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技术信息: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2.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项下列出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项四级案由。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和属性,将其划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案由。
二、商业秘密合规防控体系构建设想
源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或创业带来的商业秘密泄密现象逐渐普遍起来,特别是那些能够接触和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将自己熟知的软件代码、设计图纸、工艺流程、设计配方等技术信息或者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营销方案、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资料带走,来作为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待遇或议价能力的重要手段。为防控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企业应当尽可能地建立完备的商业秘密合规防控体系,企业可以充分借鉴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例如第六条与第十二条,改进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对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建议企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达到企业保密管理的目的。
商业秘密诉讼中有关“保密措施”的法律问题虽然纷繁复杂,但如果企业能尽早建立起严密和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体系,则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后续诉讼过程中所碰到的一系列问题。
1.建立书面的保密业务告知制度
如:(1)在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等公司内部文件中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通过公司内部公告等方式警示每一位员工;(2)对员工进行防商业秘密的相关培训并保留证据;(3)对于某些特定岗位或级别的员工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告知等方式明确其保密义务。
2.保密义务整合于劳动手册之中
当新员工入职时,签署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如有需要还可以再签署额外的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一旦发生商业秘密类的纠纷,就可以迅速准备相应的证据,立刻前往司法部门寻求救济。保护的策略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未雨绸缪,制订好相应的商业秘密的管理的措施等内部的文件,然后再整合入劳动手册。
3.避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保密规定不构成保密措施
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保密的规定内容仅是原则性规定,例如仅表述为“公司商业秘密”、“全部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或“与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等,则可能无法认定为保密措施。这是由于,其仅体现了公司想要保护一定信息的意愿,但是具体保护哪些信息并不明确。
公司规章制度若要构成保密措施,应尽量具体和明确。并无必要事无巨细的将公司全部信息都罗列出来,只需要将公司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核心信息,通过概括和归纳的方式进行梳理和总结,从而成为既明确又简洁的“合格”保密措施。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能传达到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人员(包括高管和员工),因此在方便操作的情况之下,企业应通过宣讲或传阅的方式,加强企业内部宣传和培训,并通过签到或者签阅的方式,留下收悉记录。
4.判断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列举了若干常见的保密措施,即(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企业针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时,应结合司法导向而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实践原则。从主观上来看,权利人应体现出保密意愿,即具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从客观上来看,应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同时满足有效性、可识别性、适当性三个要求。而当商业秘密存在被外部人员接触的可能性时,权利人应同时采取对内、对外的双重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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