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题
CRIMINAL SUBJECT
认罪认罚后,值班律师如何“有效辩护”
日期:2026-09-16 作者:王静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桩“十分钟见证”说起

2023年,某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知值班律师见证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在签署前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约十分钟的简短交谈,未查阅案卷材料,未了解案件细节,即见证其签署了具结书。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该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办结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出,值班律师未就案件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其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了认罪认罚的决定。

这一案例并非孤例。2026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正式废止2019年旧版,新规共71条,聚焦司法实践痛点,进一步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流程,其中关于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与职能行使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核心问题。值班律师制度是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在认罪认罚从宽领域推进的重要体现,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是保障被追诉人基本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然而,实践中,值班律师“见证人化”、法律帮助形式化、量刑协商流于形式等问题交织叠加,使得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面临现实困境。本文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探讨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的路径与方法。

二、制度脉络与角色定位:法律帮助者,还是辩护人?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脉络

值班律师,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律师协会进行工作安排,通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轮值制度,在司法机关、看守所等场所设立值班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即时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律师。值班律师的设立,是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经历了从试点探索到立法确立的发展历程。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规定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保障等作出了系统规定。2022年10月12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明确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辩护人的各项权利。2026年4月30日,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发布,对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值班律师的法定职责

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提供法律咨询。值班律师的及时介入,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避免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种法律咨询不仅有助于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还能帮助他们认识到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作出理性的选择。第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值班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不同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帮助其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程序选择。第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值班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申请取保候审等,这是典型的程序性辩护职能。第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值班律师应当就案件定性、量刑建议、刑罚执行方式等出具书面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辩护意见书,并将是否采纳的结果告知值班律师。第五,在场见证具结书签署。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角色定位的理论争议与应然选择

关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现行法律法规将其定位为“法律帮助者”,但理论与实务界存在“辩护人说”“准辩护人说”“法律帮助者说”等多种观点。“辩护人说”认为,值班律师虽名为“法律帮助者”,但实质上行使的是辩护职能,其各项职责均是基于被追诉人权益保障所履行的辩护职能。“法律帮助者说”则认为,将值班律师定义为法律帮助者更具可行性,可以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公正及效率价值。

笔者认为,尽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将辩护人、值班律师、指派律师等用语进行了区分,但并没有否定值班律师的辩护人性质。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将其解释为辩护人并承担辩护职责是完全可行的。历史的教训值得汲取,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将侦查阶段参与诉讼的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者”而非“辩护人”,这一观点随着辩护制度的发展已经被扬弃。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当前关于值班律师定位的争议,与当年关于侦查阶段律师定位的争议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性质,是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和基础。

三、现实困境:为何值班律师容易沦为“橡皮图章”

(一)法律帮助形式化、“见证人化”

实践中,值班律师作用虚置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案件多、审限短,公诉机关常设立“集中签订日”,值班律师批量提供法律帮助,难以充分阅卷和会见,部分值班律师仅在对案情“一知半解”的状态下见证具结书签署并出具格式化意见。《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被异化为值班律师作为“见证人”的合理根据,值班律师的角色被简化为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的“在场见证人”。在部分案件中,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仅进行短暂的交谈即签署具结书,未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量刑情节等进行深入沟通,也未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实质性审查。这种形式化的法律帮助,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二)量刑协商流于形式、控辩地位失衡

量刑协商流于形式、控辩地位失衡,是制约有效辩护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以被追诉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根基,而律师的有效参与则是这一根基的重要保障。然而,实践中量刑协商可能异化为公权力主导的过程。控辩平等协商是认罪认罚制度区别于传统强制解决的关键,但在实践中,公诉人可能单方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和经验拟定刑期与程序建议,被追诉人大多表示同意,提出异议也极少得到修改,公诉方占据压倒性优势。在此背景下,值班律师的协商空间十分有限。部分值班律师因未能充分掌握案情,或因缺乏与检察机关平等对话的资源与能力,在量刑协商中难以发挥实质作用。

(三)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也是值班律师有效辩护面临的重要障碍。经费保障不足,法律援助经费仅作原则性规定,季度末津贴常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影响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投入。阅卷权行使困难,公检法司电子卷宗未能完全实现互联共享,部分案件阅卷仍靠复印拍照,影响律师全面掌握案情。会见效率低,会见等待周期长、效率低,影响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充分沟通。时间准备不充分,以往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在看守所收到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因缺少专业律师指导、没有充足时间研读,只能仓促决定。2026年新规明确要求普通程序案件提前5日、简易程序案件提前3日告知律师,这一规定有望缓解时间不足的问题,但落实效果尚待观察。

(四)审辩关系失衡

审辩关系失衡同样值得关注,部分法官受案件终身负责制、传统诉讼构造的固化思维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异化现象。个别法官以顺利审结案件为目标,裁判立场可能向追诉方倾斜,对律师提出的竞争性意见持消极态度,部分律师则选择附和公诉方,怠于发表独立意见。这种审辩关系的失衡,进一步压缩了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空间。

四、有效辩护的实操路径

(一)提前介入:把时间抢在具结之前

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第一步,是尽可能提前介入案件。笔者在拘留所、看守所、检察院值班过程中的经验表明,提前介入与充分沟通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关键,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在最短时间内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避免遭受不当的刑事追究。具体策略包括: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尽可能第一时间与其会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即使有确定无疑的犯罪行为,也可以通过供述同案犯、为公安机关提供其他违法犯罪的线索争取立功表现,从而获得宽大处理的机会。充分利用2026年新规规定的提前告知时限,新规明确普通程序案件提前5日、简易程序案件提前3日告知律师量刑建议,值班律师应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全面梳理案件细节、核查证据,确保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决定。与办案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需求。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有助于值班律师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情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二)法律咨询做“利弊分析”,而非“政策宣读”

所谓提供法律咨询,不能仅就相关的规定和政策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解释,这是一种极为表面化和形式化的法律帮助。有效辩护要求值班律师做出利弊分析,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意见。具体而言,值班律师应当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告知被追诉人有选择认罪或不认罪的权利,值班律师应当客观地分析认罪与不认罪各自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而非一味鼓励认罪。告知被追诉人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包括对审判可能结果的预测,值班律师不应故意夸大或者回避审判的风险,不应对被追诉人施加不适当的影响。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后果,包括可能的量刑以及定罪判决对于其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上述权利告知,使公权力机关的权利告知能够落到实处,强化其告知的效果。从辩护的角度提供利弊分析,为被追诉人进行明智的程序选择及确定有利的辩护策略创造条件,避免值班律师的介入沦为强化被追诉人已经做出的认罪选择。

(三)量刑协商:拿新规当工具,而不是陪衬

2026年新规第37条新设量刑沟通制度,赋予辩护律师在量刑建议形成前与检察官充分协商的权利,律师可针对案件情节提出意见并争取更优方案。新规还要求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量刑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清晰阐释从轻、减轻、从重等各项情节,量刑建议须书面说明计算明细——基准刑、加减情节、从宽比例、适用法条一目了然。这为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提供了制度空间和操作指引。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具体策略包括:全面梳理量刑情节,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梳理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为量刑协商提供事实依据。运用量刑计算明细进行精准协商,新规要求检察机关书面说明量刑计算明细,值班律师可以针对基准刑的确定、加减情节的适用、从宽比例的计算等提出专业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更合理的量刑结果。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值班律师应当就案件定性、量刑建议、刑罚执行方式等出具书面的辩护意见书,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将是否采纳的结果告知值班律师。书面意见有助于固定辩护观点,也有助于与检察机关进行实质性的意见交换。

(四)自愿性审查:守住“不是强迫认罪”的底线

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是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核心任务。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要求被追诉人明晰制度内涵和适用后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并接受司法机关所指控犯罪和刑罚。值班律师在审查自愿性时应当注意: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值班律师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沟通,确保其供述和辩解真实、合法。帮助犯罪嫌疑人识别非法取证、逼供等违法行为,并为其提供法律救济途径,从而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签署具结书时,2026年新规明确要求量刑协商及具结书签署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随案归档,以备核查。值班律师应当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任何不规范的程序提出异议。

(五)监督制衡:让“在场”带有审视目光

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会形成一种无形的监督力量,使其在促进司法效率提高的同时,兼顾司法公正的实现。值班律师应当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司法不公和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具体监督内容包括:监督检察机关是否依法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如果发现检察机关存在阻碍律师行使权利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监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如果量刑建议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与同类案件裁判存在显著差异,值班律师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监督具结书签署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026年新规明确,签署具结书时,已有辩护人的,必须由辩护人见证,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值班律师应当确保这一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五、从个案技巧到制度建构

(一)诉讼构造视角下的有效辩护价值

值得进一步深入分析的是,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不仅涉及具体办案技巧的运用,更关系到刑事诉讼构造的整体平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框架下,控辩审三方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对抗性减弱,合作性增强,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职能可以弱化。相反,在“合作式司法”模式下,辩护方更需要具备与控方平等对话的能力和底气,否则所谓的“合作”就可能沦为单方面的让步与妥协。值班律师作为绝大多数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唯一法律帮助来源,其专业能力和履职态度直接决定了这种“合作”是否真正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不仅是保障个案的公正,更是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的基础。如果值班律师长期处于“见证人”状态,那么整个制度的合法性都将面临拷问——一个缺少有效辩护支撑的认罪认罚,与“强迫认罪”之间的界限将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制度设计者、司法实务界和法律共同体都应当正视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制度价值,将其置于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中加以推进。

(二)职业伦理与专业能力的双重提升

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还需要从职业伦理和专业能力两个维度同步提升。在职业伦理层面,值班律师应当认识到,每一次值班都是在为没有辩护人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不能因为时间短、报酬低而敷衍应付。值班律师虽然不像委托辩护律师那样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同样负有忠诚于当事人利益的职业伦理义务,包括勤勉尽责义务、保密义务和忠诚义务。在专业能力层面,值班律师应当不断加强刑事辩护专业素养,特别是量刑协商能力、证据分析能力和沟通说服能力。相较于传统辩护侧重于庭审对抗,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更侧重于审前阶段的协商与沟通,这对值班律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模型提出了新的要求。值班律师不仅要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要熟悉量刑规范、掌握沟通技巧、了解检察办案规律,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为当事人提供真正有价值的法律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也应当加强值班律师的业务培训,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提升值班律师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为有效辩护的实现提供人才保障。

(三)域外经验与无效辩护制度的构建

从域外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值班律师有效辩护问题并非我国独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trickland v. Washington案中确立了“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要求被告人证明辩护律师的表现存在缺陷,且该缺陷对案件结果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英国通过《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建立了刑事辩护服务的质量评估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v.G.D.B.案中强调,有效辩护权是公正审判权的核心组成部分,辩护律师的消极不作为可能构成对被告人宪法权利的侵犯。这些域外经验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无效辩护制度的构建,可以借鉴上述国家的成熟做法,结合本国司法实际,建立一套兼具操作性和权威性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可以从辩护律师是否履行了基本的调查取证义务、是否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是否在量刑协商中提出了实质性意见、是否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等维度进行判断。当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在上述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当认定构成无效辩护,赋予被追诉人相应的程序救济权利。

(四)制度完善的路径展望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关键在于明确其辩护人性质,以此为前提推动其向真正的指定辩护转型,保障会见、阅卷、调查及平等协商权。无锡惠山区检察院与司法局会签文件,将通知辩护扩至全部刑事案件,明确值班律师行使辩护人权利,具有参考价值。同时,应完善阅卷权、会见权及讯问在场权,并构建无效辩护制度,赋予被追诉人重新协商或排除具结书效力等救济权利。

六、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以来,相关规范不断完善,但“见证人化”、法律帮助形式化等问题仍制约着有效辩护的实现。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既需要准确并精妙的制度顶层设计,也需要律师自身的专业投入和尽职勤勉;既需要权利保障完善,也需要监督机制健全。对于值班律师而言,应当在提前介入、法律咨询、量刑协商、自愿性审查、权力监督等各个环节积极作为,避免沦为程序的“见证人”和具结书的“橡皮图章”。唯有如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人权、提升效率”的制度善意才能真正落地。2026年新规通过预留协商时间、强制量刑说理、辩护律师见证并录音录像等制度设计,正推动值班律师从“形式参与”走向“有效辩护”。把握制度变革方向,在个案中努力实现“有效辩护”,是法律实务工作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进步的应有担当。

返回列表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 Powered by 上海安薪发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