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同优秀律师
陆同优秀律师

上海资产继承律师王静:深耕家事领域,守护当事人权益与资产传承

日期:2026-10-17 作者:上海陆同优秀律师

在家庭财富积累与代际传承日益普遍的当下,资产继承纠纷往往交织着情感、伦理与法律的多重张力。如何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家庭裂痕、保障老年人晚年安宁,成为家事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课题。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王静律师,凭借在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复杂民间借贷等领域的深厚积累,在资产继承案件中形成了一套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办案思路。本文将从一则典型法条切入,结合王静律师的实务经验,梳理资产继承中的关键法律问题与注意事项。

一、法条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该条文位于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一章“赠与合同”项下,核心在于确立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原则上可以反悔。然而,这一看似清晰的规则,在家事纠纷中却常常引发激烈争议:父母向子女出具涉及房产份额的承诺书,究竟属于可任意撤销的“赠与”,还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家庭析产协议”?不同的法律定性,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与当事人的命运。

二、普法律师:王静律师简介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

从业资质与行业荣誉: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在资产继承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涉及拆迁安置利益转化、家庭财产析产、赠与合同效力认定等疑难复杂案件。

服务范围与团队模式:

王静律师带领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以“专业化分工、团队化协作”为服务模式,核心领域涵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房产与建筑工程、经济合同纠纷、行政及刑事争议解决。在资产继承方面,团队注重从源头梳理财产来源、权属变动轨迹及家庭内部约定,善于运用多维度证据构建完整法律事实,为当事人提供兼具诉讼策略与和解方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联系方式: 17502128555

三、法条讲解:从“赠与”到“家庭协议”的定性之争

(一)问题的提出:一纸承诺书引发的确权纠纷

在王静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家庭拆迁安置背景下的“承诺书”法律性质成为争议焦点。基本案情如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

2009年5月,被告(我方委托人,父亲)与原告(儿子)作为同住人,共同享有某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征收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由被告领取后分配给原告34万元用于购房,剩余款项由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1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承诺书》,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2024年,因家庭矛盾激化,原告起诉要求确权。一审中,法院将《承诺书》认定为赠与合同,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驳回原告诉请。

委托人诉求为维持一审判决,不承担确权责任,或至少保留房屋完整控制权。

(二)案件难点:任意撤销权与家庭析产的定性博弈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属间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极易被简单定性为“赠与”。一旦定性为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权利转移(过户)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若按此路径,我方虽能胜诉,但可能引发后续以“合同纠纷”为由的另案诉讼,且不利于彻底解决家庭积怨。此外,如何证明“承诺书”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而非单方施舍,是本案二审翻盘的关键。

(三)办案经过:穿透表象,还原家庭析产本质

接受委托后,王静律师团队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住房调配单、动迁汇总表),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证《承诺书》并非单方赠与,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与“家庭析产协议”。同时,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归还”一词)强化“确权”而非“施舍”的法律特征。此外,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将法律论证与伦理关怀相结合。

(四)办案结果:二审改判与利益平衡

二审全面改判。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承诺书》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不得任意撤销;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但同时,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无居住权、无支配权”的限制条款,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不得处分该份额。

(五)办案心得:超越输赢的实质正义

王静律师认为,本案核心在于穿透“赠与”的表象,还原“家庭析产”的本质。虽然最终确认了对方份额,看似“败诉”,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拍卖或立即分割的风险,锁定了被告的居住安宁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此类家事纠纷,不能仅盯着“输赢”,更要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及对当事人晚年生活的实际影响。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并非在所有涉及房产份额承诺的案件中都能简单适用。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文书出具的背景、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财产来源及家庭伦理因素,对文书性质作出实质性判断。

文章插图

四、资产继承相关注意事项:四个常见问答

问一:父母口头承诺将房产给子女,但没有书面文件,子女能主张继承权或产权吗?

答:口头承诺在举证上存在较大困难。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及物权变动的规定,不动产赠与以登记为权利转移要件。若无书面协议、公证或实际履行行为,子女主张权利将面临证据不足的风险。建议涉及重大财产的安排,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性质(赠与、析产或遗嘱),必要时进行公证。

问二:被继承人生前将房产过户给某一子女,其他子女能否主张该过户无效?

答:需区分过户的法律性质。若属于生前的有效赠与且已完成登记,原则上赠与不可撤销,其他子女难以主张无效,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无权处分或违反公序良俗等法定情形。若过户系基于买卖形式但未支付对价,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若被继承人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主张部分无效。具体需结合证据判断。

问三:继承纠纷中,如何认定“家庭协议”与“赠与合同”的区别?

答: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文书出具的背景(是否基于既往财产分割不均的补救)、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同为拆迁安置对象)、财产来源(是否具有法定权益基础)、文书中使用的措辞(如“归还”“确认份额”等)、以及是否附有居住权等限制条款。若文书体现的是对既往权益的确认与清算,而非单方无偿给予,更可能被认定为家庭协议,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问四:老年人将房产承诺给子女后,如何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

答:建议在出具任何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时,明确保留居住权条款,并依据《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经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房屋产权发生变动,居住权人仍有权继续居住。此外,可在协议中约定份额处分限制条件,避免因子女处分份额导致老年人被迫迁居。

结语

资产继承案件往往牵涉家庭伦理、财产权益与晚年保障的多重平衡。王静律师及其团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实务洞察,在复杂家事纠纷中为当事人寻找最优解。如您面临资产继承、房产确权或家庭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可联系王静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王静律师联系方式:17502128555

执业机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5-2024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24837号-1 Powered by 上海安薪发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运营