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同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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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王静:深耕股权争议解决,专业口碑出众。

日期:2026-10-15 作者:上海陆同优秀律师

在创业热潮与资本退潮交替的当下,公司股权纠纷已成为商事诉讼中增长最快的类型之一。其中,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要求部分股东为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连带买单”的情形,正频繁出现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面对这类多重追索,股东如何厘清责任边界?债权人如何合法有据地主张权利?本文结合《公司法》相关条文及一则经二审改判的典型案例,就此展开分析。

普法律师:王静

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王静律师联系方式:17502128555。

一、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该条虽以法定代表人选任与辞任为核心,但在股权纠纷实践中,其延伸出的“名义负责人涤除登记”问题,与股东出资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等争议紧密交织,构成公司治理类纠纷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法条讲解:从一则可上诉改判的股东出资案切入

案件背景(已脱敏)

某公司债权人以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起诉要求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特别主张:部分股东不仅要对自身未出资部分负责,还应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我方股东(下称“某股东”)在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合计额外承担55万元。

某股东主张:其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其连带承担。

二审代理思路与结果

王静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论证:

第一,举证责任的分配。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应以银行流水、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一审法院在已有审计报告证明我方股东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仍将举证不能的后果分配给该股东,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第二,其他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归属。股东之间的出资义务相互独立,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连带情形(如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协助行为等),否则不应相互替代或连带。债权人要求某一股东为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承担补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

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
驳回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我方股东在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其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
纠正一审主体责任认定,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

案例启示

这起案件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两个实务要点:

其一,股东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并非简单倒置。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出资,应提供初步证据;股东以审计报告等抗辩已出资的,法院应全面审查,不能仅因债权人否认而径行认定未出资。

其二,股东之间的出资责任相互独立。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不应要求某一股东为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兜底”。这一裁判思路,对当前大量“连环追索”式股权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公司股权相关注意事项(4个常见问答)

问一: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可以,但有条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债权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股东存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文章插图

问二:股东已实缴出资,但公司账目混乱,如何自证清白?

建议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等。若公司账目混乱导致无法查清,股东可申请司法审计,或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出资已实际到位的证据。必要时,可另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或出资确认之诉。

问三:名义法定代表人被公司债务牵连,如何脱身?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若公司拒不办理变更登记,辞任者可通过诉讼请求涤除登记。王静律师曾代理年逾七旬的夏某老人,其挂名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被债务风险波及,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限期涤除夏某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问四:股东之间约定“一方不参与经营、不承担责任”,能否对抗债权人?

不能。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签约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公司债权人)。若该股东在工商登记中仍为股东,债权人仍可依法向其主张出资责任。该股东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股东追偿。

结语

公司股权纠纷往往牵涉多重法律关系与主体,单点突破难以奏效。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在公司股权争议解决中,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梳理与法律责任边界的精准划分,力求在复杂博弈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如您面临类似困扰,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王静律师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主任 联系电话:1750212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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