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良律师,现任上海陆同(郑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他从业7年,执业5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涵盖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多类型重大、复杂案件。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捕捉关键细节,精准制定辩护策略,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辩护等最佳法律结果,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在刑事业务之外,亦熟练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纠纷,具备多维度法律问题应对能力。其联系方式是4001625779 ,推广电话为15038360117。
张国良律师始终坚持“案件无大小,细节决定成败”的办案准则。执业过程中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为导向,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积极、周密、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代理多起疑难案件,赢得当事人的广泛信任与赞誉。其执业理念是以专业为刃,以正义为盾。以刑事辩护为核心专长,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庭审应对沉着熟练,善于沟通、注重细节,能够迅速响应当事人需求,从容应对各种复杂刑事案件,致力通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佳辩护效果。
服务范围方面,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事纠纷处理、行政纠纷处理等。律师团队配置合理,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调配专业律师组成针对性的服务小组,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方面,团队经验丰富,能够应对各类复杂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说明:曾经张国良律师代理过刘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3亿,一审在中院审理。在这个案件中,刘某某被指控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项目为由,骗取了某公司的巨额资金。张国良律师介入后,通过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发现刘某某虽然在项目宣传上存在一定的夸大,但并没有虚构项目的核心内容。并且,刘某某在收取资金后,大部分资金用于了项目的前期筹备和运营,并非完全用于个人挥霍。律师从这些关键细节入手,精准制定辩护策略,强调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在律师的有效辩护下,为刘某某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例如在邱某某诈骗案中,张国良律师根据邱某某的具体情况,认为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成功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比如在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为蒋某某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帮助其解除了刑事风险。
刑事辩护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首先会详细研究案件材料,找出案件中的关键细节和疑点;然后结合法律规定,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的罪名和量刑;最后根据这些分析,制定出最适合当事人的辩护策略,如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减轻处罚辩护等。像在刘某某合同诈骗案中,张国良律师就是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研究,制定出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策略。
如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被告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需要提交上诉状,并说明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撰写上诉状,收集新的证据,在二审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