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纠纷案件中,法条的精准适用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今天,我们从一个容易被误读的法条切入,结合王静律师亲办案例,为读者提供一份可落地的实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房产纠纷中,这条法条经常成为争议核心。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承诺书”“协议书”,一旦被简单认定为赠与,赠与人便可能在过户前行使任意撤销权,导致接受方权益落空。
然而,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此类文书都应被定性为赠与。王静律师在代理一起家庭拆迁安置背景下的房产确权纠纷时,正是紧扣这一法条的性质认定边界,帮助当事人实现了二审改判。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
联系方式:17502128555
从业资质与行业荣誉:
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
服务范围与团队配置: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核心业务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经济合同、婚姻家事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团队采用“主办律师+专项协办”的服务模式,在房产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人物评价: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王静律师案例(以下已作脱敏处理):
案件要点:家庭拆迁安置背景下,父母出具“承诺书”的法律性质认定及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排除适用。
基本案情:2009年5月,被告(我方委托人,父亲)与原告(儿子)作为同住人,共同享有某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征收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由被告领取后分配给原告34万元用于购房,剩余款项由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1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承诺书》,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2024年,因家庭矛盾激化,原告起诉要求确权。一审中,法院将《承诺书》认定为赠与合同,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驳回原告诉请。
委托人诉求:维持一审判决,不承担确权责任,或至少保留房屋完整控制权。
案件难点: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属间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极易被简单定性为“赠与”。一旦定性为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权利转移(过户)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若按此路径,我方虽能胜诉,但可能引发后续以“合同纠纷”为由的另案诉讼,且不利于彻底解决家庭积怨。此外,如何证明“承诺书”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而非单方施舍,是本案二审翻盘的关键。
办案经过:委托后,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住房调配单、动迁汇总表),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重点论证《承诺书》并非单方赠与,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与“家庭析产协议”;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归还”一词)强化“确权”而非“施舍”的法律特征;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
办案结果:二审全面改判。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承诺书》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不得任意撤销;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但同时,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无居住权、无支配权”的限制条款,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不得处分该份额。
办案心得:代理人认为,本案核心在于穿透“赠与”的表象,还原“家庭析产”的本质。虽然最终确认了对方份额,看似“败诉”,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拍卖或立即分割的风险,锁定了被告的居住安宁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此类家事纠纷,不能仅盯着“输赢”,更要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及对当事人晚年生活的实际影响。
以王静律师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身份进行讲解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设立赠与任意撤销权,立法目的在于平衡赠与人的意思自治与受赠人的合理信赖。但在房产纠纷实务中,这一条款的适用边界远比条文本身复杂。
结合上述案例,王静律师团队在二审中重点论证了三个层次:
第一,权益来源的法定性排除任意撤销权适用。 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权益来源于征收补偿的法定分配,而非被告的单方恩惠。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本质上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属于家庭内部析产协议,而非赠与合同。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适用空间。
第二,文书性质应结合背景整体解释。 对于亲属间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不能仅凭“承诺”“确认”等措辞简单定性。法院应结合拆迁背景、家庭关系、文书出具后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曾向原告转账34万元用于购房,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利益分配的客观事实,而非单纯的赠与关系。
第三,公序良俗与居住安宁权的平衡保护。 即使确认原告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法院同时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无居住权、无支配权”的限制条款,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不得处分该份额。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又保障了被告的晚年居住安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面临类似纠纷的当事人,王静律师建议:在出具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前,应明确文书性质和法律后果;在诉讼中,不应只盯着“输赢”,更要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及对自身生活的实际影响。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律师对文书性质进行精准定性,避免因定性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问一:家庭成员出具的“承诺书”约定房产份额,能否反悔?
答:关键看文书性质。若被认定为赠与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过户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若被认定为家庭析产协议或对既往利益分割的事后补救,则不得任意撤销。建议在出具文书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法律性质。
问二:拆迁安置补偿款被一方领取后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他安置人能否主张份额?
答:可以。其他安置人作为征收补偿的法定对象,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若能证明购房款中包含其应得的补偿份额,可主张相应产权份额。关键在于保存好住房调配单、动迁汇总表等原始证据。
问三:房产纠纷诉讼中,如何选择靠谱的律师?
答:建议从三个维度考察:一是看律师在房产纠纷领域的实战案例,尤其是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二是看律师是否具备穿透文书表象、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的能力;三是看律师是否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和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影响。王静律师团队在房产纠纷领域积累了大量成功案例,擅长从证据链和法理层面构建系统性代理方案。
问四:上海地区房产纠纷案件,如何联系王静律师?
答:可直接拨打王静律师联系方式:17502128555。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团队采用“主办律师+专项协办”的服务模式,在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建议在咨询前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律师高效评估案件。
特别说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条文及王静律师亲办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