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对帮信罪的司法适用作出系统性规定。该规范化文件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打击进入了一个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阶段。
帮信罪涉案人员的整体画像,特征是“三低一高”——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然而,还有一个同样值得关注的趋势:女性涉案人数的快速增长。
现有司法数据表明,在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中,女性犯罪人员占比约为10%,但人数同比上升近19%。在一些地区的研究中,女性在帮信罪被告人中的占比约为8.3%至19.9%。绝对数量上看,男性仍是帮信罪的主体,但女性涉案人数的增速远超总体犯罪人数的变化幅度。
值得警惕的是,大量女性涉帮信罪并非出于主动的犯罪意图,而是在“网络兼职”“在家赚钱”的名义下,被逐步卷入犯罪链条。“学历不限,在家也能轻松赚钱”——这类网络兼职广告对于想赚钱补贴家用的“宝妈”、在校女大学生等群体而言,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她们在不经意间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从“求职者”沦为“被告人”。这一现象折射出的不仅是刑事法律适用的问题,更涉及数字时代劳动形态变革、性别分工重构以及社会治理转型等多重议题。
二、网络兼职女性涉帮信罪的现实图景
(一)涉案群体的典型画像
从身份特征看,“宝妈”群体和在校女大学生是两个最为突出的涉案群体。前者因育儿责任被迫退出劳动力市场,在经济依附状态下渴望通过灵活方式实现经济独立;后者则面临学业压力与经济需求的双重夹击,对“轻松赚钱”的兼职机会缺乏足够的警惕。例如,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四名待业“宝妈”通过网络刷单“演员”群扮演“群托”角色,最终沦为诈骗帮凶。另有一些案件中,“宝妈”因长期在家照顾孩子无经济收入,受上游诈骗分子诱惑而提供银行卡。
从行为模式看,女性参与帮信罪的行为类型主要集中在“两卡”类(银行卡、电话卡的出租、出售)和“引流”类(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引导被害人进入诈骗群聊)两大领域。涉“两卡”的帮信犯罪案件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在引流类案件中,女性因其声音亲和力、沟通能力等被犯罪分子视为“理想人选”。有案例显示,犯罪分子为提高诈骗成功率,专门组建以妻子及其闺蜜为主的女性引流团队。
从主观状态看,大多数涉案女性并不具备明确的犯罪故意。她们往往将自身行为理解为“做兼职”“打零工”,对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缺乏充分认知。在彭某某案中,其在QQ群看到兼职信息后,按对方要求拨打电话引导他人添加微信,每成功添加一人获得20至30元报酬。这种“计件付费”的模式与正规兼职高度相似,使得行为人难以察觉其中的违法性。
(二)女性涉案的增长趋势
从个案层面观察,“宝妈”群体涉案的集群化特征尤为明显。在一起案件中,32名“宝妈”因做兼职沦为电信诈骗帮凶。另一案件中,14名女性被告人因提供银行卡协助网络诈骗团伙转账而分别领刑。这种“群体性涉案”现象表明,女性涉帮信罪并非孤立的个体行为,而是在特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下形成的群体现象。
(三)典型行为类型的规范分析
网络兼职场景下女性涉帮信罪的行为类型:
一是“两卡”提供型。这是最为常见的行为模式。行为人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供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或通讯联络。此类行为的入罪门槛相对较低——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某某案中,全职宝妈为办理贷款而提供银行卡过账流水,最终因帮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引流”推广型。行为人通过拨打电话、发送信息等方式,将潜在被害人引导至诈骗团伙预设的社交群组或平台。此类行为处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的最前端,行为人往往与上游诈骗分子缺乏直接联系,对后续诈骗行为的具体内容也不甚了解。在前述彭某某案中,其仅需拨打电话引导对方添加微信即可获得报酬。
三是“刷单”参与型。行为人在刷单诈骗群中扮演“群托”角色,通过虚假好评、虚假成交等方式营造可信度,诱导真实被害人参与刷单。此类行为中,行为人往往认为自己只是在“做任务”“赚佣金”,对自身行为的诈骗辅助性质缺乏认知。
三、法律适用中的核心争议与困境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难题
帮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是最大的争议焦点和适用难点。
对于网络兼职场景下的女性涉案者而言,“明知”的认定尤为复杂。一方面,她们大多缺乏与上游犯罪分子的直接联络,对犯罪活动的具体内容、规模和危害后果缺乏明确认知;另一方面,她们的行为外观——如提供银行卡、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等——本身并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在日常生活中完全可能以合法形式出现。
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七种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2025年《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认定情形,包括“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等。这些规定为司法认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然而,客观化的认定标准也带来了“客观归罪”的风险。正如有学者指出,因部分帮助属日常行为,其违法性主要依据主观“明知”,而实践中普遍缺少证明行为人主观情况的直接证据,需综合在案证据进行推定。对于网络兼职场景下的女性而言,她们在兼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一些“异常信号”——如高额报酬、异常转账要求、非正规的工作流程等——但这些信号是否足以推定其“明知”,在个案中存在较大争议空间。
(二)“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与个案正义
根据刑法规定,帮信罪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要件。2025年《意见》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将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等情形纳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化标准的确立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但也可能带来机械化适用的问题。对于网络兼职场景下的女性涉案者而言,她们可能仅参与了一次性的银行卡出借行为,涉案流水因上游犯罪活动的规模而被动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其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远低于其他类型的帮信犯罪。如何在这一群体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的区分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等关联犯罪之间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另一难题。2025年《意见》专门就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
从规范层面看,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帮信罪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帮助,行为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或之前;掩隐罪则是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取得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情况下,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
对于网络兼职场景下的女性而言,行为的性质认定可能因具体案情而异。如果行为人仅仅提供了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资金,但并未参与后续的资金转移,可能构成帮信罪;如果行为人不仅提供了银行卡,还参与了资金的取现、转账等转移行为,则可能构成掩隐罪。在阿燕案中,法院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定罪量刑,而非帮信罪。这一案例表明,同一行为模式下可能适用不同的罪名,对行为人而言意味着不同的量刑后果。
四、结构性成因的多维透视
(一)数字劳动异化与“去劳动关系化”
网络兼职场景下女性涉帮信罪的深层成因,首先应当置于数字劳动转型的宏观背景中加以理解。
传统的劳动关系建立在明确的雇佣关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稳定的薪酬体系之上。然而,数字平台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零工经济”形态的工作模式——任务碎片化、用工灵活化、关系松散化。网络兼职正是这一趋势的典型表现: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往往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以“任务”而非“岗位”的形式呈现,报酬按“单”而非按月计算。
这种“去劳动关系化”的特征对女性劳动者产生了特殊影响。一方面,因育儿等家庭责任而无法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女性,成为这一弹性用工模式的主要参与者;另一方面,去劳动关系化意味着劳动保障的缺失、信息的不对称和法律保护的真空。当一份“兼职”被证明是犯罪链条的一环时,行为人往往既缺乏识别能力,也缺乏制度性的保护机制。
换言之,女性涉帮信罪并非简单的“贪图小利”,而是在一个缺乏劳动保障的制度环境中,从事边缘性数字劳动的结构性后果。她们被排除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之外,又被吸入灰色甚至黑色的“兼职”市场,最终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犯罪链条的末端环节。
(二)性别角色期待与经济依附
性别角色的社会建构是理解女性涉帮信罪的另一重要维度。
在传统性别分工中,女性被期待承担更多的家庭照料责任,尤其是育儿责任。这一角色期待在实践中转化为对女性劳动力市场参与的实质性限制——“宝妈”因育儿而退出或部分退出劳动力市场,在经济上形成对家庭其他成员的依附。经济依附状态又催生了强烈的经济独立需求,“在家也能赚钱”的兼职广告因此对“宝妈”群体具有特殊的吸引力。
与此同时,社会对女性的经济角色期待正在发生变化。现代女性被期待既能够履行家庭照料责任,又能够实现经济独立。这种双重期待制造了深刻的角色紧张:女性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条件下,同时满足家庭照料和经济贡献的双重要求。网络兼职恰好迎合了这一需求——它承诺“在家”即可“赚钱”,看似完美地解决了角色冲突。
然而,正是这种“完美”的解决方案,将女性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中。当一份兼职广告承诺“学历不限”“在家操作”“日结高薪”时,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处于角色紧张中的女性,可能因急于解决经济需求而降低对兼职信息真实性的审视标准。
(三)刑事法网扩张与“低门槛”入罪
帮信罪的法律构造本身也在客观上降低了入罪门槛,使得更多处于犯罪链条末端的行为人被纳入刑事追诉范围。
从犯罪构成看,帮信罪不要求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之间存在共谋,甚至不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有明确认知,只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这种“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使得大量原本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甚至不违法的行为,被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
从行为门槛看,帮信罪的实行行为极为简单——提供一张银行卡、拨打几个电话、添加几个微信好友,即可能构成犯罪。正如有评论所指出的,帮信罪的门槛很低,只要自己名下有银行卡或者手机卡即可。这种“低门槛”特征使得犯罪主体从传统的“职业罪犯”扩展到普通民众,特别是那些缺乏法律知识的群体。
从量刑实践看,帮信罪的刑罚相对较轻——95%的被告人刑期在24个月及以下——这在客观上可能弱化了行为人对犯罪严重性的认知。当一份“兼职”的报酬只有几百元或几千元,而行为人对刑罚的预期可能只是“罚款”或“拘留”时,其威慑效果可能不足以抵消经济需求的驱动力。
五、治理路径的多元建构
(一)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从源头切断风险
女性涉帮信罪问题的治理,不能仅从刑事法律层面着手,更应当从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入手。
首先,应当正视“去劳动关系化”带来的制度真空。网络兼职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但实质上仍是一种劳动给付行为。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对这类“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规制存在明显不足,使得大量劳动者处于“既非劳动者也非经营者”的灰色地带。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网络兼职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劳动保障的覆盖范围,至少应当要求平台和“雇主”承担基本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告知义务。
其次,应当加强对“兼职”招聘信息的监管。网络平台上大量“高薪兼职”“日结工作”的广告,实质上是犯罪招募的幌子。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核义务,对于明显异常的招聘信息应当及时下架并报告有关部门。
再次,应当为因家庭照料责任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女性提供更多正规的灵活就业机会。通过发展社区服务、远程办公、弹性工时等就业形态,为“宝妈”等群体提供合法的、有保障的就业渠道,从根本上降低她们接触非法“兼职”的概率。
(二)主观明知认定标准的精细化
在刑事司法层面,应当对网络兼职场景下女性涉案者的主观明知认定采取更加精细化的标准。
一方面,应当避免“客观归罪”的倾向。行为人提供银行卡、拨打电话等客观行为本身,不应直接等同于“明知”。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获利情况、是否收到异常提示等多方面因素。
另一方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下的主观认知程度。对于初次参与、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行为人,如果其行为方式与正常兼职高度相似、未收到明显的违法提示,应当谨慎认定其“明知”。2025年《意见》已经明确了对“被诱骗实施犯罪的”“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等情形依法从宽处理。在具体适用中,应当将这些从宽情节与主观明知的认定有机结合,避免“一刀切”式的入罪。
此外,对于“宝妈”、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应当充分考虑其认知能力的特殊性。她们可能缺乏对信息网络犯罪运作机制的基本了解,对“异常信号”的识别能力有限。在认定其“明知”时,应当设置更高的证明标准。
六、结语
网络兼职场景下女性涉帮信罪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刑事法律问题,实则折射出数字时代劳动形态变革、性别角色重构与社会治理转型的多重挑战。当“在家赚钱”的美好承诺与刑事犯罪的残酷现实发生碰撞,受伤害的不仅是那些误入歧途的女性个体,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