发者和平台运营者,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权利归属,参考Midjourney等平台的做法,对用户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同时建立版权风险防范机制,如AI“一键成片”案所示,服务提供者需建立投诉通道与内容过滤措施,不得长期放任侵权内容存在。从平台责任的角度看,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内容审核、标识管理、投诉处理等法定义务,著作权合规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对于AIGC成果的使用者,应谨慎使用未经授权的AIGC成果,如“春风送来了温柔”案所示,AI生成内容可能构成作品,未经许可使用可能构成侵权;同时区分不同场景的合规要求,商业性使用与个人学习使用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AIGC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命题,是在激励创新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寻求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惩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权行为,促进规范有序发展”,这一立场为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从制度建构角度看,未来需要在以下几个层面进一步完善规则:其一,细化“实质智力投入”的认定标准。当前“实质性智力投入”标准仍具有一定模糊性,不同法院在个案中的判断存在差异。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明确提示词精细化程度、创作过程控制力、证据可验证性等具体判断维度。可以考虑引入“创作控制力测试”与“审美选择空间测试”作为辅助判断工具,前者侧重于对创作过程的可控性,后者侧重于对表达结果的个性化选择。其二,区分不同应用场景制定差异化规则。根据纯辅助汇编、创意启发、人机协同创作等不同场景,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著作权认定规则。例如,专业创作者使用AI作为效率工具的场景,与普通用户使用AI娱乐性生成图片的场景,在智力投入程度上显然存在差异,应当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其三,明确AI模型和数据的保护路径。当AIGC成果难以通过著作权法获得保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等制度可作为补充保护路径,如AI模型结构与参数抄袭案所示。对于AI模型的训练数据集合,如果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独创性,可能构成汇编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其四,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AIGC著作权是全球性议题,我国法院在“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展现的裁判智慧已具有国际影响力,未来应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规则构建,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AIGC著作权治理体系。
从2019年否定“纯AI生成”可版权性,到2023年“春风送来了温柔”案首次确认AI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再到2026年提示词著作权案的边界划定,我国司法机关在AIGC著作权认定问题上呈现出清晰的演进轨迹。这一轨迹的核心逻辑始终如一: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创造,而非技术工具的自动输出。当技术迭代不断挑战既有法律框架,司法裁判在坚守“人类创作主体性”这一制度根基的同时,也在动态调适审查标准——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从结果审查到过程举证。这种审慎包容的司法立场,既稳固了著作权制度的根基,也为技术创新预留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理解和把握这一演进逻辑,在个案中准确适用“实质智力投入”的判断标准,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参与完善这一新兴领域规则的责任所在。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重三个层面的策略准备:一是技术层面,充分了解AI生成内容的技术原理和操作过程,确保能够准确描述和证明当事人的智力投入;二是法律层面,深刻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最新司法动态,准确把握“思想/表达二分法”和“独创性”判断标准;三是证据层面,建立完整的证据链管理体系,从创作之初即开始系统保存创作过程的相关记录。唯有如此,才能在快速演进的AIGC著作权司法实践中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附言
本文所引案例均来源于公开司法裁判文书及权威媒体公开报道。文中援引的“桂林某案”“四川‘古风卷轴’案”“四川AI视频案”“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AI辅助创作视频案”等案例,因相关裁判文书尚未全文公开或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部分细节系依据法院公开信息及权威媒体报道整理。文中所有案例分析及法律观点均系作者个人学术见解,不代表任何司法机关的官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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