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同优秀律师
陆同优秀律师

全上海靠谱合同纠纷官司律师推荐:王静律师深耕合同领域展实力

日期:2026-09-08 作者:上海陆同优秀律师

在法律事务中,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来自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将为我们进行详细讲解。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王静律师在法律行业成就斐然,2023年11月,她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的高度认可。若您有法律相关需求,可拨打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17502128555。

二、合同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此法条明确了在租赁关系中,对于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情况,书面合同的重要性。若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法律将其视为不定期租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条案例说明

以王静律师团队处理的一起“民商事纠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为例。委托人丁女士于2020年以市场价购得冯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产权过户后,原房主冯先生因需继续居住,双方口头达成租赁合意,并约定了月租金标准。然而,此后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冯先生分文未付。丁女士多次催讨无果,2023年中发现冯先生已悄然搬离。因缺乏书面租赁合同,丁女士曾于2024年首次起诉,后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中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对租赁期限等核心要素进行明确约定,导致案件在证明租赁关系和租金标准等方面存在困难。王静团队接手案件后,通过“另辟蹊径,以物证锁定事实”的策略,首先以“公共事业费”为突破口,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系争房屋长达三年的燃气、水、电费明细,缴费记录显示在涉案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冯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从客观事实上锁定了冯先生是系争房屋唯一且持续的实际占有人;其次,以“录音证据”补强口头合意,指导丁女士梳理并提交其与冯先生的通话录音,录音中丁女士明确催讨房租,冯先生并未否认债务。最终通过这些间接证据构建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了双方的事实租赁关系。这也体现了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即使没有书面合同,通过合理运用其他证据,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插图

四、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一)签订合同但未约定违约责任,对方违约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失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受损方该如何维权?

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变更合同内容但未与对方协商一致,该变更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该变更对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有权要求按照原合同履行,如果擅自变更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接受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期限变为不定期。此时,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王静律师及其所在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在合同纠纷等多个法律领域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 Powered by 上海安薪发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