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同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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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王静:深耕股权争议,专业维权口碑出众

日期:2026-10-24 作者:上海陆同优秀律师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王静:深耕股权争议,专业维权口碑出众

在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公司股权纠纷已经成为不少企业和投资人绕不开的现实难题。从股东资格确认、隐名股东退股争议,到股东出资责任划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牵动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正常运转。面对这类专业性强、证据链条复杂的纠纷,选择一位熟悉公司治理规则、善于从细节中寻找突破口的律师,往往会对案件走向产生实质影响。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王静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股权纠纷及相关民商事争议处理,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细致务实的办案风格,在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现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执业以来,她始终把当事人的实际处境放在办案的重要位置,注重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厘清案件脉络,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切入点。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2024年1月,她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这些经历,既是行业对她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映照出她多年来在公司法领域持续深耕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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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股权纠纷领域,王静律师承办过不少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其中一起隐名股东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案件颇具典型意义。原告B系上海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其股权由第三人C代为持有。2020年10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44,000元,通过第三人持有A公司16%的股权,并于同月支付了出资款。2022年12月22日,A公司通过微信群召开股东会,全体隐名股东包括原告参与讨论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第4条明确约定:“分红、退本完成后,即视为全体委托代持股东自动退出。合伙人协议及股份代持协议也自动解除。”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该决议后未提出异议,并主动提供了收款账户。2023年1月,A公司及第三人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了退股本金144,000元、A分红244,102元及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合计应转款915,789元。原告收取全部款项后,又将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退回,并以此主张其未同意退股,于2024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持有A公司16%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面对这起案件,王静律师的代理思路清晰而精准。她以微信群聊天记录、股东会决议、转账凭证等证据,完整呈现原告从知晓决议、提供账户、收取款项到退回款项的全过程,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在庭审中,她重点论证原告提供收款账户并收取款项的行为构成对退股决议的默示追认,该决议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同时针对原告退回部分款项的行为,强调其前后主张自相矛盾,违反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收到包含“退本”内容的决议和方案后,提供了包含“退本”款项的收款账户,其行为与“仅同意分红”的主张相矛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股东会决议退股并实际收取退股款及分红后已丧失股东资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B负担。

另一起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件,同样体现了王静律师在复杂责任划分中的专业判断。该案中,公司债权人不仅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该股东不仅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王静律师接受委托后,主张该股东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该股东连带承担。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中该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免除55万元的连带补充责任,仅保留其在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较一审大幅缩减。

除了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纠纷,王静律师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等实务问题上也有深入实践。2023年7月,年逾七旬的夏某老人因与朋友沈某有故交,受其委托挂名担任上海某贵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沈某承诺夏某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然而公司经营日渐混乱,潜在风险不断累积,夏某意识到自己正身处一个随时可能“爆雷”的法律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王静律师据此主张,夏某的辞任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公司负有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被告上海某贵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夏某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王静律师在公司股权纠纷中的办案特点,一是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构建,善于从聊天记录、决议文件、转账凭证等材料中还原事实全貌;二是善于运用民法典关于诚信原则与意思表示的规定,回应当事人前后矛盾的主张;三是对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保持敏感,能够在股东资格确认、出资责任划分、法定代表人涤除等不同场景中找准法律依据。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融合,她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扎实的风采,也在当事人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多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的高度认可。

公司股权纠纷往往涉及公司治理、合同履行、股东权利边界等多重法律关系,处理起来既需要宏观上的策略判断,也离不开微观上的证据打磨。王静律师的执业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以及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这种跨领域的经验积累,也使她在处理股权争议时能够更全面地审视案件关联因素,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周延的解决方案。对于正面临股权纠纷的企业与投资人而言,选择一位既懂公司法规则、又愿意沉下心打磨细节的律师,或许正是走出困局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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