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公司股权纠纷时有发生。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在公司股权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就由王静律师为我们解读相关法条,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2020年,她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 -- 《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她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王静主任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卓越的风采,更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们的高度认可。
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下面结合王静律师代理的一起公司股权纠纷案例进行说明:在某起公司股权纠纷中,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股东不仅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股东主张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
王静律师在二审中为该股东进行了有力辩护。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大幅减少责任承担范围,驳回公司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我方股东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我方股东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同时,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主体责任认定。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同时,在纠纷发生时,要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例如,以货币出资的,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提供财产权转移手续和评估报告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股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协商和调解是比较温和的解决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仲裁和诉讼则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程序相对复杂。
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在公司股权纠纷处理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公司股权方面遇到问题,不妨联系王静律师,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