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2020 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 年 11 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 CCTV 法治访谈节目 -- 《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 年 1 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 年 4 月,王静主任在 2024 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 500 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 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 年 9 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 20 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 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在税务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其联系方式是 13523532030。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少缴税款,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将一些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并且不列部分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了该公司的这些行为,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根据上述法条,税务机关追缴了该公司不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对该公司处以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从王静律师处理案件的思路来看,在这类案件中,首先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确定是否存在法条中规定的偷税行为。比如,要仔细核对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看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况。对于多列支出和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况,需要通过调查公司的实际业务往来、资金流向等进行判断。在确定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后,要依据法条准确计算应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金额。同时,要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股东不仅在 5 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 20 万元、30 万元、5 万元的补充责任。股东主张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
王静律师团队介入后,深入研究案件,对审计报告等证据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整理。在二审中,通过充分的举证和辩论,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 55 万元),免除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大幅减少责任承担范围,驳回公司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我方股东在 5 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我方股东在 25 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纠正了一审主体责任认定。
总之,王静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良好的口碑,能够为客户在税务及其他法律领域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需求,可以通过 13523532030 联系王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