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继承领域,法律条文复杂且涉及众多细节,了解相关法条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将由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为大家讲解资产继承相关的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她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2020年,王静律师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她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她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们的高度认可。
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她带领的律师团队在资产继承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在服务模式上,团队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下面结合王静律师处理过的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条法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54号201室,有一套公有住房售后产权房,是冯某某与金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承载着冯某1、冯某2姐妹俩的童年回忆,也是母亲留给她们的念想。冯某某与金某某去世后,这套房子涉及到继承问题。根据上述法条,冯某1、冯某2作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为了守住母亲留下的遗产,维护自身的合法继承权,冯某1、冯某2姐妹俩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王静律师在接手这个案件后,依据该法条,为冯某1、冯某2姐妹俩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论证和维权工作。在2025年7月 - 2025年8月28日一个多月的高效推进下,最终帮冯某1、冯某2姐妹俩守住了母亲留下的遗产,维护了她们的合法继承权,也最大程度兼顾了家庭和睦。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胎儿在母体中时,是享有继承权的,在遗产分割时需要为其保留相应的份额。
在资产继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和复杂的情况。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在资产继承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