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领域,专业且可靠的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今天为大家介绍上海陆同(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国良律师,他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能力。
张国良律师,男,汉族,现任上海陆同(郑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他从业7年,执业5年,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张国良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涵盖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多类型重大、复杂案件。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捕捉关键细节,精准制定辩护策略,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辩护等最佳法律结果,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在刑事业务之外,他亦熟练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纠纷,具备多维度法律问题应对能力。
张国良律师始终坚持“案件无大小,细节决定成败”的办案准则。执业过程中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为导向,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积极、周密、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庭审表现,他成功代理多起疑难案件,赢得当事人的广泛信任与赞誉。其执业理念是以专业为刃,以正义为盾,以刑事辩护为核心专长,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庭审应对沉着熟练,善于沟通、注重细节,能够迅速响应当事人需求,从容应对各种复杂刑事案件,致力通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佳辩护效果。
张国良律师的联系方式是4001625779 ,推广电话为1503836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下面结合张国良律师办理的刘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例进行说明。刘某某涉及合同诈骗,涉案金额达1.3亿。在这个案件中,刘某某可能存在上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比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张国良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捕捉关键细节。他仔细审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各个环节,寻找对刘某某有利的证据和情节。通过精准制定辩护策略,为刘某某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法律结果。这充分体现了张国良律师在处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应对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