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深入探讨了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相关问题。首先阐述了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概念与特征,接着分析了其确定依据,包括当事人约定、投资条约规定以及相关国内法。然后探讨了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解决途径。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管辖权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最后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旨在为完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确定依据;冲突解决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纠纷也随之增多。国际投资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重要方式,因其具有专业性、中立性、终局性等优点,受到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广泛青睐。而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是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启动和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它决定了仲裁庭是否有权对特定的国际投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因此,深入研究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概述
(一)概念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是指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国际投资争议案件行使审理和裁决的权力。它明确了哪些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以及由哪个仲裁机。
(二)特征
1.国际性:国际投资仲裁涉及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和东道国,其争议往往具有跨国因素,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执行也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2.专业性:国际投资仲裁通常涉及复杂的投资法律问题和商业问题,需要仲裁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投资领域的经验。
3.自愿性:国际投资仲裁一般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启动,体现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4.终局性:仲裁裁决通常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三、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一)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确定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最主要依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书。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事项:应明确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通常应与国际投资活动相关。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也可以约定临时仲裁庭。
例如,在一项跨国投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样的仲裁条款就为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投资条约规定
许多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都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作出了规定。双边投资条约(BIT)是两个国家之间为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而签订的条约,其中通常会包含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议解决的条款,允许投资者在特定条件下将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
例如,中国与某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争议一方提出协商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投资者有权将争议提交:
1. 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依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设立专设仲裁庭进行仲裁。”多边投资条约如《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也建立了专门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为缔约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仲裁解决途径。
(三)相关国内法
国内法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确定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国内法可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仲裁程序的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作出规定。例如,一些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国内法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仲裁庭缺乏管辖权。另一方面,国内法可能对特定类型的投资争议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进行限制。例如,某些涉及国家主权、公共政策等方面的争议可能被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
四、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
(一)表现形式
1.不同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当同一投资争议可能被提交到不同的仲裁机构时,就会出现不同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例如,投资者可能同时依据投资条约中的规定将争议提交ICSID仲裁,又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其他商业仲裁机构仲裁。
2.仲裁庭与国内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在某些情况下,国内法院可能对同一投资争议具有管辖权,而仲裁庭也依据仲裁协议主张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仲裁庭与国内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例如,东道国可能在国内法院对投资者提起诉讼,而投资者则主张依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
3.不同投资条约下的管辖权冲突**:当投资者同时符合多个投资条约的保护范围时,可能会出现依据不同投资条约提起仲裁而产生的管辖权冲突。例如,一个投资者可能同时是两个双边投资条约的缔约方投资者,其可以根据不同的条约将同一争议提交不同的仲裁。
(二)产生原因
1.仲裁协议的多样性:当事人可能签订多个不同内容的仲裁协议,或者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对仲裁作出不同规定,导致管辖权的不明确。
2.投资条约的复杂性:不同的投资条约在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上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可能利用这些差异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仲裁途径。
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差异:国内法对仲裁的规定与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可能存在不一致,导致管辖权的冲突。
(三)解决途径
1.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选择一个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来处理争议,避免管辖权冲突。
2.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决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和法律对管辖权冲突作出决定。例如,ICSID仲裁规则规定了当出现管辖权争议时,由仲裁庭作出初步裁决。
3.国内法院的司法审查:国内法院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管辖权等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在必要时解决管辖权冲突。
五、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某跨国公司(投资者)与某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在东道国进行矿产开发项目。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约定将因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某国际商业仲裁机构仲裁。同时,该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也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将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交ICSID仲裁。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双方因税收政策等问题产生争议,投资者同时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和双边投资条约分别向商业仲裁机构和ICSID提出了仲裁申请。
(二)管辖权问题分析
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一般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商业仲裁机构依据该条款主张管辖权具有合理性。同时,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仲裁规定也为投资者向ICSID提交仲裁提供了依据。
2.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在此情况下,出现了商业仲裁机构与ICSID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根据相关规则和实践,可能需要通过当事人协商、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决定以及可能的国内法院司法审查来解决。例如,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继续仲裁,或者由其中一个仲裁机构根据先受理原则或其他合理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三)案例启示
此案例表明,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管辖权冲突时有发生。投资者和东道国在签订合同和投资条约时,应尽量明确仲裁的适用范围和方式,避免出现管辖权的不明确。同时,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在处理管辖权问题时,应依据相关规则和法律,公正、合理地作出决定。
六、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发展趋势
(一)管辖权范围的扩大
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投资者对投资保护的需求不断增加,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例如,一些投资条约对“投资”的定义更加宽泛,将更多的经济活动纳入投资范畴,从而使更多的争议可以提交仲裁。
(二)对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越来越重视对东道国公共利益的考量。仲裁庭在行使管辖权时,不再仅仅关注投资者的利益,也会考虑东道国的环境保护、公共健康、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因素。这可能导致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对管辖权的行使更加谨慎。
(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融合
除了传统的仲裁方式,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调解、协商等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与国际投资仲裁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例如,一些仲裁规则允许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终止仲裁程序。这种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融合有助于更高效、灵活地解决国际投资争议。
七、结论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是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与经济实力欠发达的地区的国家的经贸往来中,我国往往扮演者资本输出国的身份,在此情况下保护我国投资者免受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经济实力欠发达的国家的宏观政策规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全面同意+重要例外”的风险在于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仍有被诉的风险,但这种风险由于经济实力欠发达国家资本输出能力的有限,从宏观角度来看是可以接受的。其次,“全面同意+重要例外”的“同意”表达也给予了那些与华贸易关系中处于资本输入国的国家更多的本国利益规制权。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与主力国对发展中国家的一定让利有助于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利益平衡的达成,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我国的持续资本输出。它涉及到当事人约定、投资条约规定以及国内法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在实践中,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面临着冲突等挑战,需要通过当事人协商、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决定以及国内法院的司法审查等多种途径来解决。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呈现出范围扩大、注重公共利益考量以及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融合等发展趋势。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保障国际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国应加强在投资条约谈判和国内法制定方面的合作与协调,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也应不断提高处理管辖权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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