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
CIVIL SUBJECT
【以案说法】关于李某与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办理心得
日期:2023-12-05 作者:李晓瑞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因系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宝山区盒马X大场店的签约社区团长,平常负责本小区购买盒马商品的售后以及订单配送、优惠商品推送等事宜,因为其团长身份平常会经常接触宝山区盒马X大场店的员工。因为工作需要李某和其他社区的团长被宝山区盒马X大场店的员工拉进“盒马X大场店优秀团长互动群”里。平常李某及其他团长因各小区的订单及售后均在本群里沟通,有时盒马的员工也会和包含李某在内的团长加微信进行私聊。2022年8月份,高某(盒马X大场店的会籍营销主管)告知李某及其他团长,目前盒马在搞针对社区团长的优惠购卡活动,通过他购买礼品卡可享受8折优惠。因李某爱人在经营公司,礼品卡可以作为礼品给到客户及员工,对礼品卡有很大需求,所以就联系高某购买。前期李某通过高某购买的礼品卡及电子产品均已兑现,且已兑现的礼品卡及电子产品均是盒马X大场店的在售商品,上述商品均是高某在店内交付给李某的。之后李某又通过高某购买礼品卡及手机且费用交付给了高某,但高某没有兑现,后高某因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律师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笔者作为该案的代理人主要从以下角度思考

一、李某认为高某系被告的员工,李某通过高某支付购物金给被告,在此期间高某是作为被告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被告理应对高某在履行职务中收取李某的购物金承担返还责任,并承担因未及时返还而产生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首先,根据李某提供的第一组证据(2023)沪0115民初18504号《谈话笔录》,在该笔录中盒马(中国)有限公司也正是被告的总部已经确认李某的社区团长身份,并将李某作为签约社区团长的信息截图提供给法院。李某所在的小区主要是由宝山区盒马X大场店包含高某、郑某某、徐某在内的人员负责对接相关业务。李某成为签约社区团长后,李某被拉进“盒马X大场店优秀团长互动群”内,平常在该群里各小区团长会和盒马X大场店的工作人员沟通商品的售后以及订单配送、优惠商品推送等事宜。高某在群里备注信息为盒马x会员店,郑某某在群里备注信息为盒马x会员店大头,英文名称chance是大场店店长徐某。高某多次在群里回复李某及其他社区团长,回复内容均是以盒马x会员工作人员的身份回复。从上述证据上李某有理由相信高某系被告的员工。

其次,根据李某提供的李某与高某的微信聊天,高某和李某的聊天内容都是在为被告做事,履行职务行为。李某提供的证据3第3页“盒马工作台”上面明确显示:地推人员:高某,供应商:盒马员工。李某通过高某购买被告的礼品卡已经兑现部分,均是被告店内正在销售的礼品卡,高某全部将礼品卡激活图以及门店现场结算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另2022年10月17日高某通过微信发送一张图片给李某,图片显示“15:00 2022.10.17 签到打卡·高某,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XXX号· 上海东方环球企业园”并发信息“下次去你们公司办?”,该图片是盒马在举办免费的企业下午茶活动。李某回复“我们公司可以啊,但是不知道人可以这么多吗?很多人吗”高某回复“可以啊,我们50-100人都可以”。之后高某又发两张图片给李某,李某问其“你是说我们公司的员工来,是吗 还是你们找人过来”,高某回复“员工啊”,李某回复“哦,哈哈哈哈,那可以”,高某回复“我们免费的企业下午茶”,不管是高某在盒马X大场店优秀团长互动群的回复内容还是高某与李某的微信沟通内容,均是高某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从事的公司事务,在履行职务行为。

第三,2022年9月12日高某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一张微信聊天截图,截图内容为微信昵称“盒马贺梦迪”与高某的微信聊天,高某问“不忙回个电话”,微信昵称“盒马贺梦迪”回复“因为中秋快递延误,55万的卡要明天上午发到,明天上午过机,中午闪送到你手里,放心”,高某回复“昏过去,抓紧时间,客户催得紧,务必明天一定搞定”,微信昵称“盒马贺梦迪”回复“放心放心”。微信昵称“盒马贺梦迪”系盒马X大场店行政主管。

2022年10月26日高某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一张微信聊天截图,截图内容为郑某某与高某的微信聊天,高某“我让辣玲玲明天10点半找你。你把卡给她”,郑某某回复“哦”,高某回复“我让她直接找你,如果晚上我给她了,我会和你说的”,郑某某回复“好的”。李某的微信昵称是“花不误辣琳琳”被高某叫成“辣玲玲”。2022年10月27日李某去盒马X大场店后与郑某某微信聊天,李某问“到了嘛”,郑某某回复“还没”,李某称“还有多久啊”,郑某某回复“你先吃点东西”,李某称“我做了快2个小时了”,郑某某回复“抱歉,实在也不是我希望的”,李某问“你还有多久啊”,郑某某回复“高老板到了,你和他联系一下”。郑某某是高某的属下。

2022年11月4日高某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一张微信聊天截图,截图内容为微信昵称“小眼睛”与高某的微信聊天,高某问“手机明天能搞定了么?我要回复客户啊,我都被她盯死”,小眼睛回复“开会,等下,应该没问题”,高某回复“主要这个客户和我说了好久了,所以客户急,你想办法,明天搞定了”,微信昵称“小眼睛”是盒马X大场店家电主管。

以上证据足以让李某相信高某是盒马员工的身份,李某通过高某购买被告的礼品卡除了高某在接待之外,还有贺梦迪、微信昵称“小眼睛”的工作人员、郑某某都在跟进接待。上述人的行为都是在为被告做事,在被告处履行职务行为。

第四,虽然被告庭审期间辩称高某是被告外包公司的员工,外包公司主要负责地推、配送等服务,但是李某自始至终没有看到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高某是外包人员,外包人员主要负责地推、配送等服务。除此之外,李某认为李某不管是作为签约社区团长还是作为一般消费者,李某不管是去线下盒马大场店购买商品还是线上购买商品,被告均没有在明确位置标明盒马公司招用的人员有外包人员,外包人员的职务范围不包含销售。相反,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更能证明高某的员工身份,以及职务范围。李某属于盒马X大场店的优质客户,其负责对接李某的工作人员就是高某,李某通过高某购买被告的礼品卡以及手机、电器,其中交付的礼品卡及手机均是被告盒马X大场店店内在售的礼品卡及手机,所以李某有充足理由认定高某系被告的员工。另被告代理人开庭称礼品卡被告线上线下有正规销售渠道,李某完全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其代理人的陈述并不属实,截至目前关于盒马X大场店销售礼品卡的渠道只有线下,并未开通线上购买渠道,李某大额购买被告的礼品卡,高某作为对接店内优质客户的销售主管,李某通过高某购买,其先前的事实让李某足以认为就是李某再向被告购买,高某的行为就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第五,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人在一审期间曾向被告发问“高某已经交付兑现的礼品卡、手机是否是被告销售的?”,被告代理人回答“能够兑现的礼品卡一定是真实存在,但如何流落到高某手中,被告不清楚。”。代理人认为被告也认可高某已经兑现交付给李某的部分礼品卡及手机均是被告的,那么李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在去被告处购买相关商品支付费用时不可能先要求被告处的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来确认其员工身份后才能再确定支付,何况李某是被告的签约社区团长,在做团长时已经和被告处的员工有过接触,相互认识,且李某已经从被告处通过高某拿到了部分商品。被告作为高某的管理者,其不清楚高某通过什么途径将店内价值10万余元的货物发送给客户,李某作为一般消费者,更无法辨别高某的真实行为,而根据李某的证据足以让李某相信高忠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至于高某为何没有将购物金交付给被告,李某认为系被告本身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不能将被告的过错归咎到李某身上。

最后,根据法院调取的(2023)沪0113刑初297号高某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高某系被告“盒马X会员”场中路店营销主管,其利用其在“盒马X会员”场中路店担任营销主管的职务便利,将店内价值10万余元的货物发送给客户……认定高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认为李某将其购物金通过高某支付给被告,高某未将李某的购物金交付给被告,系高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被告的公司财物,被告对于高某的管理存在漏洞,才导致高某涉刑,这是被告与高某的事情,与李某无关,李某在通过高某向被告购买礼品卡、手机、电器时无论是已经兑现部分还是未兑现部分高某均在履行职务行为,并没有虚构事实骗取李某。且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5高某称可以为李某开具发票,基于此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因被告在高某涉刑后未及时返还,应承担因未及时返还而产生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 Powered by 上海安薪发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