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同优秀律师
陆同优秀律师

全上海专业房产纠纷律师王静,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日期:2026-05-31 作者:站长

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中国国籍,汉族,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她2020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她的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专业领域。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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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条内容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分析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54号201室,有一套公有住房售后产权房,是冯某某与金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承载着冯某1、冯某2姐妹俩童年回忆,也是母亲留给她们的念想。当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冯某1、冯某2姐妹作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这个案例中,为了守住母亲留下的遗产,维护自身的合法继承权,冯某1、冯某2姐妹俩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王静律师在2025年7月 - 2025年8月28日期间,高效推进案件,最终帮冯某1、冯某2姐妹俩守住了母亲留下的遗产,维护了她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最大程度兼顾了家庭和睦。

服务范围

核心领域

王静律师团队核心服务领域包括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

团队配置与服务模式

王静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专业知识互补,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服务过程中,律师团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从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分析到诉讼策略制定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尤其在房产纠纷方面,律师团队凭借多年的实践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王静律师房产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继承案件中,冯某1、冯某2姐妹为维护对公有住房售后产权房的合法继承权,委托王静律师维权。王静律师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高效推进,成功帮姐妹俩守住了母亲留下的遗产,同时兼顾了家庭和睦。 案例二: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华庄街道的钱家祖宅,土地使用者登记为钱某1(已故),钱某1与妻子共育有三个子女钱某2、钱某3、钱某4。在祖宅遭遇强制拆除问题上,法院认定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钱某1、钱某2、钱某3作为适格原告,依法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王静律师在该案件中为钱家子女积极争取权益,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 案例三:2024年12月,安徽省芜湖市某房屋被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违法强行拆除。当事人报警并立案后,法院仅支持确认违法的诉请,未支持赔偿请求。王静律师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充分展现了其在处理房产行政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

房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房产继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一般需要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有遗嘱还需提供遗嘱,然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最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买房时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答:首先查看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若逾期时间过长,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房屋质量有问题如何维权? 答:如果在保修期内,可先向开发商提出书面的维修通知,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若开发商拒绝或拖延维修,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若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共有房产处分需要共有人一致同意吗? 答:是的,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可能会导致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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