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如何在美国生根发芽?美国对国际法的理解与认识经历了怎样的变化?保留了哪些历史传统?美国的国际法观念如何影响了其国际法实践?马克·韦斯顿·贾尼斯教授的《美国与国际法(1776-1939)》或许为我们提供了些许答案。本书论述了1776年北美独立战争打响至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期间美国独特的国际法传统,展现了美国视角下的国际法发展史。1本文将以书籍内容概述引入,详细阐述笔者根据书中内容总结出的美国与国际法关系的五个时期,最后提出笔者关于国家与国际法关系的思考。
一、本书概述
本书是国别史维度下的国际法(学)史著作,它没有采用以往将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折衷法学派划分叙述的方式,而是将国际法(学)在美国的发展脉络解构成一篇篇人物小传,布莱克斯通、边沁、杰弗逊、麦迪逊、马歇尔、肯特、惠顿、道奇、伍斯特、拉德、伯里特、坦尼、利伯、菲尔德、沃顿、鲁特、斯科特、塔夫脱、威尔逊、霍姆斯、洛奇、鲁特、摩尔等人尽在这幅长轴画卷中。贾尼斯通过勾勒这些不同背景、不同年代、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士的思想肖像,叙述美国建国至二战期间国内政界、法律界、学界以及乌托邦主义者对国际法性质、国际法如何引导国家实践、国际法的运用等基本理论问题的思考,来透视国际法本身和国际法学科的发展。贾尼斯将国际法至今没有在实质上获得突破进展,没有成为超国家法的原因,溯源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原因在于国际法未能成功地保障世界和平。“和平”也正是贯穿全书的线索,是美国各界人士论述国际法、认知国际法的关键词。正如书中所述:“这是一个美国的故事,是一个自诩为上帝选民的美国如何尝试通过国际法从巩固自身独立与主权地位到处理世界争端、主导世界秩序、成为世界最高道德代表的故事。”2
本书论述以时间顺序展开,一方面从美国的整体发展以及美国发展的不同时期对国际法的看法态度的变化进行介绍,另一方面从国际法以及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的成果进行讲解。全书共十一章,作者从美国独立讲到两次世界大战后,每一章都涉及到各个时期美国国际法大家的主要学说和观点。各章除了有着时间上的关系外,也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如本文第四章末尾提到的英美仲裁,就是第七章所重点介绍的部分。简而言之,本书的主线为不同时代背景下美国人对国际法的看法及态度。根据美国人对国际法态度的不同,笔者将1776年至1939年划分为四个时期,分别是初识期、利用期、蜜月期与矛盾期;在此基础上,笔者还补充了1939年至今这一时期的相应内容。
二、美国与国际法关系的五时期
(一)初识期:初识国际法(1776-1800)
这一时期,美国学者开始认识到国际法的性质与其重要性。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1765-1769年出版的《英国法释义》3中,将普通法中关于“万国法”的概念传给了美国法学家;而边沁对这个概念并不满意,故而在1789年创造出一个新词汇——“国际法”,这个词随后为后世所沿用。但是作者认为,这两个概念本质上是不同的,但是美国人却往往将其混淆。为了厘清这两个概念,作者分别考察了“万国法”与国际法提出的背景及相关学者阐述。在作者看来,布莱克斯通的“万国法”是指:“从自然理性推导出,基于文明地区民众的普遍同意而建立起来的一套规则”,4即他认为的万国法是一种实践法;万国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在于万国法的渊源具有普遍性;万国法包括自然法观点。而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对万国法的分析过于简单,提出了国际法的新概念,即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不包括调整个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尤其是商人法和海事法),更不应涵盖自然法这类内容。作者指出对这两个概念的混淆也形成了美国人现在所称的冲突法问题,即没有一国的法律能够解决在私法领域的冲突。此处作者关于两位学者观点的客观分析给予了我很大的启发。为了探究国际法,作者先从概念入手;在对概念进行解析时他并非简单的进行解释,而是以对各位学者的同时期著作甚至是判例进行的深入分析为基础。在对比观点时他也并非直接给出是非对错的判断,而是结合相关学者的经历、哲学观点进行了合理性论述。在客观中立的对比中,在不断与当代美国国际法发展的情况呼应中,让读者跟随着他的思路得出:“万国法与国际法的概念从不相同”的观点。
万国法(此时国际法仍被称为万国法)对建国时期的美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布莱克斯通的观点和英国普通法的传播使得万国法的概念在美国深入人心,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之时就引用了万国法以论证其独立的合法性。如独立宣言中“某些真理不言而喻”的论断是对自然法的引用,也是布莱克斯通认可的万国法涵盖的内容。杰弗逊和其他的美国“国父”们利用自然法的原则构建了一个理想主义的概念框架,以此为建国提供法律依据——“有万国法的权利,也就有万国法的义务”。美国在成立之初从布莱克斯通风格的万国法中尝到了甜头,然而随着对“万国法”义务的承担,中央与州权力的冲突也逐渐显现出来:《邦联条例》体制下的美利坚合众国无法履行一个主权国家遵照万国法的义务。于是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国父们于1787年开始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框架——美国宪法,其中代表性的人物就是麦迪逊。这个宪政模式使美国在19世纪倾向于建立乌托邦式的国际法院和国际组织,但是无法避免美国卷入1789年法国大革命引起的欧洲动荡,于是美国开始广泛使用万国法处理外交事务,避免可能的外交冲突;同时美国也借机将国际法传统融入全新的美国法律体系中。其中法官马歇尔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他确立司法审查权的判决确立了联邦各州服从最高院判决的原则。
我们可以看到,在初识期,美国学者通过对英国法的批判继承,逐渐意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并逐渐开始在美国法具体实际中运用国际法的原则。
(二)利用期:基督教、和平主义与美国例外论的产生(1800-1861)
美国是清教徒建立的国家,基督教对于美国政治具有深远的影响,国际法得以进入美国、为人所接受,离不开法学家结合基督教教义对国际法进行阐释的努力:一方面,美国法学家们利用基督教义论证国际法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他们利用国际法确立新生的美国政权的合法性。肯特与惠顿是美国最早系统描述和分析国际法的学者。肯特最深远的贡献是撰写了《美国法释义》,在打造美国法框架时,给予了国际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引入了基督教教义,以基督教国家共同体的伦理性帮助万国法的执行、保障美国成立的合法地位。为了驳斥“法律命令说”的代表人奥斯丁“国际法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的观点,惠顿在《国际法原理》中更进一步的论证了他的国际法观点,认为只有基督教国家共同认可的规则才是国际法,企图以基督教这一宗教秩序论证国际法的有效性。
在美国的地位得到普遍承认后,国际法又为和平主义者所用。作为现代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中的基本元素,国际法庭在国际争端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机构最初是由基本未受过法律教育的19世纪美国乌托邦主义者、宗教狂热者所推动建立的。19世纪,和平运动及建立国际法庭的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加上基督教宗教热忱的影响,宗教和平主义的观念在美国非常盛行。5美国和平主义者道奇起草了19世纪美国和平运动的部分文件,对日后国际法庭的建立产生了关键的影响。美国的一位牧师伍斯特更以基督教教义为据,论证了战争的不义,并提出应寻找除战争外解决争端的方式的观点,预见到了国际仲裁的潜力。受伍斯特影响,更多的美国和平主义者投身和平运动,并在构建国际裁判模式中发挥了核心的作用。总而言之,19世纪20至40年代的美国十分渴望和平。但随着1861年美国内战的爆发,和平倡导者们发现自己和“曾经深信不疑的民意格格不入”,和平运动在美国逐渐落下帷幕。但是和平运动的思想背景深深影响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领导人,并在他们脑子里种下“国际法无论从道德、法律还是政治因素看都是正确的”观点。6
19世纪中叶,国际法在美国发展趋于完善,并且为各种问题提供了一种可以被普遍接受的话语模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最高法院用国际法观点回应奴隶制问题的做法。内战爆发后暴露出奴隶制给美国政府带来的巨大问题。“德雷克·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ckScottv.Sandford)例证了国际法在美国19世纪奴隶制之争中的重要性,该案也成为了内战的导火索。本案中几位大法官结合国际法论证奴隶制的合法性,并随之得出“美国例外论”的观点,认为美国传统应独立于国际。在美国早期,各位政治家、法学家企图表明美国已经准备好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并与其他国家一并制定、遵守国际法。但是在奴隶制危机中,对企图论证奴隶制合法的大法官坦尼等人而言,国际法愈发威胁到美国奴隶制这个在国际上日益不受欢迎的制度。而这些来自坦尼等人的试图限制国际法及外国公法影响的言论,预示出近代以来美国例外论的法律表达,尤其体现在国际人权运动中的美国人权原则表达。
(三)蜜月期:美国人对国际法的空前热忱(1861-1914)
美国内战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是美国国际法发展最为蓬勃的一个时期,体现了19世纪晚期国际法科学及法典化的倾向。在这个时期,涌现了一批致力于编修国际法典、促进国际法走向科学化的法学家,如功利主义的鼻祖边沁将其思想引入国际法中,并提出国际法法典化概念。1872年“阿拉巴马号”仲裁案预示着19世纪美国国际法理想主义的高潮。在“阿拉巴马号”仲裁案中,特设仲裁庭判决英国应对其国内私主体为南方叛军提供援助而不尽“积极谨慎调查义务”的行为负责,并裁决英国赔偿美国1550万美元。该案成功证明强国之间可以通过就重要争端进行仲裁从而避免战争,这也引起了新一波的国际法乐观主义思潮,和平主义者受到鼓舞,开始重新推动建立国际和平大会;本案也确定了美国存在已久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宗教倾向。
美国人在不断地探索实施国际法规则的有效方式后,最终选择了前述乌托邦主义和一直以来所倡导的路径:建立新的国际机构。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制定了许多新条约并且设立了常设仲裁法院。伴随着这些似乎带有世界政府趋势的措施,美国国际法协会得以建立。与此同时,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学者,他们致力于将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则化来建立世界和平。他们相信公共意见可以作为国际法执行的一大基础,然而,这种信任却因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灰飞烟灭。第一次世界大战深刻影响了美国人对待国际法的态度。目睹“文明”欧洲因为各种原因陷入战争深渊,到处生灵涂炭、财产损失殆尽,那些曾深信国际法进步是历史必然认为国际法至关重要的美国人的观念受到动摇。从1914年开始,美国现实主义者已经意识到他们需要反思曾对国际法寄予的厚望。显然,欧洲军队兵戈相向、即将大开杀戒时,意味着19世纪国际法许下的承诺并未得到遵守。
纵观前文,为什么19世纪的美国人对国际法尤为热情呢?答案其实很简单,一开始,美国人继承了18世纪英国普通法的观点,令国际法在初生的美国法律体系中获得了一定的地位。在政治上,国际法证明了革命的合法性,维护美国国家主权并建立了美国政府,这些事件无不重要。在法律上,国际法保护了美国的中立立场,平息了与外国政府的纷争,并说明了奴隶制的好处与弊端。国际法含有基督教的因素;它是19世纪基督教和西方文明发展进程中信仰的一部分。
(四)矛盾期:从威尔逊主义到孤立主义(1914-1939)
一战的爆发使美国人对国际法的态度发生了大转变,美国与国际法的关系也至此进入矛盾期。美国总统威尔逊前期对国际法并无太大兴趣,直到上任总统才对国际法有了不同的看法。随着对德宣战,他彻底成为了国际法的狂热参与者。在这一时期,“威尔逊主义”应运而生。“威尔逊主义”认为民主制比君主制更好、更可靠;通过民主制度的推广,可以防止战争的发生。作者认为,“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蓬勃发展是他将美国人民带入这场恐怖的世界大战的正当理由”,7也正因此,威尔逊永久地令美国公共意见就国际法本质上是好是坏产生了分歧,这也是他带来的最大影响:使美国进入与国际法的“矛盾期”。
州权与奴隶制作为美国“特有的制度”,令整个联邦在19世纪分崩离析,就国际法与外国法在美国法中的地位挑起了一场法律论争。南北战争后,州权与美国例外主义围绕着种族关系再次引发了国际法与外国法对美国法有何影响的激烈争论。就在威尔逊的国际联盟方案使美国民众对是否在外交事务中赖于国际法与国际组织而争论不休时,密苏里诉霍兰德案(Missouriv.Holland)这一极具争议性的最高院判决也激化了美国人对国际法适用于国内法的意见分歧。由于密苏里诉霍兰德案确认了国家的缔约权,它迅速被视为在联邦政府与州的权力天平中倾向前者的一种可行方法。有些人非常支持这种可行性,也有人认为其是通向专制主义之路的司法路标,给主张无限权力的拥系者以支持。而作者认为,密苏里案确立的司法先例是,当国家政治意愿强烈到足以采用缔约权来执行不利于州的国际规则时,只要条约没有违反宪法中的明文规定,并且是“国际”合理的关注议题,那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宪法就会允许这样做。这不仅是从密苏里诉霍兰德案中得出的结论,也是从美国惨痛的政治历史经验尤其是内战中得出的结论。
一战、威尔逊以及凡尔赛会议都撼动了美国社会长久以来的共识——国际法与生俱来有益。自此,国际法成为美国政治中一个常常可引起分歧的话题。美国的国际法倡导者不再像从前那样盲目乐观或者夜郎自大。如果说一战后第一个十年内美国对国际法的推动令人气馁,那么后十年更可谓每况愈下。《凡尔赛条约》规定国联“设立的基础在于美国不仅仅是缔约方还是积极的执行方”。但美国参议院从未批准同意加入《凡尔赛条约》,美国将独立于自己制定的维护和平的计划之外。1920年到1930年的十年间,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国联虽然在运作中没有美和前苏联的参与,但是仍然为国际法、世界健康、保护弱势群体以及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作出了切实贡献,例如1925年和平解决了希腊和保加利亚之间的冲突。之后的十年对国联而言是灾难性的。转折点正是1931年9月18日日本侵华,国联对此无力阻止,而一个月后日本就轻松退出了联盟。国联的软弱助长了美国人国际法及国际组织的不信任,孤立主义思潮在“美国例外论”的基础上滋生。许多人开始认为美国应该驻足在中立的小角落中。美国孤立主义将中立视为国际法的对立面,而忘了中立本身就是国际法的特征之一,并且中立也需要依靠武力和法律来获得保护。1918年德国发动无限制的潜艇战时,威尔逊中立理论被打破了,他被迫参战。美国的孤立主义者们无法阻止1941年12月日本对珍珠港的袭击。美国的中立承诺再次落空,它被迫参与了一场原本可以避免的战争。事实证明,一味否定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只会徒劳无功又危险至极。
(五)摇摆期:二战后美国的新孤立主义与国际主义(1939-今)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虽然成为西方世界的领袖,并确立了其世界霸权地位,但孤立主义的呼声仍不绝于耳,继续影响着美国的对外政策。20世纪50年代初期,围绕北约和西欧防御问题,美国国会进行了长达3个多月的大辩论。前总统胡佛以及塔夫脱等人认为杜鲁门政府违背了美国的传统外交政策,力主美国从欧洲撤军,不再为欧洲派一兵一卒,将美国的防御力量退回到美洲。他们强调,对美国安全的主要威胁不是来自苏联,而是国内的经济问题。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小阿瑟·施莱辛格将这一主张称之为“新孤立主义”。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初期,随着美国在越南战争中愈陷愈深,国内政治、经济问题愈发突出,社会矛盾尖锐。许多美国政治家对美国的越南政策提出了尖锐批评,要求削减美国海外驻军规模,反思并重新确定美国在国际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他们认为美国在对外政策方面处处表现出“权力的傲慢”,越南战争给美国社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破坏性影响,过度的扩张使其正在重蹈罗马帝国衰亡的覆辙。孤立主义思想在美国并未随着冷战的结束而消亡,而是再度崛起,乃至甚嚣尘上。新孤立主义主张把美国国内问题置于第一位,奉行“美国第一”原则。8冷战后新孤立主义思潮抬头不是偶然的,既有历史根源,也有非常复杂的社会经济现实背景。冷战的结束使美国所处的安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在美国国内,却面临着诸多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诸如贫困、失业、犯罪和暴力猖獗、毒品泛滥、种族歧视和种族矛盾等问题,孤立主义者们认为美国应当把主要精力转向国内问题。
美国政府对新孤立主义采取了批评态度,使得这一思潮在政府决策层中并没有多少市场。海湾战争期间和海湾战争之后,布什多次强调美国要重建冷战后的世界新秩序,主张运用美国强大的军事、政治和经济实力确保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用美国的价值观念来改造世界,使美国继续成为全世界“自由的灯塔”。1991年12月7日,布什在夏威夷利用珍珠港事件50周年纪念日对新孤立主义进行了批驳,提醒人们应牢牢记住这一“悲惨的教训”。
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孤立主义在美国再度盛极一时。旷日持久的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给美国经济造成了沉重的负担,美国债务和财政赤字居高不下,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进一步使得美国国内问题愈发突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的孤立主义思潮开始强势回归。2016年美国大选中特朗普以“美国优先”为口号,煽动“伊斯兰恐惧症”和“国外恐惧症”来迎合民粹主义的要求而当选总统,这很大程度上是美国在实力相对衰落的情况下恢复到新孤立主义的表现。9
拜登在2020年大选中以恢复美国传统价值为口号,即团结与治愈、反对特朗普主义、修复美国与盟国的关系而赢得大选。拜登上台后对美国与盟友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调整,强调修复特朗普主政时期受损的美国与盟国关系,并使美国重返世界民主国家的“可信赖的领导地位”,以应对来自俄罗斯和中国的挑战。10拜登就任总统后,致力于加强美欧之间的跨大西洋联盟,重申美国对北约集体安全的义务;重新加入《巴黎气候协定》,并采取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重新加入世界卫生组织;调整与亚洲盟友的关系;恢复美国的“软实力”和重返国际组织;强调国际合作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
三、美国与国际法关系:基于功利主义的摇摆选择
各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情感与路径不尽相同。美国今日理解的国际法毫无疑问包含了先人在彼时历史环境下的诠释与观点。美国的国际法观念贯穿着对和平秩序的理解。国际法是美国建国初期帮助新共和国获得欧洲社会认同、宣布独立身份、实现外部和平的合法性依据;1812年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至内战期间,国际法成为乌托邦主义者推动和平运动、建立及扩展和平协会影响的合法性话语;国力蒸蒸日上之际,建立国际仲裁机构成为美国输出制度模式、打造美式世界秩序的基础;一战爆发、欧洲大乱之际,国际法又被赋予了恢复秩序、重建和平的使命。但由于一战的爆发,美国人对国际法、国际机构职能的不信任加剧,加之州权、奴隶制带来的争议,美国开始奉行孤立主义,直到二战打破了这一企图远离战争的幻想。二战后,根据美国面临的国际环境的不同,新孤立主义与国际主义在美国轮番登场,深刻的影响了美国的外交政策与美国人对待国际法的态度。11
四、关于国家与国际法关系的思考
中国与美国传统不同,作为世俗国家我们很难理解美国的清教徒传统及其对于基督教的狂热。但是我们仍可以从美国与国际法的关系演变中学到重要的一课:敬畏规则。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如果要避免战争实现世界和平,需要更深的规则意识,既要善于利用规则,又要避免过于激进的功利主义。
在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图卷中,既有利用国际法重返联合国的高光时刻,也有违反WTO入世承诺带来连锁反应的低谷时刻。纵观新中国参与国际舞台的历程,有两次最重要的选择:其一是建国初期的一边倒政策,其二就是改革开放后的“韬光养晦”政策,后者为我国在改革开放中赢得了宝贵的和平发展环境,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受美国孤立主义影响的产物。12比如在中东问题、限制军备以及前南斯拉夫和车臣地区冲突上,中国政府都没有选边站而是尽量保持中立,同时在道义上谴责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主张与第三世界国家一道促进新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形成。直到21世纪初,中国的外交政策中仍部分保留了某种孤立主义,主要表现为进一步缓和地区局势,采取睦邻友好的方针,在军事上谨慎行事,积极促进中美之间不对抗的“新型大国关系”。随着中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内舆论越来越认为中国应该更深入地介入国际事务,但是介入的形式与介入的尺度还需要不断探索。
后疫情时代,国际关系愈发复杂,中国与西方各国的意识形态矛盾愈发突出,台海问题也愈发棘手。在充满危机的国际环境中,只有尊重国际法、善用国际法才能够在危机中寻得生机。可喜的是,中国国际法学术探索的不断拓展显示出国际法中国学派正在生成之中。在法治中国的政策牵动之下,中国学者有可能在整理古今中外国际交往及法治实践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归纳传统和当代相关理论学说,研判全球治理的国际法治走向,形成具有时代引领意义的中国国际法思想、理论,应对当前的逆全球化、文明冲突和意识形态对立趋势,为建设法治中国和中国文化自信贡献国际法学人的力量。13
文献引用:
1.张丽滢:《美国崛起与国际法创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9年博士学位论文。
2.[美]马克·韦斯顿·贾尼斯:《美国与国际法(1776-1939)》,李明倩译,上海三联书店2018年版。
3.[英]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一卷)》,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同前注2。
5.同前注1。
6.同前注2。
7.同前注2。
8.赵学功:《美国历史上的孤立主义:一种深厚文化传统》,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第16期,第14-23页。
9.安高乐:《美国外交政策的转变:从新孤立主义向国际主义的回摆》,载《南亚东南亚研究》2022年第3期,第20-36页。
10.PaulSonne,TocounterChinaandRussia,WashingtonPost,December9,2020.
11.同上注。
12.李博:《中国“韬光养晦”外交与英美“孤立主义”外交比较研究》,载《智库时代》2019年第25期,第4-7页。
13.何志鹏:《国际法中国学派的生成》,载《清华法学》2022年第3期,第165-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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