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商业环境中,公司股权纠纷是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纠纷,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发展,也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合法权益。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静律师,在这一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赢得了广泛赞誉。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现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主任。她在法律界享有盛誉,多次受邀参与重要活动和论坛,并获得多项荣誉。2023年11月,她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她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她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以及复杂的民间借贷等。她在公司股权纠纷方面尤为突出,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案件类型标签:[公司纠纷・股东资格确认・隐名股东退股・诚信原则]
核心标题:成功代理A公司,在隐名股东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案件中,依据“股东会决议退股并实际收款后股东资格丧失”的核心抗辩,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案情简介:
背景:被告上海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告B系A公司的隐名股东,其股权由第三人C(A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为持有。2020年10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44,000元,通过第三人持有A公司16%的股权。2020年10月16日,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了出资款144,000元。我方代理思路与策略:
突破口/关键点:退股合意明确: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方案》后未提异议,并主动提供收款账户,该行为已构成对退股决议的追认,双方就退股达成合意。退股程序已实际履行完毕:A公司及第三人已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了退股本金及全部分红,原告已实际收取,退股程序已履行完毕。原告“反言”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原告在收取全部款项后又退回部分款项,试图以此否认退股事实,该行为自相矛盾,违反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工作与法律运用:
核心证据:《股份代持协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代持关系及出资事实;《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方案》证明全体隐名股东(包括原告)参与讨论并形成退股决议,决议明确“分红、退本完成后即视为自动退出”;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决议后未提异议,并主动提供收款账户;银行转账凭证证明A公司及第三人已向原告支付退股本金144,000元、A分红244,102元及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合计915,789元;原告退回外部协作分红的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在收取全部款项后又将部分款项退回,该行为自相矛盾。案件结果:
量化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股东会决议退股并实际收取退股款及分红后已丧失股东资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B负担。案件类型标签:[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多重补充责任]
核心标题:成功代理股东,大幅减少责任承担范围,纠正一审主体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
背景: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
关键工作与法律运用:
核心证据:审计报告证明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案件结果:
量化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仅保留我方股东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我方股东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二审法院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与我方股东无关。王静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公司股权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和认可。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使她在法律行业中脱颖而出,成为值得信赖的法律专家。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王静律师的帮助,相信她能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