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题,其污染物扩散的隐蔽性、危害结果的滞后性及多主体行为的交织性,使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面临适用困境。本文以董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为典型样本,结合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剖析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重构“事实归因—规范归责”的二元判断体系,提出以合法则条件说为基础、辅以疫学因果关系与刑事推定的判断标准,为环境犯罪的精准追责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关键词
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合法则条件说;刑事推定;司法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困境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司法共识。但在污染环境罪等案件的办理中,因果关系认定始终是制约刑事追责的“瓶颈”问题。2015年董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中,多名被告人通过同一暗道分别排放废碱液与废盐酸,二者混合产生硫化氢气体致一人死亡,核心争议即在于多主体排污行为与死亡结果间的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此类案件暴露的共性问题,折射出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独特挑战。
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呈现三大特征:一是污染过程的复杂性,污染物在环境中存在扩散、转化、叠加等效应,如废碱液与废盐酸的化学反应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非凭借科学鉴定难以厘清;二是危害结果的潜伏性,部分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需数年甚至数十年才显现,时间跨度阻断了传统经验判断的可能;三是责任主体的多元性,“一果多因”现象普遍,如工业园区内多家企业排污共同导致水体污染,难以区分单一主体的贡献度。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犯罪中面临双重困境:条件说“无A则无B”的判断模式,无法应对多主体排污的因果叠加问题,易陷入“全有或全无”的逻辑误区;相当因果关系说依赖的“经验法则”,在复杂科学问题面前失去适用基础。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直接将鉴定意见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唯一依据,忽视法律规范评价,可能导致处罚范围不当扩张。因此,构建符合环境犯罪特征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二、理论重构: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二元判断体系
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应突破传统理论的单一判断模式,建立“事实归因—规范归责”的二元体系。事实归因解决“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客观关联”的问题,规范归责则回答“该关联能否归责于行为人”的问题,二者层层递进,既确保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又兼顾刑法的价值判断。
(一)事实归因:以合法则条件说为核心的判断基础
事实归因是因果关系认定的前提,需证明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符合科学法则的关联。合法则条件说相较于传统条件说,更契合环境犯罪的科学性特征,其核心要义是:若行为人的排污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科学规律支持,且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则认定存在事实因果关系。
董某某案中,合法则条件说的适用体现在三重维度:其一,科学法则的确认,司法鉴定证明“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确立了污染物反应与危害结果的科学关联;其二,时空关联性的印证,排污行为与硫化氢外溢、被害人死亡在时间上连续(5月16-18日)、空间上重合(同一暗道周边),形成完整的时空链条;其三,污染物匹配性的佐证,排放的废碱液、废盐酸与硫化氢的生成来源完全一致,且排放量足以达到致死浓度。这种认定方式既避免了条件说“同等价值”的缺陷,又通过科学证据强化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对于单一主体排污的简单案件,合法则条件说可直接适用;而在多主体排污的复杂案件中,需引入“污染源同一性”原则作为补充。即需确认导致损害的污染物与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具有一致性,排除其他污染源的介入可能。董某某案中,同一暗道的排污地点排除了其他污染源的干扰,为事实归因提供了关键支撑。
(二)规范归责:以风险创设为核心的价值判断
事实归因仅解决客观关联问题,规范归责则需判断该关联能否纳入刑法评价范围,核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环境犯罪的规范归责需重点考量两项要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合法排污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有非法排污创设的风险才具有可归责性;二是风险的实现,即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创设的风险的现实化,而非介入因素独立导致。
董某某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特征:董某某委托无资质人员通过暗道排放废碱液,违反危险废物处置规定;高某某、娄某明知他人无资质仍委托处置废盐酸,放任风险扩散;王某甲、段某某直接实施非法排放行为,主动支配污染流程。这些行为均超出行政许可范围,共同创设了污染物混合反应的风险,最终导致硫化氢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风险与结果之间形成完整的实现链条。法院根据各行为人对风险的贡献度量刑,体现了“按风险贡献追责”的归责逻辑,既避免了连带责任的滥用,又实现了责任的个体化。
对于介入因素的判断,需区分介入因素的性质:若介入因素是排污行为自然引发的(如污染物在环境中自然扩散),则不中断因果关系;若介入因素是异常且独立的(如突发自然灾害导致污染物扩散),则需重新评估风险关联。实践中,可通过专业鉴定评估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影响程度,避免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观化。
三、实践补充:特殊场景下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
对于科学证据不足或危害结果滞后的案件,需在二元体系基础上引入特殊判断方法,弥补传统理论的不足。其中,疫学因果关系与刑事推定是实践中最具价值的补充手段。
(一)疫学因果关系:应对科学不确定性的特殊工具
疫学因果关系源于日本公害案件的司法实践,适用于污染物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科学争议,但根据流行病学数据可确认高度盖然性关联的场景。其判断标准包括:污染物的排放先于危害结果发生;污染物的浓度越高,危害结果的发生率越高;污染物的分布与危害结果的地域范围一致;该关联符合已知的疫学规律。
在土壤污染、重金属污染等案件中,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机制可能尚未完全明确,疫学因果关系可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某企业长期排放含镉废水,导致周边居民骨痛病高发,虽无法完全排除个体差异等因素,但通过疫学调查确认“排污区域与发病区域重合、排污时间与发病周期一致、镉含量与发病率正相关”,即可认定因果关系存在。这种方法以“高度盖然性”替代“绝对确定性”,既好,又通过严格的疫学标准保障了认定。
(二)刑事推定:缓解举证困难的程序保障
环境犯罪中,控方往往面临取证难、鉴定成本高的困境,刑事推定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减轻控方负担,其核心是:若控方证明基础事实(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排污行为、危害结果已发生),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被告人需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以推翻推定。
刑事推定的适用需遵循严格限制:其一,基础事实必须确实充分,需有证据证明排污行为的存在、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二,允许被告人反证,若被告人能证明污染物并非其排放,或危害结果由其他因素导致,则推定不成立;其三,需结合专业意见,推定不能脱离科学依据,应参考环境监测数据、鉴定意见等综合判断。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参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2]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3] 刘艳红,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认定研究[J],法学研究,2022(3).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2016.
返回列表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